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论文十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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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问题论文篇1

  1.组织的视角民国时期的劳工组织,既包括从帝国时代即已存在的旧式行会,也包括工业化兴起之后出现的新式工会。在旧中国,行会是最主要的劳工组织之一。燕京大学的两位美国教授,甘博和步济时最早从社会学的视角对行会进行研究。甘博在1921年出版的《北京的社会调查》中,用将近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分析了北京的行会组织,对行会的产生原因、内部组织、会员和会议、学徒制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1926年4月到1927年3月,甘博的同事步济时又在李景汉、张鸿钧等人的协助下,对北京的42家行会(包括手工业行会和商会两大类)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到行会的起源和历史,行会成员,行会组织,行会经济,学徒制度,行会的慈善事业、宗教活动,行会的作用,行会的现代趋势和未来等诸多方面,并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写成《北平的行会》,于1928年出版。在步济时的理解中,行会意味着“一种古老的集体生活”。而该书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将行会的意义放置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进行讨论。在行会研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学徒制度的讨论。学徒一般为穷苦人家的子弟,年龄在7岁到17岁之间,先由家长托了保人,由保人出具保单,家长凭了保单,去到某业公所,由公所发给志愿书,只有这样该业的店铺才能收用该子弟为学徒。学徒守则上写道,在店里每个人都是老师,不可坐下。学徒不仅要学手艺,而且要“打扫店铺,替老板铺床叠被、做饭和做其他仆人的工作”。

  2.学徒期限一般为三年又一个季度,也有五年以上的。学徒期内衣食住及医药费由大师傅负责,赚的工资则归大师傅所有,闲时大师傅教以手艺,徒弟在此期间失去部分自由。学徒出师之后,称为二师傅,可以独立赚工钱,随着年龄和经验增长逐渐成为大师傅,也可以收徒弟了。“公所制度完全靠收纳徒弟,将技艺流传下去,延长该制度的生命”。根据甘博等人的推算,北京地区学徒与工人的基本比例,是1誜5.8。甘博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学徒制的功能:对学徒家庭来说,使孩子受到了教育且掌握了谋生技艺;对雇主来说,学徒制为其店铺和家庭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对行会来说,则保证了行会的力量和团结,三年的学徒期限设置了一个门槛,且使得行业的习惯风俗可以被充分接续下来。甘博和步济时的书中都提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新式公立学校毕业的学生去一家工厂求职,却被以这样的理由回绝:“你干不了这样的活儿。你从来没有当过学徒。只有伺候了三年人,你才能学到东西。”

  3.从这个例子中也可以看出学徒制的重要性。在甘博和步济时从事北京行会调查的年代,行会发生的变化还并不显著,因而步济时在书中“没有过多地涉及行会的转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他看来,“理解这些古老社会结构的本质比它目前正发生的改变更为重要”。然而,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新式工厂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传统行会逐步向工商同业公会转化;另一方面,新型的劳工组织———工会开始兴起。据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劳工司的调查,截止到1929年12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工会1117个,工会会员数达到1773998人。清华大学社会学陈达教授的研究对三种新式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劳动工会)作了比较。“职业工会范围小、容易组织,但是战斗力不大,因为同职业的工人,数目往往不多,且一种产业里往往有好几种职业,如果每一种职业有工会,等到罢工的时候,工人方面很难取一致的行动,势必得每一个职业工会允许以后才能宣布罢工。实际说起来,职业工会最适合于手工业,产业工会最适合于新式工业。我国的工业,现在方由手工业渐渐变到机械工业,所以工会的组织,也须逐渐由职业工会变到产业工会。但是产业工会不是一种普遍的工会并且组织繁复,须俟工人领袖得到相当经验之后,才能负组织产业工会的责任。至于劳动工会范围最广,办事最难,须俟工人教育普及,工会组织有势力之后,才有成效。”

  4.值得注意的是,陈达尤为欣赏旧式劳工组织中体现的劳资合作精神,因而他提倡重视工人组织的传统资源,而不像马派学者那样单纯强调阶级斗争。也正因为如此,陈达更倾向于以职业为基础发展工会,而非以产业为基础。与甘博、步济时、陈达等人的实地调查方法不同,全汉昇的《中国行会制度史》则是一部主要根据历史文献写成的社会史著作。这本书本来是全汉昇在北京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后于1934年作为陶希圣主编的“中国社会史从书”之一种出版,到目前为止仍被公认为行会史研究的经典之作。在书中,全汉昇对自隋唐、宋元直到近代以来行会的起源和流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将行会区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此外还对会馆和近代的苦力帮等行会的变体也做了独具只眼的分析。在书的最后,全汉昇还对行会在民国时期式微的原因做了分析,他虽然指出行会在阻碍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弊端,但也承认行会无论是对于维系行业内部的道德和团结、还是通过师徒制来化解劳资斗争等方面,都存在可取之处。这个看法,与陈达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劳工立法

  1.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劳工治理的一些关键内容,例如工会的组织问题、女工童工问题等等,最终都需要落到到劳工政策尤其是劳工立法上,因此立法可以说构成了劳工治理的关键环节。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国时期的一些社会学家也从立法视角出发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考察。例如,就工会的组织标准而言,1923年农商部草案提倡以同一职业为标准,1924年工会条例提倡以产业组织为主。面对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陈达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应该以职业组织为主,但同时鼓励产业组织。原因在于,“工会条例不能和行会的精神相去太远,否则难以实行。现在虽然新式工会勃兴,但行会势力还是很大,广州是劳工运动最重要区域之一,然据广州市政所报告广州180个工会之中,由行会改组者占74个。他埠受新生活影响较少者,行会势力当更大,所以立法者的要务在定一种法律,使得我国向有的行会可以渐向工会方面改组(如果改组是必要的),不可使工会成一种崭新的组织,似乎与国内工商业和社会习惯根本没有关系,仿佛完全是仿照外国的办法,假使如此,工会条例很少在全国实行的希望。”

