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十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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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伦理篇1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雷毅.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N].科技日报,2000-12-15.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科技伦理篇2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活动方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直接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科技活动对整个社会起到负面和消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必须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对科技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科技活动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类,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危机科技伦理

  引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共识,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程来看,先进生产力取代落后生产力,都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尤其是在今天,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运用,也会导致恶的结果。如果失控,将会导致人类的灾难,为了克服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通过科技伦理知识普及、教育、认识,不断深化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影响,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使人们的科技活动产生善的结果。一科技活动引发的伦理危机人们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实科学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当事人对于利益的不同考虑和追求,才导致了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结果。一项科学成果,一种技术手段,往往既可能被用来为人类造福,也可能被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邪恶需要。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不是所有的都按照人们的良好愿望行事,于是在发展过程中,给人类生存、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某些事物及客观规律的认识还处于“必然王国”阶段,在运用科技手段对某些事物及其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时,只预期到好的结果,没想到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人们为取得的成果欢欣鼓舞时,往往会忽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苗头,当危害性充分暴露在大众面前时,往往积重难返。例如,由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温室效应、臭氧空洞等等,都是人们认识不足所造成的,(2)为了本国、本民族的狭隘政治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为手段损害他国、他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利益。例如,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利用自己强大的军事科技到处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领土,把科学技术作为其称霸世界的工具。(3)为了小团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国家的以至人类的利益。例如:一些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在运用科技手段制造商品时,也在向自然,向江河湖海、向大气中排放出污染物质,从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受到严重污染而恶化。特别是一些高污染企业,为了自身的一点利益,根本就不顾生产给自然、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造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4)为了个人的私欲而使用科技手段造成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如电脑黑客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数据的丢失,系统的瘫痪或者闯入别人的计算机偷看别人的隐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生活。(5)由于人类盲目地滥用、误用科学技术成果造成难以处理的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如生育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等等。特别是遗传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的滥用会带来生命伦理上的混乱,破坏人类正常生活秩序,后果不堪设想。二科技伦理介入的必要性科技伦理是对于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的总和。科技伦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可以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明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理性的科技伦理又可以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之不足,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技开发之后果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不少科技工作者科技伦理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家,他一生发表的关于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言论就有上百万字。他曾不倦地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而奔波呼吁,以满腔热情投入反对原子弹屠杀当中。与此相反,也有不少科技工作者因为缺乏科技伦理素养,被世人所唾弃。例如,当前有“女疯子”之称的“克隆援助公司”总裁布瓦瑟利耶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已经在克隆婴儿,这种违反科学伦理精神的行为,遭到世人的强烈批判。两类不同的科技工作者事例,生动说明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性。科技伦理虽然并非科学技术自身所固有,但它是科学技术外部的一种控制手段,科技伦理可以通过内化于科技工作者的途径,成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一种内在力量。科技伦理是一套具有道德涵义的规则系统,它可以告诉和教育人们:“什么样的科技活动是善的或者是恶的;什么样的科技行为是应该做的或者是不应该做的;人们应该通过科技活动为人民、为人类造福,而不应利用科技去作恶。”当这些规则系统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公认的调整人们在科技活动中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时,绝大多数人就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行为规范去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自觉抵制不良的科技行为。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共同生活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产生协调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对那些于共同生活有利的科技行为,被认为是好的、善的、高尚的,要加以赞赏和表彰,给予某种荣誉,如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由于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赞扬。而对那些不利于或破坏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有人利用科技手段制造假币、假冒商品、窃取各种技术资料、利用电脑作案等行为,认为是不好的、丑恶的,人们就会加以鄙视和惩罚。科技伦理中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的评判,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有人违反了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道德,社会往往就会通过舆论,通过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对违反科技道德者实行帮助和“制裁”。三科技伦理创新科技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科技实践活动中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它并没有强制性力量,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时候,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仅靠行为人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靠管理、法律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管理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对人们的科技行为进行硬性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惩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使科技伦理的规范作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1)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科技伦理道德,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通过法律和规范的约束性来规范科技活动,避免科技活动超出道德的界线。如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律准则》,就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正确科技道德观的形成。(2)对某一些新的科技领域涉及伦理道德的行为,要根据已有的实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条律条令,使人们的科技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如网络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技术等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这些新的科学技术,防止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走向反面。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已经走到了前面,如荷兰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科技活动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国家也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3)世界各国应立足于世界人民的整体利益,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制定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伸张正义、遏制邪恶。例如环境保护、空间技术、武器的研制和使用(战略核武器、激光武器、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生化武器、基因武器)等等。这些科学技术都是关系到世界和平与稳定,关系到世界人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范,这些科学技术就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要更好的利用它,就必须重视科技伦理在其中的作用,必须把科技伦理所蕴含的精神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科技伦理精神树立人们正确的科技观,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同时也要通过人文学科、伦理宗教、社会舆论等诸多途径,逐渐祛除人性中的邪恶成分,增强其仁爱成分,使人的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有理由相信,在面对21世纪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理性的人类将高瞻远瞩,自觉建立起与21世纪高科技时代相适应的21世纪科技伦理观,通过科技道德的调控,实现对科技的“扬善抑恶”,使之朝着服务全人类、造福全人类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沈铭贤,科技与伦理:必要的张力,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1。[2]甘绍平,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哲学动态,2000。[3]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4]吕耀怀,科技伦理:真与善的价值融合,道德与文明,2001。[5]吴恒斌,关于科技伦理与法的思考,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1。

