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法律概况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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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悠久而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征,在古代东方曾大放异彩。它曾经伴随着宗教传播到东南亚、东亚一带,因此形成了东方三大法律文化圈之一的“印度法系”。经过两千多年相对稳定而缓慢的发展,至近代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印度传统法律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印度社会接受了现代西方法制文明,加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

   

  1. 古代印度法-印度教法

      古代印度法以“梵我一如”、“业力轮回”等基本教义为哲学基础,以种姓制度为基本内容,以村社制为社会经济基础,以宗教、伦理、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为表现形式。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1206年德里苏丹国的建立使伊斯兰法正式成为北印度的最高法律,1526年莫卧儿帝国的建立更使伊斯兰横行大半个南亚次大陆,伊斯兰教被立为印度国教,伊斯兰法则是国法,印度教法受到了冲击降为习惯法,但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随着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建立,英国势力开始介入印度事务。该公司在印度的殖民活动及19世纪中叶以后英王对印度的直接统治,英国普通法开始传入印度。早期仅在英国直接统治的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管辖区”内适用普通法,逐渐扩大范围及渗透,,形成大量的印度本地的判例,解决了英国普通法与印度教法的嫁接问题,形成了现代印度法律体系,即不同于英国普通法的印度判例法。

  独立以后,为配合“民主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迅速改变经济落后局面,印度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贸易和工业进行积极管理,对国营和私营企业加以积极控制。为了有效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印度加强了经济立法。较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包括:《外汇管理法》(1947)、《进出口(控制)法》(1947)、《资本发行(控制)法》(1947)、《工业(开发和管理)法》(1951)、《主要商品法》(1955)、《公司法》(1956)、《垄断和限制贸易实施法》(1969)、《专利法》 (1970)、《版权法》(1947)、《贸易和商品标记法》(1958)等。近年来,印度的计划经济政策有所放松,正在逐步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其经济立法也必然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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