  2.与陈达重视“社会习惯”的立场一致,方显廷也批评劳工法规“与我国现在之工业实况毫不相关”,因而“碍难实施,只可堆积案头,以壮观胆耳”。他的研究以纺织业为个案,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底颁布的《工厂法》对于工业发展和劳工的影响。《工厂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30人以上的机械工厂,而根据1933年的官方统计,当时合乎此规定的工厂工人只有40万人,其中纱厂工人就占了25万,因而工厂法之实施与纱厂关系最大。方显廷因此具体考察了工厂法的实施将会对纱厂产生的影响。工厂法第十三条规定“女工不得在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方显廷指出当时国内纱厂普遍实行白班和夜班并行的两班制,且女工占了工人总数的70%,根据他的计算,如果取消女工夜班的话,将会有30%的纱厂女工被解雇,而纱厂还必须再招募同等数量的男工,这一点对于女多男少的纺织业来说殊为不易。显然,立法者在拟定第十三条时并未考虑到对纺织业的冲击。工时问题是当时劳工立法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孙本文关于工时制的研究也强调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而是要看到中国自身的特殊性。他认为,欧美各国之所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在生产过剩引起消费停滞和工人失业的背景下,通过缩短工时来缓和生产,从而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因此。工时问题“不仅仅有业工人本身的福利问题,而是整个生产过程及劳工阶级中失业工人的调剂问题”。而中国则不然,孙本文引用孙中山的话“在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因而,“中国劳工阶级,正应与雇主阶级合作,努力生产,以振兴实业,发达资本。凡在不妨碍身心健康的时间以内,应尽量工作,不应效法欧美生产过剩国家的工人,过分要求时间的缩短。

  三、民国视角的当代意义

  1.在家庭视角的研究中,陶孟和等人的家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从阶级形成或阶层分化的视角之外来理解劳工的另一条替代性思路,即劳工可能既不以某一“集体性”的、具有自为意识的工人阶级面貌出现,也不能被简单化约到以“个体性”的职业、收入乃至社会资本等为标准划分的农民工阶层中,而是要将劳工放置在具体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中来理解。而只有从“家”的角度来理解劳工,我们才能认识到近30年来因为农民工进城所引发的农村家庭人口模式变迁乃至农村基本社会结构瓦解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才能进一步理解当代农村中“老”与“少”这两端所体现的种种问题———在“老”的一端,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困境乃至部分地区出现农村老年人大量自杀的极端现象,在“少”的一端,则表现为留守儿童在学校教育中的失败以及农民工子弟恒为农民工的再生产现象。

  2.在工厂视角的研究中,吴知和方显廷等人关于“包买制”的讨论,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很多地区(尤其是浙江、江苏等地)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的家户工厂模式提供了历史的线索;而史国衡关于昆厂中社会解组现象的研究则提示我们关注现代企业组织的社会团结的困境,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能才能更好地理解转型时代的世界工厂的某些现象和危机,例如富士康工人连环自杀事件。第三,在组织视角的研究中,陈达“以职业为基础发展工会”的观点,也促使我们反思当代中国劳资治理中所推行的以产业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局限性。换句话说,如何重新认识职业共同体的内涵,甚至如何重新发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在思考这一问题。

  社会问题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唯物史现;公共领域;公共理性;制度伦理;文化批判

  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进程中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日渐衰落的历史境遇中,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域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问题一:经济建设遮蔽道德建设,何以走出边缘化困境?

  “经济决定论”是经济建设对道德建设遮蔽的典型表现。“经济决定论”以经济因素取代道德伦理,或认为道德伦理是经济发展的简单产物,试图凭借“物”的方式与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各种生命问题。马克思认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对于后者的认知与确证形成社会道德伦理规范。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们逐渐把道德伦理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从而使人类的整体实践活动日益打上伦理价值烙印。毫无疑问,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从事的第一个实践活动,为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但是,生产力实践是社会道德产生发展的前提基础,与道德从根本上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必须深人研究两者间如何联系以及存在什么样的中介,防止把两者间关系简单化、机械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伙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人类哲学、道德、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间一般逻辑关系。恩格斯指出:“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材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且多半也是间接决定的…”,正是由于这种间接性的关系,使得“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把小提琴”。

  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才是人们道德伦理产生的直接依据。道德并非如康德所说是先验的、形而上的绝对律令和至善的东西;也并非由人的生命、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道德的产生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和社会历史性。马克思认为,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道德生成的一般规律。再者,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口而新的需要又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促进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产生,进一步引发新的道德伦理诉求。在新道德伦理建构中,人们需要批判继承传统道德文化,同时从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新道德原则并加以确立。显然,道德建设并非可以由经济建设直接取代或单凭经济物质方式和手段就能圆满完成实现。科学认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助于人们对道德建设的地位、意义、途径、方法的观念认识不断走向自觉。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体系,是一个包含思想理论、理论信念、道德准则、精神实质和社会风尚的价值认同整体,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要求,它必然成为我国社会道德构建的思想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道路的深刻总结和理论自觉。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状态不断走向理性自觉.而且体现了人类改造社会和改造自身的活动方式不断走向理性自觉。即:科学正确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发展关系。科学发展观既是对客观世界本质与发展趋向的深刻反映和深度把握,同时也体现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底蕴,体现着对人类社会乃至对整个客观世界所肩负的道德责任感和意识情怀。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只有把道德建设自觉落实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施方案体系当中,把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自觉提到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上来,将发展经济与道德、文化建设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防止简单地或变相地以一方取代另一方的畸形或极端发展趋向。