  科技伦理篇3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2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摘要: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同时,其矛盾也逐步显现。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广泛化。我们应该科学客观的看待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同志曾指出:“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科技伦理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科技伦理道德的研究,指导科技伦理道德持续深入地发展。

  关键词:科技;伦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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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科技伦理篇4

  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致使在某些情况下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导致恶的结果。众所周知,道德作用是有限的,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仅承担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还不够,在某些方面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文章从马克思主义法律伦理观的角度文分析了二者的内涵及关系,并针对当前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概说

  (一)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概念

  1.科技伦理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一种实践活动,它本身需要道德规范,因而科学技术发展本身会孕育出一定的道德观念,即科技伦理。科技伦理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伦理道德。比如,科学技术的求实精神、创新精神等等,就构成现代伦理道德的重要成份。而事实上,科学道德问题一直与近代科技进步形影相随。

  科技伦理其实就是对科学技术的研发、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相应科技道德规范的学科,同时也指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2.科技立法

  有学者认为科技立法是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针对这一概念赵震江曾申明:科技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就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而言,除了科技法加以调整外,民法、行政法等也都参与调整,不能说科技立法调整因科技活动引发的全部社会关系。

  科技立法其实可以总结为:它作为新的部门法,是调整科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映了科技发展与法律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的系统化科学。

  (二)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1.首先要讨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差异。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起源不同:道德是在人类早期的劳动和交往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早于法律。而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国家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中,求助于人的良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多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三是反应内容不同:道德侧重于人们的义务,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方式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说明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道德予以辅佐和补充。

  道德与法律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二是道德需借助法律权威之力才能建立起来,而法律必须承认和反映社会存续所必要的道德要求。三是法律是道德实现的保障;四是道德和法律是互动的,法律也可以转化为道德,在道德控制力减弱时,许多道德规范逐渐被法律所取代,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由法律调整的对象交由道德调节。

  2.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正因为道德不像法律那样具有裸的强制性,违背了科技道德规范受到的只是舆论的谴责和社会的善恶评价,必然不能阻止无道德感的人对社会的危害。因此说科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

  (1)科技伦理须上升为法律

  科技带来的危害不能由科技自身来解决,它的固有缺陷须在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指导下才能健康发展,由于道德没有权威性,约束力也不足,它只是靠人的自律行为,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我们知道,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防止一些性质恶略、可能危害到国家乃至人类安全的科研行为发生,避免科学界出现科学道德缺失和道德危机等现象,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2)科技立法对科技伦理有补充作用

