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七问——关于旅游购物问题分析!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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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购物七问

  ——关于旅游购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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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货与打枪,

  旅购与导购,

  佣金与回扣,

  打赏与小费,

  文化代言人与利益代理人!

  “到店自提”购物与“网络物流”下单!

  “导游领队”带货与“销售客服”带货!

  “旅游购物”将会向“旅游带货”模式发展!

  

  “旅游购物”问题的存在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了,是不是所有的“旅游购物”都是不合理购物?是不是“旅游购物”如一些旅游同业和导游领队们认为的那样是旅游者讨了便宜又卖乖,低价参团,然后再来碰磁投诉?“民不举,官不究”是千百年来处理民间纠纷时的一个朴素的法律思想,即使到了今天,遵循“意思自治”和“限制公权”原则仍然存在于很多民事活动中,这个思想可能是这么多年来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某种默契的重要原因,所以,经常听一些导游领队和旅行社同仁们说“放心,搞定团队!只要不投诉就行!”但是,当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法律知识普及让个体的权益意识得到启发,各种知识越来越容易获取的今天,似乎某种平衡被打破,信息越来越丰富,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社会事件的放大效应也愈发明显。“旅游购物”的纠纷和争执也会更加放大,特别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购”本身并无善恶对错的必然区分,社会分工,通过交换,满足不同的需求,“盲人和瘸者的互相配合”,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旅游购物”被异化了呢?其核心的问题却是出在“羊毛长在猪身上让狗买单的模式”、“四人赌博,有输有赢,谁都不能输,总不能让桌子、板凳腿来掏钱吧?”消费者和商家、旅游者和旅行社及导游领队之间,供需双方发生的关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承担,这个钱是谁来买单?很多游客因为价格低,不仅能白吃白喝,还能拿很多东西,贪图便宜报名旅游了;也有旅行社通过将旅游费用价格压低,通过具有诱惑力的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了,然后通过购物加点获取佣金贴补团费,还能多赚一点;本来正常价格,那么多旅行社在竞争,自己能收到多少人、能否成团不好说,通过低价一下子便可以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此谓“放长线钓大鱼”。对于导游领队来说之前只能拿一份死工资或固定导服,累死累活,没有太大激情,没有额外收益,如果能用小小代价去获取冒险的回报,也是可以试一试的,导服和人头费也就是获取更多收入的钓鱼的诱饵罢了。对于旅游者来说,这么低的价格能去旅游一次,很多远的地方,甚至国外,如果不是低价,自己不会舍得花那么多钱去旅游的,再说有购物又怎么样,反正“我铁了心一毛不拔,我就是不买又能奈何得了我?我不买还有别的人买呢。我就是算好了,买几个东西意思意思。”这种低价旅游广告如同谈恋爱时的甜言蜜语,就是有人喜欢听好话听奉承的话,获得精神和心理上的满足感,对自己抵抗诱惑的能力过度自信;而正常的品质旅游线路广告好比不会说话耿直的小伙子,不讨女孩子欢心,不浪漫,说话直来直去,容易得罪人,当然谈对象时会吃亏了。

  “旅游购物”的长期的博弈平衡状态逐渐被打破的原因是什么?是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和普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新媒体是一个好东西,众多的知识博主,传播法律知识,维权方法,曝光上网,现在是人人自媒体时代。本来这样的平衡相对稳定,但我们要知道人是有多面性的,总是有输不起的导游领队,亏不起的旅行社,经验越来越丰富的职业游客,还有靠此赚钱的、将钓鱼/碰磁/投诉/诉讼做成获利生意的职业打假人。“旅游购物”纠纷问题深层原因还是在“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售后维权、盗版侵权、无资质、冲动消费、强迫购物、诱导购物、财务不合规”等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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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旅游购物的行业术语,你听说过吗?

  不管是出于真心实意、言行一致,还是口不由心、言不由衷,在正式场合,没有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会自己承认去做不合理低价游,“圆明园的火,终归不是小明烧的。””小明一直是一个诚实的孩子。”不仅有社会道德上的约束,还有法律法规的严格管控,在中国旅游业发展中关于“旅游购物”问题上有一个深圳导游“邬JING民”,曾经写过《叫我如何不宰你———一个导游的自白》发在网上,也曾出过书,邬导的近况如何不得而知,对于其个人言行,不便评论,但他确实是中国的“旅游购物”绕不过去的一位人物。“旅游购物”是如何从开始时“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工作中使得上,学习上用得着,人情世故伴手礼,源头厂商价格实惠,地理标志专属的纪念意义,满足显摆的精神需要……”这些正常消费需求而去购买,变成了今天“过街老鼠”、“纠纷不断”,“旅游购物”也异化成另类的专有名词。那么,你知道旅游过程中涉及到的“旅游购物”的一些行业术语吗?官方说法“不合理低价游”,业内有“零负”团、“KB”团、“坑团”或“填坑”团、“打枪”团、还有后来的“鸡蛋团、保险团、购物团、会销团、保健品团、广场舞团、某城一日游团”等,还有很多,如果知道的,不妨来补充。无论我们作为业内人士,