  问题二:道德伦理苍白无力,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构筑了一整套宏大严密的儒家伦理教化系统,追求以血缘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伦理社会秩序,契合了小农封建社会和大一统政治需要。该教化系统以君权和神权作为支撑,存在着一整套严密的以科举人仕为潜在目的、以化民成俗为显性目的的教化网络。它既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系统,也包括士大夫的谕俗乡约、村落的家规族法、民间的祭祀礼仪、佛庙神道、戏剧小说等一系列非学校系统。传统儒家伦理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模式本质上有着非平等性、非开放性、非反思性的特征,人们对教化内容只能遵照服从,不能置疑、挑战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工业文明进步使人们从传统农业文明社会自然形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人们以主体性,客观上要求对道德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方面进行必要创新。文艺复兴之后,“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田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从天国降到尘世、从彼岸世界回到此岸世界、从皇权走向世俗,道德教化的平等性、开放性、反思性品质不断生成和强化。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纯粹式自上而下威权宣谕式教化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君权与神权的超越性道德权威支撑消解后,理性化的现代性由于其工具性与形式性而不能提供这种道德权威的替代物。相反,功利主义、工具理性、感觉原则等现代因素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或道德相对主义,造成或加剧现代精神信仰失落与道德准则软弱无力。那么,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建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道德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并优于个体道德评价和选择—“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而哈贝马斯则从交往理性出发,认为道德普遍性是经验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所达成的道德共识,达成道德共识的途径就是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和对话。从根本上来说.两者殊途同归地揭示了现代道德建构的历史要求与时代特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视域至少可以提供基本的道德规范、最低限度的规则体系或不同价值取向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consensus),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解决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建构问题。

  法律和公共伦理制度伦理建设是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石。从当前来看,社会转型客观上造成现代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公共领域,如:现实社会交往与网络交往,形成了在公共领域活动着的主体与公众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多样化。公共理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结果,主要功能就是形成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与秩序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与公共伦理秩序的基础与根据,是利益分化与价值观念多元化现代社会实现整合的必要方式,它本身不具有形上普遍性,但具有经验普遍性和尊重包容差异性的现代性特征。综合普遍理性主义的公共理性视域和德性论的心性秩序建构理论,以主体对待权利义务关系的态度与取舍方式,可以将德性层次结构区分为三种不同境界:正直(自觉自愿地履行公平划分权利义务的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美德(不计较权利地履行义务)、崇高(超越权利义务关系的奉献牺牲)。当前可普遍化的德性人格是正直而非美德和崇高,正像可普遍化的道德规范只能是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一样:“现代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所需要的正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法律制度与公共伦理”。而美德、崇高则是人们自由期待的道德选择。该道德建构模式一方面科学反映了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再像传统共同体时代那样追求美德和个体的德性,而更关注社会制度本身的伦理性质和个体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明确了现代道德建设的发展向度,使得道德建构具有开放性历史特征。如果缺乏这种明晰的道德实践标准,必然导致道德标准迷茫与混乱格局。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将美德和崇高视作傻冒、将正直道德过于拔高。上述道德建构模式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伦理道德制度化、规范化,借助制度规则形式推动强制履行。当然,对于人的存在而言,规范本身并是自我完满的目的,也不存在可以引领人们达到道德理想的完满规范。但是道德与制度、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传化的两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以及整个国民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将会达到制度道德化或规范道德化反向式流动,即外在的、强制性的东西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东西,人们逐步向美德和崇高境界迈进。

  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重塑道德权威的重要角色。政府积极引导示范,不仅能够宣扬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而且能够赋予法律和公共伦理以权威性。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曾经指出,对道德风尚进行的历史研究使他扩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法律和公共伦理的实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我国道德建设还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整合和引导示范。因为我国缺乏西方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和成熟的市民社会土壤,单凭目前利益分化、甚至相互冲突的社会团体组织显然缺乏构建现代道德的自觉动力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道德建设放任自流则只能导致严重的无政府状态。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外流情况下,一些基层政府空壳化、科层化,治理和服务能力暇乏,部分村庄共同体不断走向涣散解体;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对农村道德建设产生极大负面作用。必须通过积极改革、加强廉政建设,促使各级政府承担起道德权威重塑的重要角色。新加坡就是以廉政服务建设来推动社会道德建设的典型。20世纪50年代末,人民行动党执政后的严明、清廉、务实不仅治愈了“东南亚之癌”的腐败毒瘤,而且赋予儒家伦理道德极大权威性,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最廉洁、最和谐的国家之一。

  问题三: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何以实现和谐共生?