  我们知道科技立法是科技自身发展、社会伦理道德滑坡的产物,科技发展的现实使我们认识到:要想使科技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就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适时立法,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巩固科技伦理道德规范,使其得以落实;通过科技立法使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责任和义务变得更加明晰;通过对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后果的控制所制定出来的国际法或者国际公约,促进和保障各个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二、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研究现状

  (一)科技发展冲击传统伦理观念

  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伦理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人工授精和无性繁殖等生物技术虽然可以通过控制人的生殖过程,解决生殖障碍,促进人类健康发展,但它也可能割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打乱了传统的人伦道德关系。器官移植虽然给了因器官残缺或器官功能丧失的人获得新生的希望,但它冲击着"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儒家理论和关于死亡的传统社会伦理观,这些都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冲击。科技发展还引发了对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冲击,如核辐射、核毁灭,对地球大气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科技也引发了人自身的异化,人对机器、技术等物的依赖性的加剧,使得人逐渐沦为科学技术的奴隶。

  (二)国内外科技立法现状

  我国近二十年内不断颁布与修改新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规,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宪法也为科技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我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科技成果规定了提成奖,使我国绝大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均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先进程度。1993年制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完善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保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托。这些表明了我国科技立法已经开始逐渐进入到了壮大的阶段,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和不足。

  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科技立法此时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和完备的阶段。首先,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化、体系化的过程。其次,国外立法的内容更具有广泛性。科技立法的范围涉及到科技研发、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转化、科技奖励、高技术专门领域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再次,西方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得立法紧跟时代。国外的这些立法发展趋势和特点给我国科技立法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三、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现存问题

  (一)科技伦理现存问题

  1.科技发展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

  第一,生命伦理学问题。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引发的伦理问题包括人工授精是否切断了婚姻与生育的纽带、是否破坏了家庭的血缘关系以及人工授精下的婴儿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和养育他的父亲之间的关系等,代孕母亲引发了人伦冲突,给社会带来了人伦秩序混乱的局面,这些伦理问题引发了人们的质疑。

  第二,人类对大气等环境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引发了生态伦理学问题,人类最终找到了人与自然的合适的平衡点,即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可持续发展。

  第三,网络信息的共享与安全的伦理问题:网络给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如隐私权被侵犯,重要信息和机密被非法侵入,资源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目前网络技术的主体被虚拟化而导致的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伦理观的盛行,使得不道德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信任和责任出现危机。

  2.科技道德缺失问题

  科技活动是一项创造性极强的活动,从事科技活动中的主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受功利主义、狭隘的利己主义、民族主义、还有来自学位、职称、政府和企业等压力,导致他们之中有些人道德责任感淡薄,违背了造福人类的宗旨,缺乏自律,致使科技道德面临严重缺失和危机。

  (二)科技立法现存问题

  1.目前我国法律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还很欠缺,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关注以及对科学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很缺乏。

  2.我国高技术法、技术创新法目前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适时立法。国家制定高科技法时虽然从现实关怀出发,但还是缺乏对人的终极关怀。

  3. 立法仓促、被动,缺乏系统性,效率层次低,法律规范缺乏预见性且公意性不足,影响了伦理选择的可行性。法律条文大多是鼓励性、倡导性条款,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2008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如何承担责任仍没有给出具体规定。

  4. 科技立法体制仍存在很大弊端,对技术应用的全面评估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诸多法律只是被分散提到,目前仍有许多法律空白,立法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体系不完整,科技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等问题,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就缺乏具体操作性的量化指标。

