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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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惠湾管办〔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旅游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7日    

  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 -

    1.1编制目的- 1 -

    1.2编制依据- 1 -

    1.3适用范围- 2 -

    1.4旅游突发事件类别- 2 -

    1.5事故分级- 2 -

    1.6工作原则- 3 -

  2.组织体系- 4 -

    2.1组织机构- 4 -

    2.2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5 -

    2.3区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5 -

  3.监测与预警- 7 -

    3.1监测- 7 -

    3.2预警- 8 -

  4.应急响应与处置- 10 -

    4.1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10 -

    4.2分级响应- 11 -

    4.3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2 -

    4.4应急结束- 13 -

  5.信息发布- 14 -

  6.后期处置- 14 -

    6.1善后处置- 14 -

    6.2调查评估- 14 -

  7.应急救援保障- 15 -

    7.1通信保障- 15 -

    7.2医疗救治保障- 15 -

    7.3人员保障- 15 -

    7.4经费保障- 15 -

    7.5物资保障- 15 -

    7.6交通运输保障- 16 -

    7.7公共设施- 16 -

    7.8科技支撑- 16 -

  8.日常管理- 16 -

    8.1宣传教育- 16 -

    8.2落实责任- 17 -

    8.3风险管控- 17 -

    8.4奖惩分明- 17 -

  9.附则- 17 -

    9.1预案管理- 17 -

    9.2预案实施- 18 -

    9.3术语说明- 18 -

  10.附件- 18 -

    附件: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19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安全事故,更科学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规范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大亚湾旅游形象,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4)《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实施);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实施);

  (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实施);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8)《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

  (9)《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

  (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实施);

  (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实施);

  (12)《广东省旅游条例》(2017年实施);

  (13)《惠州市旅游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4)《大亚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实施);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亚湾区内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等。

  1.4 旅游突发事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地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新冠肺炎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1.5 事故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Ⅱ级(重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千万元以上的。

  (3)III级(较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下、1千万元以上的。

  (4)IV级(一般)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下的。

  1.6 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6.2属地救护,就地处置

  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6.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协调小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旅游工作)

  副组长:区两委办副主任(协调旅游工作)

               区旅游局局长

  成员由区旅游局、区应急办、区工贸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执法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大亚湾海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两委办(统侨科)、区社管局(林业、三防办)、区新闻中心、中大惠亚医院、澳头街道办、西区街道办、霞涌街道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区应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区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区性、跨区域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指令信息;负责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信息;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调配资源,为旅游经营单位、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负责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2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2.1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旅游局局长兼任。

  2.2.2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应急协调小组的各项部署;提出启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议,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向区应急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安全事故收集、分析和审核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出组成区管委会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旅游局: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2)区应急办:协调调度区内有关应急抢险队伍参与旅游事故救援工作。

  (3)区工贸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组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件中人员公路疏散,协助涉及旅游车辆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协助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管理工作。

  (6)区安监分局:协助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7)区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8)区民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工作;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

  (9)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负责对旅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

  (11)区执法分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等相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有关单位保障旅游环境的整洁有序。

  (12)大亚湾海事处、区海洋与渔业分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按照就近、从快原则指派救助单位派遣救援力量至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14)区新闻中心: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

  (15)中大惠亚医院: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伤员和病人的应急救治工作;负责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

  (16)区两委办(统侨科):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17)区社管局(三防办):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

  (18)区社管局(林业科):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景区景点发生火灾等灾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做好事后调查及善后工作。

  (19)各街道办:负责组织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初期应急救援;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区旅游局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动态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1.2区旅游局要及时收集、分析、处理涉及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区管委会、区应急协调小组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3.1.3区旅游局应加大安全应急管理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治旅游安全隐患。

  3.2 预警

  3.2.1预警信息

  主要内容:A级景区旅游接待量和流量情况,区、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水文、海洋、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发布的国内外(地区)旅游目的地旅游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3.2.2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Ⅰ级(红色)预警,警告不要前往。

  有可能发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劝告不要前往。

  有可能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提示注意事项。

  有可能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提供相关信息。

  3.2.3预警提示发布与解除

  3.2.3.1预警提示发布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告旅游预警信息提示。

  预警提示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的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区域场所、事态状况、应对措施等。

  3.2.3.2提示发布方式

  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公众媒体)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团队进行文字告知,并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对有外国旅游者参加的旅行团队,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双语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

  3.2.3.3预警提示管理

  突发旅游事件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发布后,区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提示信息的跟踪反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对旅游目的地风险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组团前往,并及时将决定上报区旅游局。

  3.2.3.4预警提示解除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报并解除预警提示。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1.1事件信息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区旅游局报告。

  区旅游局接到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区应急协调小组、应急办、安监分局和有关部门,并向相关街道办通报。通过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30分钟内要上报纸质信息。

  区应急协调小组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管委会。需要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1.2报送内容

  (1)事件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和简要经过。

  (3)事件的初步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1.3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书面等形式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4.1.4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事故现场。

  4.2 分级响应

  4.2.1I级或II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I级或II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标准的,由区旅游突发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应急协调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工作。

  4.2.2III级响应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III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标准的,由区旅游突发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区两委办副主任)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工作。

  4.2.3IV级响应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IV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标准的,由区旅游突发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区旅游局局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工作。

  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待上级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旅游突发应急协调小组在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属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3.1.2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等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2.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或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在经营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4.3.2.2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做好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若需要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处理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团队或接待游客所属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

  4.3.2.3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按照团队或接待游客的行程向团队或接待游客所经过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

  4.3.2.4事发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3.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3.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旅游接待单位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及时通过有关渠道,通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3.3.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4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后,达到应急响应结束标准的,I级或II级响应由区应急协调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结束,III级响应由区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区两委办副主任)宣布应急结束,IV级响应由区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区旅游局局长)宣布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讯录,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协调小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遵循“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发布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应急协调小组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经营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6.2 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整个应急救援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7.应急救援保障

  7.1 通信保障

  区工贸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加强各方合作,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事故信息,合理组建事故信息专用通信网络。

  7.2 医疗救治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区卫计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救援工作。

  7.3 人员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协调小组的应急工作,区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区域内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4 经费保障

  区旅游局完善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等事项经费。

  7.5 物资保障

  区旅游局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等)储备工作,并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单位、旅游者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交通运输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统一调度紧急交通运输车辆,必要时可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7.7 公共设施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

  区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定或建立相应的应急避护场所,落实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责任,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7.8 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8.日常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旅游局定期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区旅游局督促各旅游经营单位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及有关知识和预防常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应急支援、医疗救治、工作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部门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增强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8.2 落实责任

  区旅游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同时,加强旅游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求企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并上报区旅游局备案。

  8.3 风险管控

  区旅游局应建立健全风险长效管控机制,实行旅游行业安全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掌握管辖范围的景区、酒店、旅游经营单位等区域内的风险变化,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8.4 奖惩分明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旅游局牵头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9.3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附件

  附件:大亚湾区旅游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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