  人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创造物。从文化哲学的视角看,文化是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价值规范体系,并且提供了特定时代公认的、普遍起制约作用的个体行为规范。有的学者指出,面对日益突显的现代性问题,“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政治革命向文化批判的转向,正是现代性问题背景下哲学主题的转换。’顺要继承、弘扬传统优秀道德文化,以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精神为底蕴,融合马克思主义实践精神和科学民主精神,创立属于我们自己时代的民族性、人类性伦理道德,在精神文化上真正葆有“精神的自我”。

  社会问题论文篇3

  关键词:社会责任管理伦理企业文化管理道德

  企业管理伦理是企业管理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是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伦理的核心理念,在企业管理伦理建设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有利于企业处理好和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

  一、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感受的一个至关重要概念,“它似乎非常适合于通过将实践和理论观念都包括在内的途径来表述人类行为的道德方面”。责任主要涉及到三个组成部分:主体,即谁承担着不能完全由规则和法律所决定的责任,主体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主体对其负有责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什么。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其在经营决策过程中,虽然受各种因素影响,从而经历复杂的过程,但是作为责任主体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可以说企业是它自己的行为者。作为行为者就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不但具备道德选择的客观可能性,而且具有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企业应被理解成为一个道德行为者,它能够从事道德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是正确的道德行为,而且,无论如何也不能取代个体的道德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伦理的核心理念

  一般来说,管理伦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指组织管理者的伦理(道德),另一方面是指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管理组织即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各种管理对象,它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学校、医院、非盈利组织等社会其他单位。管理者的伦理(道德)与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有内在联系。应该说,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是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的核心和基础,前者对后者起着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企业基本的管理伦理要求。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单位,它首先必须是一个经济主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应该以赢利为唯一目的。企业在履行社会经济职能之外,它还是一个社会性实体,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对自己的经济赢利负责,还要对社会全体负责。因此,社会责任必须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伦理的视野当中,在企业管理的全过程都必须体现一定伦理维度的社会责任要求。

  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的必然选择。从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来看,企业总是运作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大环境中。企业管理伦理水平可以从企业及其员工的责任意识上得到集中的反映。企业归根到底是由企业的员工所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员工责任意识的增强不但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实效,而且对企业的经济赢利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全体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而合理有效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树立敬业、守业、安业的责任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才可能真正地成为企业具有主体性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见,企业自觉肩负社会责任,不但有利于企业管理伦理和企业文化的成熟构建,而且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获得全面地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企业与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在对待社会责任问题上,依据其不同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些企业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社会效益,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只要能赚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2)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就是本企业要自觉地、明确地、积极主动地为社会服务,否则是不自觉的,不明确的,或至少是消极被动的。这类企业偶尔也会尽一些社会责任,但积极性不高,是缺乏主观能动性的。

  (3)企业第一、社会第二是指在本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也适当考虑为社会服务,这类企业对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自觉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是指为了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定要努力为社会尽责,而且必须尽好责,相比较前面三种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能够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因而具有较高为社会服务的认识和水平。

  (5)首先为社会、同时为企业,这类企业非常正确地把握住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摆正了企业在社会中的位置。这类企业能够自觉地把“为社会”与“为企业”统一起来,而且是从意识上到行动上,从战略上到谋略上真正内在的统一。这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伦理的指导思想。

  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社会责任过重且职责不明,企业办社会是中国企业发展的重大包袱。

  (2)企业不考虑环境问题,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大气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等正在进一步恶化,影响我们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3)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模糊,没有正确的生产经营理念,普遍缺失诚信机制。

  (4)我国有些企业没有真正走向市场,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不健全。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企业组织存在于社会组织当中,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应该是鱼水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企业既是一个社会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有责任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无论从企业追求经营的良好环境的愿望出发,还是从企业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出发,抑或为高尚的履行社会性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出发,企业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01.

  [2]张文贤,朱永生,张格.管理伦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01.

  [3]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04.

  [4]王小锡.经济的德性.人民出版社,2002,08.

  [5]王小锡,朱金瑞.中国企业伦理模式论纲.伦理学,2004,(1).

  [6]汪洁.企业管理伦理的运行机制探析.经济经纬,2005,(1).

  社会问题论文篇4

  第一,前沿性。在学校教育以外的日常生活中,公众多是通过大众传媒接触科学的,而媒体科学往往是正在研究中的科学。比如,目前引起公众最多争论的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等。前沿性这个特点是造成公众对相关科学信任困惑的一部分原因。因为前沿科学知识大部分进行的是低水平的描述性分析,科学共同体对其达成的共识程度较低,科学争论也多是因此而起。因此,公众对这部分科学的信任就是悬而未决的,他们表现出的迷茫态度就不足为怪了。如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关于“冥王星是否为行星”的天文学争论是通过投票表决的“科学方法”来决定的?!第二,与人类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大众媒体经常传播着各种各样的科学信息。而其中,最能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比如,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吸烟和患皮肤癌的关系,基因治疗等等。对于这类知识,公众的态度就更为审慎,他们不会轻易地接受而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完全托付于它们。公众总是希望能更多地了解:到底可不可靠?其他科学家怎么认为?可以说,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引起公众关注的科学知识常常同时上述两个特点。因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时候,公众对一些科学意见和建议常常表现出质疑,这其实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谨慎态度。

  二、利益的涉入挑战科学的公众信任

  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中,科学与各种社会集团的经济、政治利益深深交织在一起。公众对于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对于科学知识的高参角色的理解,在公众形成对科学知识态度的过程中,是一项关键性的因素。正如温内所指出的那样,“与体制融为一体的支持、组织和控制科学的形式”等社会维度渗透到了公众“对科学的全部经验和对科学的反应中去。”对于公众来讲,一般而言,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附加利益、没有其他背景预设的情况下理解在具体语境中所接触的科学信息。科学的证据往往是游说公众接受某种特殊饮食或者使用某种特定牙膏之类的活动的一部分。既然科学专家的意见如此普遍地与专家自身(及其老板)的现实处境有关,公众自然会根据他们对信息者的看法、或者根据他们自认为发现的内部来评估这些信息。如关于飓风原因的科学解释,美国科学家指出飓风有自己出现的规律而与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关系,但德国科学家则认为飓风是全球气候变暖而引起的。因此,公众在评估这样的科学信息时,自然会把他们所理解的利益关系考虑进去。如今,公众对科学专家及体制的信任程度正在减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于掂量具体社会历史语境中的科学信息的可信性就成了很大的现实问题。例如,人们可能会担心居住在核工厂附近的危险,或者担心家门口垃圾焚化炉的安全性。他们并不是怀着一种沉思冥想的或者与己无关的心情面对科学的,而是会联想到以利益至上的各个技术工程公司、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公众团体之间实际运作的背后黑幕。