  四、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协调发展的对策

  面对着目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使人类认识到科技与伦理、法律之间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寻找合理有效的途径来化解彼此的冲突,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一,要加强科技治理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研究,明确科技立法指导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以完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针对当前国内外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提倡德法合治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把法治社会中的伦理基础、伦理目标运用到科技立法当中,并把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作为科技立法的最高伦理目标。即将科技伦理上升为法律,用法律约束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的活动,通过法伦理的重建使他们切实履行科技伦理责任,避免道德缺失和危机,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二,要解决好立法与司法伦理问题上难题,针对安乐死、堕胎、克隆人、信息网络等社会热点的法律和道德难题,把"自由、人道、秩序"作为协调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发展对策的三大范畴,同时还要求立法机关的设立必须有"道德评议委员"会的参加,立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作为科技立法当中的重要因素。

  第三,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执法、守法伦理等方面内容。从道德的视角对法律进行全面的审视,提出和以往不同的法的道德理念,即扬善避恶,正义、和谐,重要的是把正义的伦理理念纳入科技立法当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科技立法的核心伦理理念,实现利益的均衡,在实践中提出更好的伦理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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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李建华.法律伦理学论纲.江西社会科学,1995(9).

  科技伦理篇5

  那边,霍金等十几位世界顶级科学家在忧虑:人工智能可能导致人类灭绝;那边,东北一大城市已把机器人产业升级为强市战略。尽管后者的机器人还远未达到人工智能的标准,却是通向人工智能的必要起点。

  我们要不要人工智能?这至少涉及两点,人类是被科技主宰,还是人类主宰科技?即科技伦理;人工智能一旦普及,人类该怎么办?

  伦理是人类所有行动中最难逾越的一道坎,当年克隆羊多莉出现时,很多国家就担心有人会把这一技术运用于人类自身,因而纷纷抵制。

  说得直接一些,伦理学就是广义的道德学。一般来讲,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会有利于社会伦理水平的提高。但伦理又有相对独立性,并不时时同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平衡。人工智能又叫AI,是用机器,尤其是计算机尽可能模拟人的精神活动,达到一定智力水平,并在人的工作水平上解决众多领域的疑难问题。当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人类的思维和动手能力,那人类还剩什么?或许只剩下无能为力的茫然和苍白的感受。

  由此延展开来,人类的生命具有两面性,即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生物学生命的一大特征是负责繁衍,人格生命重在规范群体、操纵世界、把握自由、维护尊严。现在很多人担心人工智能会成为世界的主宰,让人的自由空心化,尊严无所依附,也就粉碎了人的人格生命。人格生命被粉碎后,生物学生命要么变得可有可无,要么在蜕化中使功能萎缩。

  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大型计算机已经替代了人类的计算能力,人类的这一能力因此蜕化了。人工智能势必也会替代人类的很多能力。其实,人类意识深处,还是愿意自身的某些功能被替代的,比如一些费力的或危险的工作,关键是人类对人工智能要一直处于可把控、可操纵的地位,而不是相反。这就涉及到如何让它们听命于人类,即规范问题。没有规范或规范不严密,人工智能就会成为人类的主宰。这正是霍金们的担心所在。

  另一方面,若人工智能真不为霍金们的意志所转移,那人类将以怎样的方式思考、活动、生活?即当劳动不再成为人的第一需求之后,我们该如何安排自己?用传统的马克思学说解释,那时人类就按需分配了。

