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朝鲜族可办理的韩国签证种类汇总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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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有多种面向朝鲜族同胞的签证,下面介绍几个常用的签证类别:

  一、韩国C38签证

  由于C-3-8的申请流程与旅外同胞签证(F-4)和访问就业签证(H-2)相比较为简单,而且申请条件也颇为宽松,因此申请韩国C38签证的朝鲜族人数较多。一般有效期为5年多次,每次90天停留

  办理C38签证所需材料:

  1. 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

  2.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

  4. 同胞证明材料(户口簿/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无犯罪记经历证明(3个月以内开具)

  但是疫情期间,已经停止办理,另外持有C38签证也暂时不能进入韩国,需要办理其他类别签证进入韩国。

  二、韩国H-2访问就业签证

  1、缘故访就(H-2-1)

  - 在韩国有住所的大韩民国国民或永驻资格者(根据国籍法满足国籍取得条件, 且取得永驻资格的外国国籍同胞, 从F-5-7开始)邀请的2寸以内的亲姻戚

  - 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及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

  -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国家利益增进作出贡献者

  2、抽签访就(H-2-5) 签证

  - 根据下表年度分类相应要求申请访问就业(H-2-5)签证的无缘故在外中国同胞<根据年度分类访问就业(H-2-5)签证申请对象>

  

  3、满期访就(H-2-7)签证

  - 2011.8.17以后, 持访问就业(H-2)签证满期出国, 且以出国日为基准经过1个月以上, 未满60周岁者

  ※ 等待期间获得其它长期签证(G-1除外)者除外

  ※ 最终持H-2签证离境时, 受到强制出境命令处分者除外

  韩国法务部这几年放宽了H-2签证期满回国者的签证签发期限,H-2签证期满回国后可立即签发签证。

  据韩国法务部规定,H-2变更F-5永住资格的条件如下:

  在制造业和农畜产业、渔业等领域就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中途变更为F-4签证)的朝鲜族同胞;

  因拖欠工资或破产等不得已理由,更换工作单位的也包括在内;

  拥有3千万韩元以上的资产(房地产、车辆),具备生活能力者;

  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工团实施的考试,获得技术和技能资格,年收入达2800万韩元以上者;

  朝鲜族同胞申请从H-2访问就业资格变更为F-5永住资格时,需提交全年度劳动收入预扣税凭证和生活能力证明(储蓄 2000万韩元以上的账户,房地产登记藤本、全租契约书、在职证明书)。

  三、韩国F-4签证

  F4签证的正式名称为“在外同胞”签证,具体类别如下:

  1、(F-4-14)国内外大专(2年制大学以上毕业者)以上学位持有者及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奖学生

  2、(F-4-14)韩国国内高中毕业者(包括具有正规学历认证的代案学校, 检定考试合格者

  3、(F-4-13)持文化艺术(D-1), 采访(D-5)至贸易经营(D-9), 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资格在韩滞留6个月以上者

  4、(F-4-15)OECD国家永驻权持有者

  ※ OECD国家 :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法国,德国, 希腊,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荷兰, 新西兰,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瑞士,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芬兰

  5、 (F-4-16)法人企业代表, 注册登记的高层及管理职员

  - 法人企业代表及注册登记高层 : 名额不限- 管理职员 : 每个企业限2名

  - 仅限成立满1年以上的企业

  6、(F-4-17)年销售10万美金以上的个人企业(自营业代表)

  7、(F-4-18)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职员

  8、(F-4-19)居住国公认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及副代表

  - 所属职员或会员 : 每个团体限10名

  - 法务部同胞滞留支援中心指定团体(韩国国内同胞支援团体)所属职员 : 每个团体限2名

  9、 (F-4-20)前任·现任国会议员, 在职5年以上的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10、(F-4-21)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 讲师),小学, 初中, 高中的教师

  11、(F-4-22)欲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

  12、(F-4-25)外国国籍同胞满60周岁以上者

  13、(F-4-27) 韩国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技师以上)-但,金属门窗类目只认可截止2013年取得者

  14、(F-4-28) 已修完社会统合项目4阶段以上者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

  - 已修完社会统合项目4阶段以上者

  - 事前评价中被分配到社会统合项目5阶段者

  - 已修完社会统合项目或未进行事前评价, 但申请入籍许可并通过入籍综合评被分配到5阶段者

  15、过去在外同胞(F-4)资格持有者

  法务部又放宽了F-4在外同胞家属待遇。对F-4在外同胞的配偶与子女一次赋予2年以内滞留期限,并允许延长。进行外国人登录的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在韩国持续滞留3年以上时,该子女可延长滞留期限至25岁之前。但已婚子女除外。

  四、访问就业(H-2)签证持有者家属(F-1-11)

  【滞留期90天, 有效期限为1年的多次签证】

  - 访问就业(H-2)资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在外同胞签证持有者家属(F-1-9)

  【滞留期1年, 有效期限为1年的多次签证】

  - 在外同胞(F-4)资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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