  三、法律语境中科学证据的公众信任困惑

  在法庭以及其他准司法语境中,科学面临的困难使公众的信任困惑,就如一系列案例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被放大了。这一点在美国有特殊的意义,在今天的美国,制度性安排允许正式的科学判断在法庭上接受独立的法官检验。在1993年之前,美国法庭对科学专家证言的采纳一直沿用1923年在弗赖伊案中确立的“弗赖伊准则”,即科学证据的唯一充要条件是“普遍接受”。而在著名的道伯尔特案件的最后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推荐法官和陪审员根据四条标准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哪一条是充分的或必要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对科学界、法律界及整个社会公众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为这意味着,原先由科学共同体及科学体制所决定的事现在改由作为外行的法官和陪审员来决定。法庭对于科学的这种审核是卓有成效的,这不仅在于其保证了公道,而且重要的是,它意味着科学也必须接受法律的问询。然而,另一方面,对抗性的法庭环境却常常会导致信任的中止。在法庭上,对立的双方都会对另一方的可信度提出怀疑。双方的律师都竭力贬低对方的信誉。平等交换意见这个科学中的理性前提已经不复存在。纯粹客观的、近乎机械般的科学事实几乎只是一种理想。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处于早期的美国环境署开始了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但遭到了来自商业界的反对,许多公司也纷纷在法庭上挑战毒理学的证据,否认破坏环境的指控。在争论中都有一个相似的断言:被质疑的科学解释常常被偏见所左右。科学知识源于科学家每日每时的工作,这一事实同样可以引申开来用在法律辩论上,尤其是在涉及对机器和管理系统的信任时。科学知识是建立在实际工作之上的。和所有人一样,科学家也必须清洁试验设备,调整探测器,记录试验过程;实验室工人也可以像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那样心不在焉。这些在正式科学讨论中甚少提及的次要属性却极有可能在法庭上被公开声讨,从而给毋庸置疑的科学来个釜底抽薪。不可避免地,与科学和技术投资事务相关的决策机构也被牵涉到这些问题之中。如今,公众对决策能力的“怀疑”经常导致针对某些具体的科学技术应用的诉讼,不堪重负的法庭越来越需要求助必要领域中的科学专家。诉讼各方把科学专家卷入到案件中来,这已经成为一种诉讼策略,进而形成一种机制,使科学陷入争端,付出的代价就是公众的信任。

  四、一个经典案例:公众对科学信任问题的复杂性

  当然,有时候公众之所以不信任科学家,是因为他们有很好的理由。但是,即使他们没有很好的理由,不信任的氛围也会使人们能够找到看似合理的理由。我们以布赖恩•温内对英国坎布里亚羊事件的调查研究作为案例,来说明公众对科学信任问题的复杂性。1986年4月下旬,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使含有放射性元素铯的微尘污染了北欧的大片土地。来自政府的科学家承诺污染会通过食物链的转化很快消失掉,于是英国政府颁布为期三周的禁令限制羊的销售,但是在坎布里亚地区,这个禁令被无限期延长了,这对当地以出售羊为生计的牧场主来说是一场毁灭性的打击。数年之后,对这个地区的土壤所做的科学测量表明依然有高含量沉积物铯,于是,牧场主们怀疑真正的污染源并不是来自切尔诺贝利,而是他们附近的塞拉菲尔德核电站。养殖户们认为,科学专家和政府很可能知道事实的真相可是却故意隐瞒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爆发正好使他们非常方便地找到了解释环境污染的借口使它充当了替罪羊。牧场主们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就一直怀疑这个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问题。早在1957年,塞拉菲尔德核电站发生过一次大火,并时常非法倾倒核废料,其危害在很多年后终于慢慢显露出来:核电站附近居民的白血病发病率节节攀升,这个事实无论如何是隐瞒不了的。当地农民相信,他们对于自己土地的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并不比权威差,尤其是当和远离污染地区的其他农民交流了经验进行了比较以后,更是让他们确信了自己的证据和逻辑。而对于科学专家在测量上的不准确、不承认或者含糊其辞地做法让当地农民相信他们与政府以及管理部门相互勾结并不可靠。后来的研究表明,农民们是对的,一半的污染源并非来自切尔诺贝利。一次次怀疑的累加后果就是当地居民和养殖户对科学专家和政府信任的彻底丧失。因此,这个案例很好的说明了科学的公众信任问题绝不是人们通常所想象的就如小葱拌豆腐那样一清二白,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常常关联着科学的社会历史语境。它一方面告诉我们抽象的科学知识一旦离开了实验室的纯粹环境返回到应用语境中其普遍性和可靠性就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有局限的;另一方面也指出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历史语境中其他因素保持着紧密的关联,它不是自动的;不是强制的;不是单向的。正如温内所言:科学家在预测上的不准确被看成是所有科学知识都是不可靠地证明,并导致了人们对科学家的后续建议持十分怀疑的态度。人们并不是在独立于其他知识、判断或建议要素的情况下使用、消化和体验科学的。为了使科学理解在某个实际语境中变得有效、有用,这个语境需要补充性的知识。

  五、结语

  社会问题论文篇5

  国内外城市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益: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够促进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因此很多专家都是非常主张中国应该走大城市圈的道路,他们出于大城市圈的理念正是跟城市化正面效应相结合。据他们所预测,中国在未来的10年左右,每个城市圈将聚集两到三亿人,这样就能把中国大部分人口集约到沿海地区,置换出我们内地的土地和资源。这也是我们城市报告的一个设想。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权威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最新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西苑出版社.1999

  张潘仕.青年社会病.青春出版社.1988

  [3]刘智峰.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邓思平.经验主义:孔子道德思想及其历史演变.巴蜀书社.