  科技伦理篇6

  一、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既具有一定普适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文化特征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决策和行动的是非对错标准,包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伦理背后的基础是人们的价值观,与价值观一样,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着的概念。从发展历史来看,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从最初的个人幸福、人与人之间的共济、社会的和谐,逐渐扩大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而随着科技对社会的影响和改造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活动引发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科学探索与科技应用的不确定性,人类难以完全预期和掌控科技创新的结果和负面作用,这就使得对科技活动的要求不仅要“求真”,还要“求善”,让科技活动及其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够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类福祉,避免成为危害甚至毁灭人类的力量。基于此,国际社会逐步达成了基本共识:在科技研发和应用活动中,人们应当遵守一定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和社会伦理规范,科技伦理旨在维护和扩展科技发展的正面价值,限制和减少其负面影响,以妥善解决科技发展与人类社会长远利益间的复杂关系。从实践层次看,科技伦理既包括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即科研伦理),也包括在工程和技术开发与应用、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即技术伦理、工程伦理等);既包括在科技活动中的伦理规范,也包括各类新兴科技(如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引发的新型伦理问题。与其他伦理规范一样,科技伦理既具有一定的“底线”和普适性,又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一定的文化特征。例如,对目前人类及未来世代生存安全的保障是科技伦理的底线,对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基本尊重是科技伦理的普遍性要求。但是,对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具体界定,则具有鲜明的时代和文化特征。再比如:一方面,在不同的文化中,人们对隐私的认知和隐私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又推动着隐私信息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个人隐私保护在信息时代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

  二、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是妥善权衡科技创新的风险收益,这需要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合作与协同

  科技伦理治理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科技研究和应用可能使人和人类社会的受益与科技研究和应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之间的权衡问题,在科技创新治理上是采取伦理优先还是创新优先的策略。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使得人们对于科技发展一直有一种矛盾的态度:一方面担心它发展太慢,让经济社会发展失速;另一方面又担心它发展太快、失去控制,伤及人类。这一矛盾态度使得人们在对待科技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的应用上,出现了“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和“先占原则”(proactionaryprinciple)的持续争论。“防范原则”主张,人们要更谨慎地对待科技发展蕴含的不确定性,以防范其可能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先占原则”则认为科技创新自由至关重要,不应过分强调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以免失去科技发展带来的机会。在科技创新中引入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治理”理念是权衡科技创新风险收益的重要手段。与传统上以自上而下的管制和制裁为主要特征的公共“管理”理念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治理”的理念日益受到重视。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既涉及各种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机构和个人;二是强调治理机制的包容性,既重视正式的制度性机制,也重视各种非正式机制;三是强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及多元主体间的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商和协调。多元化(或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既是价值理念“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极端决策的有效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治理,良好的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满足一般“善治”(goodgovernance)对多元参与、决策透明、负责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要妥善处理科技创新活动及其影响不确定性强、知识门槛高的特殊挑战,即需要在多元化主体(特别是专业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公众)参与和保证治理决策专业性水平之间保持良好平衡。简言之,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质在于,通过构建有效的多元对话和协商机制,促使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努力解决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相关伦理议题的过程中,以最大限度保障人类能充分利用和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维护他们的权利,防范可能的风险和危害。

  三、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寻求正当、高效、审慎的决策机制

  科技伦理篇7

  面对现代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哲学需面对与回应现实问题并作出诠释。而理论上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学理论体系,实践上如何强化在全社会弘扬科学文化和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科技伦理学的当代使命。杨怀中教授的新著《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丰富并完善了现代科技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为现代科技发展伦理难题的深入研究拓展了思路。

