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2023年的第一波新规来了
新年的钟声已经敲响
转眼间,我们告别了2022
回望这一年
许多人的鼓励与陪伴
带给我们前行的勇气
未来的日子
让我们一起为美好全力以赴
下一站,2023!
2023
2023年1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正式实施
随小布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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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温州养老服务补贴正式实施
《温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申请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点击查看详情
温州生态环境管理有法可依
日前,温州市收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批复。《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点击查看详情
温州出入境措施有调整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精神,温州市公安局特优化制定六项保障出入境政策落实的便利措施,该措施将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点击查看详情
温州市区医院节假日门急诊安排
2023年元旦放假期间,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等各医院门急诊怎么安排??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
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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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
为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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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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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近年来,浙江知识产权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发展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这是浙江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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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新规定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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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施行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辅警要在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履行职责,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同时划出红线,明确辅警不得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保管武器和警械等岗位禁止性的规定。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于2023年1月9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要稳步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提供居家医疗卫生服务。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人群,签约医生及团队要结合实际提供上门治疗、康复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奖励,最高10万元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实金额不满2000元的,奖励200元;
查实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奖励500元;
查实金额在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奖励1000元;
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的,奖励2000元;
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奖励3000元;
查实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查证属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全国
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
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2023年起取消就业报到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
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2023年1月8日起,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有序恢复出国旅游等护照申请
2023年1月8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奖20万元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
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咖啡机等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3年7月1日起,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
除基本功能软件外
手机预装App均可卸载
工信部、国家网信办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023年起限制个人一年内出售二手车数量
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这些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新修订的体育法来了,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体育法》 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 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等。
来源:温州发布
资料:浙江发布、中国政府网、央视新闻
见习编辑/一审:王倩然
二审:周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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