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斌: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及处理(一)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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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  斌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长。

  

  绪论:感知伦理问题的专业敏感性

  儿童福利社工服务的成效,一方面取决于专业儿童福利社工对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需要的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另一方面也需要儿童福利社工融会贯通社会工作多样化的专业方法和技巧。

  一线儿童福利社工开展服务时,发现服务技巧相对于儿童群体需求的供给和当前问题的回应总是不足的,基于此我们意识到在具体的儿童福利社工实务过程中专业社工对服务伦理价值的理解和应用是不可缺失的。

  在儿童服务中,一线儿童福利社工必然会遇到一些伦理难题。作为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首要的任务是敏锐地感知到服务中伦理问题的存在,继而正确地识别伦理问题并对其中涉及的伦理原则做出判断,在做出判断时需要儿童福利社工对做出伦理决定的复杂性和本土性原则有深入的理解,进而将伦理原则灵活地、适当地运用到处理伦理困境中。

  

  (一)什么是社会工作伦理:

  基于道德的正确选择

  伦理意味着道德上的正确行动,强调个体在社会道德层面应当怎样行动;或者说作为社工在特定的情形下,什么样的行动是正当的且有价值的,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以及为什么采取这样的行动。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是帮助儿童福利社工(包括儿童主任)认识到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做好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层面的正当选择,学会一切专业行为都应符合社会工作的伦理需求和规则;或者说在儿童福利社工的专业实务中,帮助儿童福利社工在专业认知层面牢固树立什么是符合伦理的正确做法,什么是对儿童存在不利而专业禁止做的。

  儿童福利社工的伦理意识体现在其进行服务设计时的感知力上,需要敏感地感知当前服务中面临的部分问题,这就可能涉及伦理层面的问题。在儿童服务中,有不少案例其实是伦理难题,但是部分一线儿童福利社工将其误认为是技巧问题,这就偏离了将其视为伦理问题并解决的正确路径。面对复杂实务中的实际问题能否感知其为伦理问题并正确地识别其属于什么样的伦理问题、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去回应,这一点对于儿童福利社工解决伦理难题而言至关重要。

  案例

  我在汶川带队做一线服务时,碰到一个灾区女孩特别喜欢一个男生社工,男生社工跟我说他对女生也很有好感,他该怎么办。

  范斌:香港社工伦理操守中明确规定职业社工不可以跟服务对象发生亲密关系(包括恋爱关系和性关系),虽然这一原则在大陆社会工作界也是专业伦理共识之一,但是并未明文规定。在社工服务的专业关系中社工跟服务对象的关系仅限于专业关系,超越专业关系的亲密行为是违反社工伦理规范的。

  

  (二)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实践原则

  +

  尊重儿童

  尊重儿童作为个体的尊严和价值尤为重要。因为儿童福利社工服务的对象是18岁以下的孩子,所以儿童福利社工在服务中,需要做出影响儿童自身的决定时,将孩子看做独立个体十分重要。儿童福利社工在专业服务中让儿童感受到获得尊敬和平等对待,让儿童参与影响自身的决策,这一理念说易行难,需要一线儿童福利社工和儿童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一道不断摸索实践和总结经验。

  在针对困境儿童的服务过程中,创造条件让儿童自主发展自己的能力和天赋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儿童福利社工需要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情况和自身长处,思考如何去激发儿童们的天赋,在这方面社工协助他们做阶段计划和人生规划就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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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纳

  接纳意味着接受、宽容和尊重不因其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信仰、生理心理残疾等方面的差别排斥既有和潜在的服务对象,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拒绝接纳或者在接纳中用明确的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来标定,都是违反接纳原则的。接纳并不是意味着我们总是要统一他人的价值或者我们要放弃自己的价值去迎合服务对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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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评判

  理解并真正帮助儿童,需要严谨分析和理解其行为背后的思维逻辑,而不是以自身意见为标准去评判或责备儿童。在服务的全过程都应保持非评判态度,作为儿童福利社工,应当在服务中始终坚持非评判的态度,进而充分意识到儿童具有权利和需要,将儿童看成是独立个体。每个孩子都有独特的生活背景、思想、个性从而产生个别差异,一线儿童福利社工需要全面考虑儿童的个别化特点和不同需求从而寻求合适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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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决

  儿童福利社工有义务向儿童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此同时儿童也有自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和需要。社工应协助儿童做出决定而不是替儿童做出决定,应尊重儿童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他们有选择权、也可自由做出决定。当然这种自由权利受到儿童的年龄、能力、法律和权威、成文的规范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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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

  服务过程中,儿童在认知、情绪、行为,特别是在理解和行为当中是不成熟、无法对应权责关系的。在这种服务过程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和知情权,此时儿童福利社工对儿童承诺的保密原则和儿童监护人的监护权、知情权之间便有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儿童案主出于信任,希望社工对某事项保密,但是社工不告知监护人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这是儿童福利社工在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伦理难题。面对这一难题,社会工作伦理的回应是保密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社工在坚持保密原则时需要考虑不遵守保密原则的特殊情况,美国社会工作协会能力守则中指出,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当事人或者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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