  该著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分析现代科学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入手,着重研究科技伦理思想的历史嬗变、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思想的精要、科学技术与中国现代化进程等重大问题。通过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辩证关系的分析,强调科学技术既是一种物质性实践,也是开拓性的社会伦理实验,并从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向度、科技文化尤其是科学精神的伦理意蕴等视角,深刻揭示了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及其表现。在此基础上,研究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系统及其运行机制,进而提出了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若干对策和建议。窃以为,《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一书至少表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凸显问题。哲学研究呈现出的问题意识是哲学在当今时代体现出的最突出的特点。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呈现的各种现象,作者能准确地发现问题。作者认为,在现代科技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凸现出的问题既有科技本身的,也有科技发展产生的负效应,这些问题无不与人有关,并突显出文化的特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作者勇于面对问题,强调要走出西方学者提出的 “二难推理”,要面向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难题与传统道德面临的严峻挑战。最后,善于解决问题。在书中,作者提出了科技伦理建设的多维视野及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运作策略,这为合理解决当代科技伦理问题提供了参考,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其二,强调实践。本研究内容紧扣时展的脉搏,强调多学科的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新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科技发展的实践。同时,立足于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分析了科技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科学技术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通过对发展历史的考量,为现实的科技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研究还形成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思路,这些思路包括:社会层面的科技可持续发展;伦理视野的科技文化建设;个体层面的科技发展与道德观念等。实践探索上,强调可操作性,以科技发展为视域来探讨伦理环境建设的内容和意义,对当代科技发展与科技文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三,注重创新。对科技与道德的关系,作者认为,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都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是一个双向互动的系统。科技进步促进道德建设,并为道德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道德建设又推动科技进步,为科技发展把握前进方向。但是,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是有条件的,其运行重在建设;对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作者提出科学技术进步是先进文化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文化,而要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就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文化建设,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在全社会弘扬科学文化;对科技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作者认为,科学技术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科学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技术本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把可持续发展引入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思想中,就是要强调科学技术发展不是为了追求单一的经济增长逻辑,而是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人类社会、环境相协调,即通过满足发展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协调发展来促进整体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四,把握规律。作者认为,科技伦理学的兴起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现代社会发展面临问题的客观需要,当然也成为科学技术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历史必然。在此理念下,作者进行了一些理论的创新。研究从现代科技伦理问题入手,对科技伦理学的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构建形成了全面系统的科技伦理学理论体系。作者认为科技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需要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学,它需要研究科学技术道德现象;作为应用伦理学,它还需要研究具体科学技术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对科技与伦理的内在关系的探讨方面,着重从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系统及其构建、伦理道德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科技发展的伦理环境建设等层面展开研究,为科技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在科技职业活动领域,作者认为,加强科技道德建设就要有科学家与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充分发挥科学家和广大科技工作的自律作用;在高科技应用伦理层面,作者探讨了具体科技领域的伦理问题,包括网络伦理、宇航伦理、生命伦理及核伦理等。作者还对高科技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高科技发展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约束,需要对高科技发展进行反思与调控。

  科技伦理篇8

  【关键词】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人文关怀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伦理道德的原动力,它把世界历史带入一个大调整大转折时期,为人类社会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1]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北戴河会见6位国际著名科学家时曾谈到:“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力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是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大学》指出:“大学之道,在明德、亲民、止于至善”。[2]科技伦理教育对大学生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大学生的科技伦理素养如何?面临哪些挑战?如何加强他们的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 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尽管伦理和道德往往被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它们有着细微的差别 。自从有了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就产生了。本文讨论的科技伦理属于道德范畴,它是指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中的道德导引,是调节科技工作者个体之间、个体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科学共同体与社会群体之间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3]

  近年来,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缺失现象不容忽视。比如:实验数据的伪造、论文撰写中的抄袭剽窃、中的一稿多投、学术论文中的不当署名等。还有更极端的例子:北京某动物园的黑熊惨遭某名牌大学学生的伤害,原因却只是想把黑熊作为简单的实验品验证一下黑熊是否嗅觉灵敏。这虽然是个别人的一种极端行为,但受过十几年教育的大学生竟有如此行为,发人深思。

  有资料显示,国内已经有一些院校也开始了科技伦理教育的尝试。但是,总体而言,目前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还不成体系,教育成效还未明显显现。在国外,美国大学生自发提出的科学家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已经成为世界许多理工科大学生所接受的标准。因此,重视塑造未来科技人才的道德人格特别是加强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大学生中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将有助于培养他们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的思维方式等,这不仅对他们将来的发展和成才有帮助,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和强盛也非常有益。

  二、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途径浅析

  大学生科技理论素养的提升依赖于多元路径的安排,高校实施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也应从各个方面着手,我们可以从改革课程、设立目标,载体渗透、强化效果,人文关怀、整合教育等方面努力。

