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国签证须知
中国签证简介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一、外国人赴华须申办中国签证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
赴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应重新申请签证。
二、中国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主要分为:
(一)旅游、探亲签证(“L”字签证):发给赴华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短期赴华的外国人。
(二)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赴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进修、实习等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的外国人。
(三)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赴华留学、进修或实习停留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四)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赴华工作、商业演出或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国人,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赴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和海员。
(六)记者签证(“J”字签证):分“J-1”、“J-2”两种。“J-1”签证发给赴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签证发给临时赴华采访的外国记者。
(七)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过境中国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机场停留超过24小时或出机场的外国人。
(八)定居签证(“D”字签证):发给经批准赴华定居的外国人。
三、中国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四、免办签证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直接过境
外国人持已订妥机座的联程机票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可免办签证。
下列国家公民,无论持何种护照,在上海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但须从上海虹桥或浦东机场入出境)不超过48小时均可免办签证: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意大利、爱沙尼亚、波兰、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
2、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含5人)到海南省旅游,且停留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美国、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新加坡。其中,韩国、德国、俄罗斯三国团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可停留21天。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3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15天;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3、持日本外交、公务护照。
(四)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申请签证指南
一、须提供的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凡申请赴华工作(“Z”字签证)、学习(“X”字签证)、第三国公民及使用同一护照偕行人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附表》1份。请如实完整填写并签署。
(三)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点击查看“照片规格”)。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四)居留证明——第三国公民在美国申请签证时需提供在美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的美国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原中国护照——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出生,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申请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及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六)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七)原中国签证——出生在中国且曾获得中国签证的外籍华人,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应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
二、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及特别说明
(一)申请访问签证(“F”字签证)——下列之一的邀请材料:
(1)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或
(2)“被授权单位”以外的中国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被授权单位”以外的中国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邀请函,须包含以下事项:
①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②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③ 邀请单位信息:邀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签字等。
* 一般情况下,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面谈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邀请函或其他不实情况的,将予拒签。
* 根据中美《为商务、旅游人员互发一年多次签证协议》,美国公民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次、两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旅游/访问签证。
* 近两年来两次以上获得“F”字签证,或持有在华投资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的美国公民可申请两年多次商务/访问签证,但须提供原“F”字签证或上述有关文件复印件。
*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以及所持护照的出生地为中国(含台、港、澳地区)的美籍华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办长期有效、多次入境商务、访问签证。申请时须提供中国境内亲属出具的邀请函及亲属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配偶、子女关系证明文件。
* 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颁发不同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的签证。
(二)申请旅游、探亲签证(“L”字签证)——下列之一的邀请材料:
(1)“被授权旅游单位”签发的“旅游邀请函”;或
(2)中国境内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邀请函。中国境内个人出具邀请函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
(3)往返机票订单和酒店订单。
* 邀请函须包含以下事项:
①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②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③ 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 一般情况下,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面谈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邀请函或其他不实情况的,将予拒签。
*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以及所持护照的出生地为中国(含台、港、澳地区)的美籍华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办长期有效、多次入境商务、访问签证。申请时须提供中国境内亲属出具的邀请函及亲属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配偶、子女关系证明文件。
* 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颁发不同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的签证。
(三)申请学习签证(“X”字签证)——《入学通知书》、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短期留学、进修,在华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也需提供这两份文件)。
*持证人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四)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及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种: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工商行政部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文化部对赴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人员出具的批件有关省(区、市)外办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赴华工作外国人的随任家属,须提供中方《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和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无需提供就业批准文件。
*持证人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五)申请乘务签证(“C”字签证)——航空公司或船务公司出具的正式信函。
*下列11家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可申请两年多次乘务签证:
1、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
2、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
3、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s);
4、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
5、联合包裹公司(UPS);
6、联邦快递航空公司(Federal Express);
7、博立航空公司(Polar Air Cargo);
8、长荣空运仓储公司(Evergreen Air Cargo);
9、美国康尼航空公司(Kalitta Air,Inc)
10、美国南方航空公司(Southern Air,Inc)
11、美国环球航空公司(World Airways Inc)
*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视情为其他非协议航空公司乘务人员颁发1-2次或半年多次乘务签证。
(六)申请常驻记者签证(“J-1”签证)——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常驻记者签证申请人应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持证人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七)申请临时记者签证(“J-2”签证)——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临时记者签证申请人可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八)申请过境签证(“G”字签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
*除在签证申请表特别注明并经签证官员批准,过境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7天。过境签证一般不发多次。
(九)申请定居签证(“D”字签证)——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申请人可委托在华亲友向定居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批准证明)。
*持证人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十)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签证代办机构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二)如有需要,申请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或验证申请材料上的签字。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不需预约。
四、办理时间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2:00前提交申请,下午取件,此服务须经批准)。
五、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收费标准如下:
入境次数
美国公民
第三国公民
一次
140美元
30美元
二次
140美元
45美元
半年多次
140美元
60美元