  

  还是游客层面,作为个体,我们无法改变现实,但是可以从自己、从自己的工作、从自己能决定业务操作的团队、从公司层面做出自己的选择。是不是“旅游购物”就是有问题?我们下面还会从不同层面来分析,来看待这个问题。无论对不对,可不可以,行不行,要不要做,我们在做选择时,一定要扪心自问,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承担得起自己的责任,愿赌服输。如果有“旅游购物”,一定要如实地告诉购物要求,如果接受了带有购物的旅游线路,心态就要放平,要本着自己的内心出发,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不要为人情面子去付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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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过程中的购物问题,为什么纠纷不断?

  “不合理低价游”是旅游过程中购物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合理低价游”是主管部门的官方说法,通俗一点讲,就是用比正常旅游费用低或低的多的价格报名:A略低的价格(旅游报价低于市场上的平均价格,利润微薄)、B接近旅游成本的价格(旅游费用相当于各项服务的成本费用,无利润)、C低于旅游成本的价格(旅游费用比各项服务的费用加起来的成本要低,但仍须支付旅游费,无利润,旅行社须补贴成本)、D“0”旅游费的方式(免费出游,旅行社支付成本)、E“负旅游费”的方式(只要人去,不要钱,可以返人头费或拿礼品回来,旅行社不仅承担成本,还要倒贴费用)报名参团。不仅体现在价格上,还有体现在性价比上,旅游时会送很多的礼品,给人感觉非常实惠!既然是低于成本或倒贴钱报名参团,那么问题来了,组团社或接待社的收益从哪里来?有一句老话“只有错买,没有错卖”、“一分钱一分货”、“天上不会掉馅饼”、“非亲非故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赚钱,赔本赚吆喝,明显不符合逻辑!补足旅游成本和利润的方式之一便是通过“旅游购物”获取购物佣金收入,因为旅游费用实在太低,从开始时导游司机不参赌到参与其中,便出现了人头费和填坑的说法,就是导游用自己的导游服务和导购水平参赌,有不要导服的,有不仅不要导服费,还付人头费的;旅游车队和驾驶员也是同样操作,有车费收的低的,有不收车费参赌的。这种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就是用低价吸引游客参团,通过旅游购物等方式获取非旅游的佣金收入,贴补团费,获得利润。那么,“旅游购物”就会存在与商品本身的市场行情相比的“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强迫购物、诱导消费、黑屋洗脑、擅自增加购物、车销加店”等情况。因为,导游司机参与其中,作为直接的团队服务者,如果心态不好,愿赌不服输,因为自己贴进去的钱赚不回来,因为白忙活几天,所以就容易与游客发生矛盾;由于旅行社采用低于成本或倒贴钱的方式接团,游客购物不达标或购物少,不足以贴补亏损的部分,也会默许或支持,甚至纵容司机导游采用极端方式逼迫游客购物。现在短视频直播带货等网络购物的逼单方式真算不上什么新鲜词汇!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参团游客都不知道参加的团队是购物团呢?旅游业飞速发展的这个三十多年,旅游者的出行经验越来越丰富,网络也很发达,很多游客是清楚自己的团队性质的,但是,多是抱着“我就不买你能拿我怎么样?我不买有人买就行了!你敢拿我怎么样,强制购物我就投诉!”也有的人不正面发生冲突,先买回去回家后再退货退款,那个时候反正已经回家了,也威胁不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还是有很多人确实不了解所参团队的性质,不了解这类购物的要求。对于个别导游领队和旅行社认为“游客就是占便宜,白吃白喝白拿,还不买东西,参团是害人,可以不参团”之类的说辞,这种说法从小圈子里来看,好像挺理直气壮的,但是放到社会上,从依法经营角度,从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是站不住脚的。是因为旅行社提供了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才参团?还是因为游客就愿意报不合理低价团,旅行社为了迎合市场、为了生存,只能做这种团?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每人的理解不同,但是,从明规则,从法律,从社会认知角度来看,部分导游邻队和旅行社的立场是难以与法律法规相对抗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国家和各级主管机关,法律法规都对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比游客更高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上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本来就不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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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活动之外,旅行社能不能销售非旅商品或服务?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之外,能不能销售非旅商品或服务?有些朋友受《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影响,以为旅行社除了旅游之外,其他的商品和服务都不能随便销售,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不管哪家旅行社,首先是一家企业,多数是一家有限公司,而旅行社则是比普通的公司更多了一个旅行社特许经营资质,所以,普通的非旅行社资质的公司能经营的,为什么旅行社不可以呢?如果我们理解了这个逻辑,相信对旅游活动之外,旅行社能不能销售非旅商品和服务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只要是合法企业,合规经营,营业执照范围内有的,具备某些行业准入资质,或者进行备案的,都可以光明正大的去经营。目前,旅行社销售的非旅商品和服务,多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所以,特别提醒大家,要在自己的营业执照范围内加上“互联网销售”这个服务类目,需要许可销售的项目一定要办理许可证书,要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法》、《广告法》、《物价法》、《民法典》(合同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在,随着视频直播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我们好好学习,这个是依法经营,防止碰磁,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保护经营者的权益。2020年疫情以来,旅游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直播带货,向旅游供应链的上下游去找资源找产品,向旅游的周边渗透去开发相关联的产品和服务,主业之外,副业也成为刚需,贴补家用,维持经营,很多旅游人或旅游企业在从事非旅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对于合法合规经营方面,应高度重视,一定要做到挂牌亮照经营!只有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才能做的长久,做的有保障,做的心安里得,才不会被碰磁的盯上!无论是个人小摊小贩,还是个体户,或者是公司,都要依法纳税,主要涉及到几个税种:一是增值税部分,二是企业所得税部分(如果是个体户或个人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税部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许多税收优惠减免,实则上纳税并不多。随着金三系统的普及,金四系统推出来,税银融合,个人存取款限额的政策,一定要做好税务规划,每一个经营个体或主体,看得及的股东或老板之外,都有一个隐形的股东,要参与分配,那就是要依法纳税。从理论上,大数据时代,偷逃税款是不太可能不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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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能不能安排购物?