  [5]朱力.社会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安塞尔·m·夏普.查尔斯·a·累吉斯特.保罗·w·格兰姆斯.社会问题经济学:第十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谢文蕙邓卫.城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问题论文篇6

  第一,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从第一次有正式全国人口记录的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开始,到鸦片战争爆发的1840年,1839年间,全国人口从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增到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余万,净增三亿五千三百二十余万,平均每年仅递增01%。这就是一般说的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特点的高—高—低类型的人口再生产。

  第二,人口的变化不是平稳的,而是具有周期性大起大落的特点。大体上说,一个历时较久而又比较强大的王朝(如两汉、唐、两宋、明、清等)的初期,人口增长迅速,大约到中期达到高峰,而后停滞,到新旧王朝交替时期则急剧下降。

  第三,就整个封建时期看,人口的增长往往经过一段较长的停滞时期后在短期内迅速增长,而后又停滞下来,即呈现为台阶式的“跃迁”。战国中期的人口大约为二千五百万到三千万,这是第一级台阶;从汉到唐,人口似乎没有超过六七千万,这是第二级台阶;从北宋后期起,人口大约增长到一亿左右,这是第三级台阶;从清代乾隆初年开始,短短100年间人口即从一亿多猛增到四亿,随后又陷于发展迟缓的状态,这是第四级台阶。

  上述三个现象中,第一个是世界各国封建社会所共有的,第二和第三个则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

  “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起作用的人口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2页。)上述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正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人口规律的作用在中国的具体表现。而封建社会的人口规律归根到底主要是由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或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和制约的。

  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规律是什么?它怎样受封建生产方式的决定和制约,怎样随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它对封建社会的发展起着什么作用,这种作用在封建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又有什么不同呢?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人口再生产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个体性质和封建所有制的矛盾。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农业占支配地位,这个基本矛盾也可以表述为个体小生产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矛盾。

  我们先看看这个基本矛盾的一个侧面——个体小生产农业对人口发展的作用。

  个体小生产农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工和协作不发达,劳动效率低,生产工具和技术的改进推广不易,因此,劳动力的耗费是巨大的。

  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必须服从一定的有机界的规律,不是连续的和均衡的,因此投入的劳动也不具有连续性与均衡性。冬季农闲时劳动的需要很小,而农产品生长的各个阶段所需的劳动也多少不等,但劳动力却需按农忙时的最大需要配置。尽管自然力对农业生产的参与可以减少投入的劳动,使农业生产率高于手工业,但却无法节约劳动人口。

  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生产农业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在技术水平低而发展缓慢,劳动生产率低,剩余产品有限,生产条件艰苦的情况下,维持简单再生产固然需要耗费大量劳动,而扩大再生产,无论是外延性的(增垦耕地)还是内涵性的(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更是需要投入比生产增长比例更大的劳动才能进行。

  个体小生产农业生产水平的低下,带来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低下。要维持劳动力的巨大耗费并抵消由于生活水平低所形成的高死亡率,就只有用早婚和多生育的办法来缩短人口再生产的周期,从而维持并增加劳动人手。维持和增加劳动人手的另一个办法是尽量减少少年儿童作为纯消费人口的时间,力求尽早投入生产。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生产农业一般技术简单,学习时间短,这就使得少年儿童从事劳动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少年儿童作为纯消费人口的时间短,对人口的增殖也是一种刺激因素。可见,通过人口增殖以获得大量劳动力,是个体小生产农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它内在的经济要求。

  自然,个体小生产农业的人口增长也受到其内在经济条件的限制。生产水平低下带来的高死亡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抵消了高出生率。积累少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经常的生产倒退,使扩大再生产不易,也限制了人口的增长。此外,剩余产品少及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交换不发达,也限制了农业以外的手工业和商业、交通运输业及城镇人口的发展。尽管有这些限制,个体小生产农业的人口发展的总趋势是增长的。

  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来说,“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仍要受到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束缚,但比起其他各类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来,它是比较接近于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一般比租佃农民、依附农民和雇农为好,除去国家赋役和高利贷及商人的盘剥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剥削。因此,小自耕农经济所能容纳的人口往往可能接近个体小生产农业生产水平所能达到的人口的最大限度,其存在和发展是促进人口增长的重大因素。在封建社会里,凡是自耕农的比重大,或有助于从农奴、依附农、佃农等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的对土地的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如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封建剥削和压迫的减轻等),都是有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也是有利于人口的增长的。