一年及以上多次
140美元
90美元
注:根据对等原则,个别“第三国公民”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0美元。
(三)特急办理:每人加收30美元。
(四)接受现金支票(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Master Card或Visa卡,不接受现金、公司支票和个人支票。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六、注意事项
(一)须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批准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及停留期。
(三)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首次申请签证,请参见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赴华。
(四)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赴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一、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赴华签证
1、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签证申请表——如实、完整地填写并由本人签署或父母一方代填并由父母双方或一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
3、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点击查看“照片规格”),粘贴在申请表上。
4、父母身份证明——儿童父母双方的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如美国“绿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带照片资料页)1份。
5、儿童出生证——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再次申请赴华签证
1、中国签证复印件。
2、其他材料——曾申请过赴华签证的儿童(护照上有中国签证)如再次申请,无需提供儿童出生证、父母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如美国“绿卡”)等资料。
二、申请方式
(一)申请签证,儿童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亲自,或委托他人,按领区划分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申请签证,儿童通常无需到场,但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签字认可的签证申请表。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三、办理时间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2:00前提交申请,下午取件,此服务须经批准)。
四、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收费标准如下:
入境次数
美国公民
第三国公民
一次
140美元
30美元
二次
140美元
45美元
半年多次
140美元
60美元
一年及以上多次
140美元
90美元
注:根据对等原则,个别“第三国公民”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0美元。
(三)特急办理:每人加收30美元。
(四)接受现金支票(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Master Card或Visa卡,不接受现金、公司支票和个人支票。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可由儿童父母填写并签署(申请表第六项)。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根据需要可申请一次、二次、半年、一年或两年多次旅游签证,停留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为180天。如到中国后需延长停留期,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但不一定会被批准)。
(三)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四)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香港签证/进入许可
一、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请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表格。
(二)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点击查看“照片规格”),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三)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凡属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2:00前提交申请,下午取件)。
凡属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加急或特急办理。
三、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每人30美元。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0美元。
(三)特急办理:每人加收30美元。
(四)凡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除30美元签证费用外,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五)接受现金支票(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Master Card或Visa卡,不接受现金、公司支票和个人支票。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三)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二、持美国、第三国护照、回美证人员前往香港
一、美国公民持美国护照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90天。但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仍需事先向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或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
(一)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
(二)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
(三)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
二、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三、持“回美证”者前往香港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参加会议,应申请香港签证。其中,中国籍者应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进入许可。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根据不同情况,为持“回美证”者审发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证。其中,原为香港居民者,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其他人员不超过1个月。持“回美证”前往香港学习、接受培训、工作定居者,可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 前往香港
一、过境香港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二)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绿卡”,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二、访问香港
(一)对短期赴港中国公民,不论持何种护照,均需申请进入许可。
(二)下列人员,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进入许可:
1、赴港受雇就业、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者;
2、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者;
3、拟在港工作、定居者。
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三、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过境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须办理进入许可。
四、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五、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一)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六、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并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7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如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7天,应持用香港入境处所发的入境许可证,其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代理机构代办。
三、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并同时申请3个月有效一次、两次或1年有效多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的香港进入许可。如申请1年有效多次的香港进入许可,须提供在美国长期居留的证明资料(如“绿卡”等)。
如预计在港停留期超过14天,需将有关申请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七、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Hong Kong
电话:852-2824 1212
传真:852-2824 1133
网址:http://www.info.gov.hk/immd/。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澳门签证
一、目前,美国、加拿大、葡萄牙等66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持普通护照及部分持公务护照的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的公民,必须事先获得签证后方可进入澳门特区,不再适用落地签证。上述6国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及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递交签证申请。
上述六国持外交护照者仍享有免签证待遇。此外,上述六国驻华使领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官员及其家属凭其所持护照和驻华外交官、领事官身份证或行政技术人员身份证,可在入境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事先办理签证,或在入境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
四、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1、申请表——须如实、完整地填写。
2、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点击查看“照片规格”),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3、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凡属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
1、普通办理:第5个工作日取证。
2、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取证。
3、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取证。
凡属需转送澳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一般需约10个工作日,无加急或特急服务。
(三)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1、普通办理:每人30美元。
2、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0美元。
3、特急办理:每人加收30美元。
4、凡需转送澳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除30美元签证费用外,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5、接受现金支票(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Master Card或Visa卡,不接受现金、公司支票和个人支票。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四)注意事项
1、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2、签证官员将对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3、请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五、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联系方式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新镇土区出入境事务厅大楼外国人事物警司处
电话:00853-88970601,00853-88970602
传真:00853-28726936
电邮:smce@fsm.gov.mo
网址: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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