  (一)改革课程、设立目标

  目前,我们的科技伦理教育严重滞后,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高等院校在课程设置中,虽然已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教育内容中很少融入科技伦理教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满足不了大学生极为活跃的思想道德发展要求。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与高速发展的科技紧密结合,将科技伦理纳入学校教学体系当中,使科技伦理进课本、进课堂。一方面我们可将网络伦理道德、学术科研伦理道德等教育内容补充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增加对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学术科研伦理道德等方面教育。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专业课程中设置培养学生伦理精神的教育目标,融人文教育于专业学习之中,引导学生从伦理道德的视角看待科技活动,突出科技活动中的社会伦理责任。待条件成熟后,我们还可以专门研究编写教材,开设课程实施专门教育。

  (二)载体渗透、强化效果

  大学生的科技伦理观念不会自发形成,需要借助载体来渗透。我们可以通过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关心科学伦理道德、树立科学精神和科技行为规范;我们可以通过科学技术史上的名人示范和大学校园中的教师示范来感化和教育大学生,引导他们改进狭窄、片面、僵化的思维方式,把自身的发展要求与社会历史、自然发展的伦理尊严有机地统一起来;我们还可以利用学生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等载体培养学生的伦理意识,寓伦理教育于学生培养的各个环节。

  (三)人文关怀、整合教育

  科技道德的沦丧来源于人文关怀的匮乏。越是高科技发展,越需要在人文、科技素养基础之上的伦理水平。加强人文关怀素质的培养,有利于把当代青年大学生培养成为既重视科学技术的物质价值又关注科学技术的精神价值的人,从而具有使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统一的良好素质,实现技术与“人文”的统一。因此,我们需加强大学生人文关怀素质的培养,实施科技、人文、伦理整合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技术价值观,使他们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去努力实现科技的人性化是我们的重要使命。

  除了学校教育之外,社会教育的作用也不容(下转第90页)(上接第79页)忽视。社会教育的作用在于通过净化社会经济和科技创新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鼓励和指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道德观念。通过建章立制,健全监督,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约人们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和科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倡导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样可以确保大学生在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科技创新环境中、在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指导下健康成长。[4] 参考文献

  [1]余谋昌.高科技挑战道德[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大学(第一章)[M].湖北人民出版社,1974.

  [3]姜春林.论理工科博士生科技伦理素养及提升路径[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7,(3).

  科技伦理篇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66-02

  一、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概念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科学与技术各自都有相对确切的概念。现代所用“科学”一词,是近代日本学界初用于对译英文中的“Science”及其它欧洲语言中的相应词汇。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而侠义科学仅指自然科学,本文所指是其侠义的自然科学。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到20世纪初,技术的含义逐渐扩大,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伦理学,在古希腊,“ethos”一词最早见于《荷马史诗》,特指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后来,词义扩大为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已被认为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科学。“道德”一词被赋予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二、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几种观点

  自古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被大家争论不休,但主要分为相关论、不相关论和等同论。相关论者又可分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科学技术决定论。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相关论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区分开,他著有《物理学》是研究科学技术,他的《尼格马克伦理学》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而后者研究对象是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彭家勒(1854-1912)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一个追求“真”,一个追求“善”,“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1711-1776)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1889-1951)、卡尔纳普(1891-1970)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中国的《易经》就有“形而下为之器,形而上者为之道”,把伦理道德所指的“道”和自然科学所指的“器”区分开来。他们太注重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区分,实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本质联系。

  (二)等同论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前468-前420),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把美德作为知识的一部分,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是苏格拉底对人类科学技术史和伦理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但是,知识与道德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没有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情况下“等同”对待,实际上等于忽视或取消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后来成为导致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科学技术决定论的思想渊薮。

  (三)科学技术决定论

  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崇尚自然科学,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墨子》有“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主张人人平等,反对战争,天志既掌握自然规律,明鬼既继承前人的经验。在近代自然科学盛行一时的阶段,这种观点占据了主导。从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到哥白尼的地心说革命,伽利略确定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笛卡尔认为,所有物质的东西,都是为同一机械规律所支配的机器,甚至人体也是如此。十七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他认为世界就像一个运转的大机器,上帝给了第一脚的推动力,于是世界便在三大定律作用下开始运转。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一些机械论者认为科学技术主宰世间的万事万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就能带动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显然这种观点太过于极端化,事实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原子弹、克隆人等例证就能表明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弊端。

