师德的核心与底线
(资料照片)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分工而形成了种种职业。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人们在履行职责中的具体行为,要求人们在从事自己的职业劳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用一句话来概括,职业道德就是从道义上要求人们按符合道德规范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去待人、接物、处世、办事,以适应和完成本职业的工作。教师职业道德,简称为“师德”,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中所具有的道德观念、社会意识、行为规范和思想素质的综合准则,也是教师从事教育劳动时必须遵循的各种道德规范的总和。师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具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内涵,但又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取决于教育职业的性质、教师劳动的特征,以及教师所肩负的工作任务。
师德的内容极其丰富,比如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崇高善良、诚实磊落、热爱学生、诲人不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一丝不苟、献身科学、探索真理、精益求精、互相尊重、团结合作、甘为人梯、开朗热忱、平和稳重、谦虚自省、节俭朴素、彬彬有礼、仪表整肃等,可以在教师与学生、教工、同事、社会成员的各种关系中起着表率、调节、教育、团结、促进的良性作用。然而,这些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在于教育工作者的一种良知,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教育良知”,学术界也有人称作“教育良心”。在现代汉语中,通过比较,二者基本意义是一样的,只是“良知” 更为深刻,它需要人对自己内心世界的深刻反省,终极追问。而“良心”是社会以及大众认知的一种道德观,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尺度,并没有深刻反省的过程。从中国思想史的范畴意义上看,良知似可包含良心、良能(行),例如有学者曾经指出:孟子所提出的良心、良知、良能的三个观念,作为“用”的良能是作为“体”的良心的使用践行;而良知则是对良心、良能的反身直观,本身就是良能的一种发挥。换言之,良心与良知、良能是体用关系,良知与良能是知行关系。传统思想中的“良知”观念实际上已经兼具良心、良能、良知的意义;包含了发现良心,发动良知,发挥良能的三层意蕴。
所谓“教育良知”,主要是指教师个体或集体在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对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的价值认同和情感体认,以及对自我行为进行道德判断,道德调控和道德评价的能力。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高层次自觉表现,其核心是教师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对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起着指导、控制和监督及评价的作用。这种职业的良知,是教师对一定社会道德关系和教育活动中的道德关系的自觉认识,是教师接受一定的社会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结果,也是教师自觉进行道德上的自我体验、自我教育的产物。教育良知既能对教师的道德行为起着确定人生善恶与价值判断的方向性作用,又能增强教师对教育事业的使命感,还可以促进教师生命价值的自我实现。
教育良知是一切师德伦理实践的出发点,也是所有道德体现的核心点,简言之,教育良知是师德的原核,同时也是所有师德的最起码的底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良知的最基本构成是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等。例如恻隐之心,孟子说它是“仁之端”,是人先验(先于经验)地存有而“活泼泼地”呈现出来的良知良能,并以小孩坠井人往救之的直觉的道德行为作为例证。李泽厚先生也认为,这种行为不为名不为利,纯是一片天机呈现,认为这是道德的根源和动力。再如羞恶之心,羞耻与愧疚也是人所俱有的东西,管子尝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知耻,是道德的自觉。有羞耻心,人就知道何种事情该做不该做;在行为有违道德时就于心不安,于是就自觉不做招人厌恶与鄙夷的事。知愧,就是知道惭愧和内疚。感知自己的弱点、缺失和错误以后,内心的安宁从此遭到破坏,便会整日处于不安和恐惧之中。知愧而能忏悔,有疚则会止恶。一个人,干了坏事知道羞耻,做了错事知道愧疚,这也是良知的反映。由此可见,从教育良知所自出的诸多人类所共有的基本心理和感受的体验,逐渐会凝练成许多教育活动的基本道德元素和道德实践准则,比如由恻隐之心而生发的仁爱心、同情心、悲悯心,便能自然凝练成为教育工作者的无私奉献、亲切关怀、扶助培养、克己利他的爱的教育精神;由羞恶之心而生发的羞耻感、愧疚感、罪过感,也会顺理成章地提炼出一系列的教育工作者的认真负责、积极上进、公平公正、道义正义的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体系。反过来推断,一旦人的教育良知的诸基本元素有所缺失或者丧失,那么,构筑于其上的一切道德的衍生、派生物将会瞬间全部崩坍,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最基本的原核性质的良知或曰良心,是一切师德内涵的初始和出发点,或者说是类似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是众多师德要素中起着决定意义的核心因素。有些教育理论研究者指出教育良知是教师道德人格的守护神,蕴含着教育伦理的根本精神,其形式是主观的,其内容却是客观的。它能把外在的、社会的道德规范自觉转化为主体的、内在的道德律令;作为一种评价和判断能力,教育良知是主体对外在道德必然的充分把握而达到的一种行为自由状态,是主体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深厚而完美的积淀。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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