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深度解读《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点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王天星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理念、内容、执行等进行解读、剖析。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规定》的出台,我们邀请该领域的资深专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王天星,对《规定》的理念、内容、执行等进行解读。
中国网:请问本《规定》贯彻了哪些理念?
王天星:就理念来说,一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理念。《规定》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的其他部分,无论是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坚守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还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在法定情形下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都是为了全面、有效地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网络信息侵权的新形势,《规定》还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应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二是充分贯彻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规定》较好地贯彻了包容审慎的理念,这从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来。首先,《规定》对于在线旅游经营平台的资质审核方式、方法,只是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资质、信用等级进行真实性核验,至于采取何种核验方式,是线上还是线下,或者是线上线下相结合,《规定》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与此相类似,对于上述信息的核验更新周期,《规定》也只是要求能够“定期核验更新”即可,具体的核验周期、频率,由在线旅游经营平台自行确定。其次,对于在线旅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采取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即使进行处罚,也是先责令违法违规者改正,而不是一旦违法违规,即予以罚款、关停。
中国网: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监管部门、旅游者,《规定》都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您怎么看待这些内容?
王天星:《规定》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在线旅游业的实际情形,针对近些年来在线旅游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者都明确设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范、责任、义务,从在线旅游经营的应急预案、网络安全、内容审查、资质核验、信息发布、正当评价、信息收集、公平交易、行政监管、协作治理、应急救助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是在线旅游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指引、行为规范、担责依据。
对照上位法来看,《规定》的许多规范、责任、义务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申、细化、具体化。例如,第八条有关内容审核的要求,第九条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第十条有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第十八条有关不得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的规定等,都是相关法律要求的重申。
有些规范、责任、义务,是根据在线旅游业的实际,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创设的。例如第十四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境外旅游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如果旅游者没有向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在线旅游经营者、驻外使领馆、国内相关地方政府等,就无法及时联系到境外遇险人员的亲属、朋友,无法及时妥善处理险情。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总结境外旅游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听取境外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将“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作为一条运行规范予以明确。
中国网: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在贯彻实施《规定》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王天星:从文字上看,《规定》的内容不多,实质性内容也就37条。但是,如果认真阅读的话,《规定》的内容还是很丰富的,需要在线旅游经营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
例如《规定》的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同的资质。就饭店而言,其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具有《食品安全许可证》,其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具有《卫生许可证》;如提供娱乐服务,还应当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还应当具有《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
如《规定》第十二条有关不得虚假宣传的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在从事宣传时,对于何谓虚假宣传,何谓真实、准确,应当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来确定。
再如《规定》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旅游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否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服务有哪些?等等,这些信息、这些规定,都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标准,可能还会变化、调整。
对于这些要求,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都需要认真学习、及时学习。我的建议是,面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如此复杂的法律环境,在线旅游经营者要做到合规经营、合法经营,仅靠自己学习、业余时间学习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用专业性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中国网:对于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您有何建议?
王天星: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规章的生命也在于执行。要确保《规定》的立法目的落实,需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精通《规定》的原则、理念与精神,准确把握《规定》中各条规范的涵义与内容;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行政行为的证据标准等知识,有效应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了解市场监管、网信、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常用法律法规,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及时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移送。落实上述要求,需要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努力学习,不断学习。
对于《规定》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从《规定》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来看,包括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但是,要履行上述职责,限于《规定》自身的地位、立法机关的权限,《规定》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
要履行前述职责,不仅需要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如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的配合、支持。
中国网:《规定》对于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您如何看待?
王天星:旅游和一般的有形商品、物品不同,需要旅游者的亲身参与,需要旅游者的配合。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需要旅游者提供自身健康信息,如果是出境游,还需要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在旅游行程中,需要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遵循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遵循随团领队人员的安全提示,照顾其他团队人员的感受;在出现突发事件后,要积极配合随团领队、当地政府共同应对,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对此,《规定》在相关条款中对旅游者的义务,也根据上位法、旅游业的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九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三)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作为旅游者,也应当了解、学习、熟悉《规定》的相关内容。惟有在线旅游经营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旅游者等主体共同努力,才能让旅途更安心、旅游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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