  (四)伦理道德决定论

  中国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个人的伦理道德放在高于其他知识地位,《论语》就有“君子入则孝,出则悌,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问”,《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反映了伦理道德才是最根本的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现实社会只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模版,理性社会的人都是追求最高的伦理道德――善,人类学习知识只不过是为了运用知识更加认识理性世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科学的威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科学的利用越来越不高尚,越来越粗野,而且越来越不道德”。他们甚至主张用“完全刹车”的办法,来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科学技术不仅带来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而且带来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了伦理道德的完善,中国先秦的管子在其著书《管子》中说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生产资料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知礼让礼。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方法和手段,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利害关系,对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总体而言,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是以促进作用为主的。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的道德舆论,促进人类新的道德规范生成,促进了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道德生活、处理伦理关系,强调人类智慧,促进了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等。

  (二)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改变一些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同时,也冲击着那些仍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在发挥着重要社会协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道德,削弱和挑战着它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例如:盲目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忽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类价值观趋向的改变,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去大规模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忽略伦理道德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作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生物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更为深刻和严重。基因技术特别是人体生物遗传信息的破译,在促进人类揭示遗传基因秘密,为人类自身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和手段的同时,带来了如何尊重并保护人们的遗传信息隐私权,如何确保人们受到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而不是“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的观点,避免对遗传信息的误用和滥用,产生“基因歧视”等社会问题,以及如何真正善待我们的后代,不至于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既损害了当代人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后代人的权利。

  (三)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辩证作用

  然而,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犹如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作用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规范,体现在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家行为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科学技术导向提高社会生产力、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限制科学技术滥用,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反,当社会的伦理道德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往往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束缚,产生阻碍作用。例如中世纪西方封建国家的宗教神学的伦理道德观念严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时就要打破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道路。

  四、正确处理好伦理道德和科学技术的关系和作用

  科技伦理篇10

  一http://次次的科技浪潮,在给世界带来许多惊喜的同时,也给整个社会一次又一次的猛烈冲击。特别是自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的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给我们带来了电子计算机、原子能、生物工程等,给人们的生活以许许多多的方便。而与此同时,这些现代科技的产物也给社会带来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如:臭氧层的破坏、日益泛滥的黄色不健康印刷影视作品及逐日增多的高科技犯罪等等。作为维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也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科技的现状及其发展进步。这样,在科技与伦理道德之间就产生了种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并且,这些矛盾和冲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一步一步地突现出来。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三种观点:(1)科技决定论。这种观点及其相近理论认为,科学技术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对社会生活的物质层面,而且对社会生活的精神层面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2)道德决定论。这种观点及其相近看法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而社会的存在和维系又离不开道德,要以一定的伦理道德为基础,所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伦理道德的存在,没有它,也就不存在科学技术了。(3)科技中立说。wWw.133229.COM这种看法认为,对于科技本身而言并不存在好与坏。要是科学技术为好人所掌握并使用,会给人类和社会造福,但如果一旦为坏人或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损失乃至无尽的灾难。于是就得出结论说科技与伦理道德无关,有关的也只是取决于人的素质罢了。

  2、科技与伦理道德的相互关系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1)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http://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4.1 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科技、道德伦理约束与法律约束的双重制约机制

  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核技术等涉及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就要求人们超越政治制度差异和民族国家界限,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人类的本性更多是讲求合作互助,而不是竞争,合作是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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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民同志明确表示“我们希望与世界各国进一步拓宽科学合作的渠道,积极参加更多的重大科学装置的国际合作项目” 推动世界的共同发展,普遍繁荣,减少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各国政府人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全世界科学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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