  我们再来看看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的另一个侧面——封建土地所有制对人口发展的作用。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一个作用,来自它是一个不事组织和管理生产的阶级(少数经营地主在外)。他们只是坐食地租,关心的与其说是生产的提高,不如说是争取控制更多可供剥削的劳动人手。这样,地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是要求人口增长的。自然,这种增长不能使地租剥削率和剥削量降低,越过这个限度,地主阶级就宁愿采用让农民饿死的办法来减少人口了。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二个作用,是苛重的地租和赋役往往不仅夺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夺走了相当一部分必要劳动。残酷的剥削及它带来的贫困生活固然迫使农民多生子女,但死亡率也相应增大了。二者互相抵消,使得人口发展停滞。到了农民极度贫困的时候,就造成了人口的下降。另方面,地主阶级除去极力增大对每户依附农民或租佃农民的剥削外,更多地是用兼并土地的办法使小自耕农失去土地,沦为依附农或佃农乃至流民,从而使小自耕农的人口增殖受到严重挫折。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三个作用,来自它基本上是一个消费的寄生的阶级。由于优裕的生活和传统的多妻制(地主阶级多妻制的另一个消极作用是阻碍了农民的人口再生产),地主阶级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远较农民为高。地主阶级消费特别是奢侈性消费的扩大和人口的迅速增长,给全社会人口的发展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必然大大增加对农民的剥削量,从而使人口的发展趋于停滞乃至减少。另一方面,生产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手工业及经营这类产品的商业特别是长途贩运商业畸形发展起来。这类工商业所需的劳力和人手远较一般工商业为多,这就导致了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大量增加。此外,地主、官僚、贵族人口的迅速增加,使得为他们服役的不事生产的奴婢仆隶的人数也随之大大膨胀。工商业的畸形发展和奴婢仆隶人数的膨胀,造成了城市人口的增长。农民供养的这类脱离农业生产单纯消耗社会财富的人口愈多,农业就愈加萎缩,农民人口再生产的条件也就愈加趋于恶化。因此,地主阶级人口和为其服务的人口的迅速增长归根结底导致了全社会人口增长的停滞乃至下降。

  个体小生产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对人口大量增长的要求受到个体小生产农业特别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本身的抑制所形成的人口极缓慢的增长,这就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人口规律。

  封建生产方式的周期性危机和人口的周期性大波动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缓慢增长只是总括而言,它并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在周期性的人口大波动中实现的。这种中国封建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来自封建生产方式基本矛盾的运动所引起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者是一些主要王朝兴衰的经济原因,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特点。(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可参看胡如雷《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表现为生产过剩相反,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表现为生产的萎缩。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加剧和地租及封建国家赋役的加重,使自耕农失去土地,沦为佃农或依附农,农民的必要劳动更多地为地主阶级所攫取,生活水平大大下降,不仅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再生产的实现受到阻碍,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出现了。由于封建经济具有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生产水平低,生产资料在生产中比重不大,再生产周期长,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积累少而慢等特点,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不像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那样骤然爆发并且周期较短,而往往是从一个主要王朝的中后期开始,经历了一个一二百年左右的缓慢的痛苦的过程。

  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是明显地表现在工具和技术的发展上,而是表现在劳动力的增减上,人口的增加,往往标志着生产力的发展,减少,则往往标志着生产力的下降。如果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对人口的绝对数量的影响并不那么明显的话,封建社会生产的萎缩则直接表现为人口发展的停滞与下降。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一个表现。

  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二个表现,是农业人口的相对过剩。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本身就是以大量的潜在的和停滞的过剩人口为条件的,只是这种过剩人口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出现以后,土地兼并,苛重的地租与赋役,特别是天灾,迫使大量劳动力脱离了土地,从而使得大量隐蔽的过剩人口变成了公开的过剩人口,封建社会的流民问题就是这样形成的。这些过剩人口,部分沦为生产和生活条件更为低下的租佃农民和依附农民,等待着再一次地被迫脱离土地;一部分流入城市或当兵服役,增加了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使得农业生产进一步萎缩;再一部分去开垦荒地,或迟或早总要重新落入地主控制之下;而历代封建政府把逃户的赋役转摊到未逃户身上的做法又不免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因此,过剩人口的这些去向只能使农业生产的萎缩和人口过剩陷于恶性循环之中,延长了危机的痛苦过程和加强了它的严重程度。

  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三个作用,表现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在各部门分布的变化。由于地主阶级人口的迅速增长,腐朽性的加强,剥削的加重和奢侈性消费的增长,农村中相对过剩人口中的一部分流入了城市,从事工商业特别是奢侈性的工商业,以及充当奴婢仆妾和当兵,造成了农业以外的各部门人口的增加。而这往往就是封建经济危机过程中城市与工商业畸形繁荣的原因。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城市与工商业的繁荣往往并不总是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成正比例,而有时却相反地标志着整个国民经济首先是农业的衰退。正由于这种状况往往是以农村的贫困和农业人口的减少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它并不能缓和和解决封建经济危机,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的过剩问题,终于导致了人口增长的停滞与下降。

  危机的发展终于把经济引向了崩溃。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尖锐冲突终于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农民战争付出的代价是十分沉重的,其中之一就是人口的大量损耗。但成果却是把社会从崩溃中挽救下来,并且多少改善了再生产的条件,使生产不仅得以继续下去而且还能有所发展,人民不仅得以生存下去而且人口除恢复外还能较前代有所增长。特别是农民战争以后,新王朝初期小自耕农比重的增加,使人口的增长具有了更大的势头。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一些主要封建王朝的人口发展,大体上都经历了迅速增长——增长迟缓或停滞——迅速下降这样几个阶段,并形成了封建社会人口周期性的大波动的原因。

  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和人口的台阶式“跃迁”

  封建经济在周期性危机后往往有较大的发展,人口的周期性大波动也并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出现了几次台阶式的“跃迁”,呈现了螺旋形的上升。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下述四个因素。

  第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集中地表现为耕地面积的扩大和单产的增加。汉唐时期,耕地面积的扩大比较明显,自宋以后,单产的提高比较突出,这就有条件容纳越来越多的人口。

