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生冯军旗的论文《中县干部》是否有悖学术伦理?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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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博士生冯军旗在河南某县挂职,期间收集素材写作了博士论文《中县干部》。此文经南方周末和中国青年报冰点等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11月3日,环球时报刊登评论文章,指出冯的论文有悖学术伦理,并称“这篇博士论文如果是由美国高校的博士生撰写,并且配合大众媒体报道,那么,不但作者本人要被取消学位并开除,作者的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甚至校长都要受到处罚。”《中县“政治家族”现象调查》http://www.infzm.com/content/62798《一个县的官场生态》http://zqb.cyol.com/html/2011-10/26/nw.D110000zgqnb_20111026_1-12.htm 《环球时报》刊出评论《中县干部有悖学术伦理》: http://news.sina.com.cn/pl/2011-11-03/101123408095.shtml

  冯军旗的《中县干部》,毫无疑问,当然是一本意义重大、留名青史的好作品。但由此所引发的学术伦理问题也同样得学界同人深思。然而,事实上,这么多年过去了,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仍然远远不够。甚至说,我们至今还未形成一次具有学术意义的有效讨论。尤其是在实际的田野调查中,在关于研究者到底该如何把握伦理与成果之间的界限问题上,依旧是各显神通、讳莫如深。因此,我想借《中县干部》一事所引发的学术伦理现象,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抛砖引玉地谈一点不成熟的感想与坦言。

  一、社会学家应该实践“殉道”吗?

  在我上一篇回答发布后,评论区出现了很多称赞“殉道精神”的人。他们要么骂中县干部活该、夸赞作者干得漂亮;要么把矛头指向大环境,批判世风日下、批判那些执着于研究伦理的持议者。当然,作为一名社会学人,我也支持道德规约与正义裁决,支持对不法违纪现象的惩处,但我希望各位首先弄明白一个问题:社会学家也是人,他们跟普通人一样,也有妻儿老小,我们都生活在同一个国度与氛围里。我就想很好奇地问一句:你让社会学家去殉道了,那你在干嘛,你在知乎上打字吗? @kooma @馄饨云吞 @夜风 @南冠君子朔风前 @于小默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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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或许能部分理解那些让别人去“殉道”的网友的心情,可能他们内心也怀着一颗赤子之心,但无处彰显,或者,更多的情况是——不敢彰显,因而把这份职责架构到了社会学家、记者等一线观察者身上。然而,是否选择实践“殉道”并不应该被绑架,这完全是社会学家自己的理想抉择。他们不应该成为别人眼中“就该殉道”的寄托。

  你让别人去前线送命,结果自己在后方边喝茶刷剧边写《呐喊》??说白了,提出道德永远都比践行道德要轻松得多。

  我认为,在任何时代,社会学家能在现实压力下做到不沉沦就已经不易了。“不沉沦”至少意味着“虽然没有成为殉道者,但至少我们没有妥协”,而“殉道”意味着献身价值理想。真正能撬动系统性难题的方法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方法,以及健全的市民社会。但是,你懂的。

  二、社会学家是缉毒警察吗?

  我看到这样一条类比,真是哭笑不得。把社会学家比作缉毒警察?这背后的合理性在哪儿? @篷舟

  要知道,冯想进入中县这样一个研究场域,是需要付出巨大关系成本的。如果冯不是北大的、如果他没有借助熟人的关系,是绝对不可能接触到这么多观园、获得这么多信任的。冯在论文中多次提及晋升、送礼和家族问题,调查数据极为详实,人物轨迹极为清晰。我想请问各位,你会在不信任他人的前提下向陌生人交代这么多细节吗?为什么事件出来后,冯会遭受这么大的良心谴责,原因就在于,文章不仅直接伤害了被访者,还伤害了各方牵线人。如果冯也向网友那样坚定地认为论文所带来的意外后果是天经地义的,那么他事后还会觉得良心过意不去挨个道歉吗?话说回来,缉毒警察会在缴获犯罪分子之后遭受良心谴责吗???哈哈,真是荒谬的类比!

  很多人在看到我上一篇回答后,直观地认为我在批判冯。其实恰恰相反,我更多的是站在社会学同人的角度钦佩并同情他。所有人都在歌颂他的伟大,但有几人了解他的辛酸?我不想让同行被公共道德绑架,遭受超出其身份使命之外的牺牲。

  这就涉及到“社会学家应该如何在保护自己与受访人的前提下做研究”的问题了。对此,我的看法是:第一,在身份透明的时代里,有的课题就是不能做的,或者说,即便你做了,也不能发表。比如冯的文章,就是一个很有价值但是不能发表的文章。你可以私下传阅,但不能做成博士论文,也不能公开发表。因为只要发表了,它就会带来麻烦。首先带来麻烦的,就是被访者;其次,是研究者本人;再次,是学界的田野入场生态。第二,不要对“作者匿名”抱有任何幻想。我看到有人说,作者应该隐去挂职经历。我认为这是没有用的。任凭你隐姓埋名,只要是当代人想知道的事儿,就一定能知道。所以,请不要以为做到了“作者匿名”、“受访者匿名”,就能研究“不能做的课题”了。第三,在选材问题上,不要涉猎未解决、正在解决的实地案例,而应该选择“已解决”的实地案例,这样才符合评审。而且,在“已解决”的实地案例中,照样能窥探到你想讨论的学术问题。当然,在很多细节甚至是重要议题上,它的价值会有所打折。但这也是安全之举。

  以上三点,仅作为不得不妥协之举。

  三、社会学家可以“出卖”被访者吗?

  我在这里为“出卖”打上了引号,因为冯的本意就不是要出卖被访者。所以,每当我看到那些“干得漂亮”的留言,就深深为此蒙羞。

  社会学家是一定不能主观故意地去出卖被访者的。不论是性工作者,还是其它“半合法”群体,都不能以价值判断的立场去“揭发”他们。社会学家的职责不是卧底,而是研究。

  但如何才能不出卖被访者?这是非常难处理的问题。因为很多田野现象就是在边界上徘徊的,因此,呈现田野本身往往就意味着“出卖”。尽管这种“出卖”并不是主观故意的。我想大家也注意到人们对《在逃》的伦理反思。戈夫曼对田野的呈现,被很多人视为一种“出卖”。这是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难以妥善安置的两难问题。我在此也无法提出一个具有普遍规约力的伦理法则(任何人都做不到这点)。像学界通行的“接触前征求同意”、“事后再征求同意”、“匿名”、“保护隐私”等伦理原则都无法有效杜绝“出卖”现象的被动产生。

  学术伦理受限于时代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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