  第二,封建生产关系随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局部变化,即地租形式的变化,租佃关系的发展,农民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等等。这些有助于依附农民和租佃农民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对土地的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都有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在同样的技术和工具发展的条件下能容纳更多的人口。而与封建生产关系变化相适应的赋役制度的逐步变化,即征取对象从以身丁为主到以土地为主,征取内容从以实物和劳力为主到钱物均收再到以货币为主,这就使得赋役的征取不再与人口数量有关,不仅不再对人口的增长起直接的束缚作用,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刺激人口增殖的因素了。清代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后人口的迅速增长,就是很好的证明。

  第三,人口布局发生了变化。一是主要农业区从黄河中下游逐渐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南方扩大,这主要是具有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水平的汉族向四周特别是南方发展的结果。而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先进农业远比落后的农业和游牧及渔猎经济所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为多。二是随农业发展而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工商业和城市人口相应地增长了。

  第四,民族交往与民族融合的扩大。剧烈的民族斗争固然造成人口的大量损耗,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带来的落后经济也阻碍了农业和人口的发展。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总进程看,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并使自己的生产形式从游牧改为农耕,促使了本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及与汉族的融合,这对中原地区总人口的增长又是有利的。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又使得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纳入同一政权统治版图之内,加强了中原地区对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的经济文化影响,再加上接纳了汉族移民,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农业也有所发展,从而促进了这些地区人口的增加。再一方面,中原地区民族斗争的后果——大量人口南徙及汉族政权在南方的重建,促进了南方的开发与人口的迅速上升。以上这些,又是民族交往和斗争从一个长时期来看对人口发展带来的积极后果。

  上述因素交互作用,而又往往是与封建社会发展的部分质变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应当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递变来探求人口发展台阶式跃迁的原因。也不妨说,人口发展的台阶式跃迁往往是封建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标志。虽然二者在时间先后上并不完全吻合,但那是封建社会的发展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在起作用的缘故。

  人口增长对封建社会发展的作用

  人口的增长对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定领土能够养活一定限度的最大人口量,是与每一种生产方式及其不同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我国封建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所能容纳的人口也是有一个界限的。它大体上由当时农业技术条件下可垦耕地面积与农作物单产量及生产关系的状况所决定。在这个界限之内,人口的增长是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越过这个界限,人口的增长就要延缓乃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我国人口发展史上几个台阶的形成,大体上就是与这个界限有关。

  汉唐时期,黄河中下游的人口在正常情况时,在当时条件下往往已经接近或达到饱和,从而出现了相对过剩人口。其一个重要的去向是向周边地区移动。由于当时未开发地区特别是南方面积辽阔,并具备发展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因此黄河中下游的相对人口过剩问题相对来说可以得到缓和。总起来看,这时人口增长和耕地面积及粮食总产的增长大体上是适应的,对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宋以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当时农业生产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可供开发的新地区越来越少,人口增长的速度超过了耕地和粮食增长的速度,人多地少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普遍现象,粮食单产虽有提高,但由于人口增长快,耕地扩大慢,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开始停滞甚至倒退。两千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从汉代的四亿八千万市亩左右增到解放前的十四亿余万亩,即增长到3倍。粮食单产从汉代一市亩一百四十市斤左右增长到解放前的不到三百市斤,约增到22倍。而人口则从汉代的五六千万增到解放前的五亿多,接近10倍。每人占有耕地面积从汉代的48市亩降到28市亩。人口的增长逐渐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转为延缓乃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人口问题严重起来。到了近代,这个趋势就更为明显了。

  到了近代,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处于停滞状态。除东北外,耕地面积的扩大已经停止,单产则基本未增,农业生产已无法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沉重桎梏,它与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结合起来,使得个体小生产农民向自耕农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发展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也使得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不起来,工业无产阶级也增长不快。这一切不仅带来了生产的凋敝和人民的极度贫困,也使得大量农民和个体小工商业者死亡或破产成为游民。这是近代中国人口发展停滞并出现大量过剩人口的根源。这个问题不可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下解决,也不是靠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惟一的出路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革命,旧制度,解放生产力,用革命加生产的办法解决五亿人的吃饭问题,从而也解决人口问题。这个任务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几十年斗争,终于完成了,这就为近代中国严重的人口问题开辟了解决的道路。

  社会问题论文篇7

  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二、 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摘要: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与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法理学》 孙国华主编

  《民法学》 王利民主编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 梁慧星著

  《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 寿新宝 张贤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 耕 农著

  德治与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 尤其是《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地证明了一点: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笔者认为是法的形式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不过是中国整个伦理化传统的一个部分而已,只是这种历史传统的一个寄托而已。

  当然,对于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构建与宣扬,这种传统也许很好,但对于法律就不尽然。笔者认为,一种严格的技术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最初作为一种统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观性,而伦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如果不是德作为法治的补充而是法成为德治的工具的时候,当人们以一种道德标准来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律的技术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在这样一种传统中,人们运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职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种种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而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威,而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这种实践使得中国的法治始终走不出困境。

  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何谓“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是理性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不同于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道德通过法律表现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研究者、实践者(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把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无论是追究、辩护或者分析判断都会把道德通过法律的正常表现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化

  由此道德法律化成为现代社会转型期的特征表现。笔者从以下3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二、 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几千年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儒家文化中最关键的是“父为子纲”,父子之亲为最高。因此子(女)有对父(母)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以为“孝道”。

  最近中央一家权威的电视台在它的收视率很高的节目中,说了这样一个“父债子还”的故事:现役军人刘波,得知自己的父亲因为赌钱输掉了五万余元,为偿赌债,贪污十几万元。刘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认识罪行,接受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千方百计地筹钱,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如果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背国家法律宗旨的。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淫秽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与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淫乱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由于本案涉及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与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作用,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承,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与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与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作用与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断。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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