  旅行社是否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这个问题的答案无论是在《旅游法》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都很明确,答案是:可以安排旅“游购物”。绝对禁止“旅游购物”,无论是从法律上,行业管理上,发展旅游目的地的社会经济,增加老百姓的收入,还是从旅游业务的实践操作中,或者是旅游者的自身需求上,“旅游购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A理论依据:我们说“食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要素,购物本身就是旅游的重要内容。B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除了不得擅自安排购物之外,还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C文化传统:人情世故,礼尚往来,礼轻情义重,中国自古便有外出回来给亲戚朋友带礼品的传统习俗。D纪念回忆:买一些旅游目的地的纪念品,放在家里留作纪念,起到打卡纪念作用,也有婉转含蓄表达自己见多识广的目的。E现实需求:从产地源头购物,货真价实,性价比高,经济实惠,比在本地购买合算。F社会需求:帮助旅游目的地发展经济,助力农旅乡村振兴,有很多旅游目的地处于山村乡下偏远地区,原生态,发展旅游,有助于发展当地经济。我们看到现在视频直播平台上,有许多“县长直播间”、“文旅局长直播间”、“新农人直播间”,宣传当地旅游资源,不仅是宣传旅游景点,同时也是宣传当地土特产品,工艺品和纪念品。那么,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的“旅游购物”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合约呢?第一:首先要符合旅游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旅行社要比其他的企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更多了一个前提条件,必须严格按照《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排旅游购物,必须满足旅游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指定购物点,不得强制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购物店的名称地址购物时间明确告知旅游者,并签署书面的购物补充协议;第二:除了要符合旅游法规的要求外,要满足非旅游购物之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价法》等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相关资质,对涉及许可经营的同时应该办理许可证书,需要备案的应该同时备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在线预订和消费,“旅游购物”的形式势必也会发生变化,“旅游购物”的时间、区域、支付方式也会发生变化,提醒大家特别要关注《电商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在营业执照照的范围中是否包含可销售的内容,尤其是“互联网销售”这个经营范围最好增加进营业执照,并且要依法纳税,“旅游购物”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与旅游服务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税率、发票项目是不同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纳税方式和税率分别计税。旅行社可以依法合规安排旅游者购物,但是一定要避免通过旅游购物虚高报价、与购物店串通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强买强卖等方式获取不当得利来填补团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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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能不能自行安排购物?

  很多“旅游购物”纠纷案例中,导游都是处于风口浪尖,很容易被认为是罪魁祸首、第一责任人!然而,现实情况是“旅行社≠导游”!因为大部分人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相处的时间较长,潜移默化会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划上等号。但目前导游职业的就业情况是中国的80万左右的持证导游人员中,仅有10万左右的旅行社员工导游(当然,这个导游社会化是否合理问题是另一个问题了)。大部分的普通游客是无法区分导游的隶属关系的,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是执行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旅游活动的串联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导游在带团时的行为的确是代表旅行社,带团时的行为后果是要旅行社来承担责任的,具有特别的职业属性。说这些的原因是,一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的“旅游购物”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导游和旅行社均须承担责任;二导游在团队结束后,后续的旅游者与导游的交往中而产生的旅游代购关系,可能与旅行社无关。分清了这两种情况,有助于我们厘清一些比较棘手的代购和微商行为,有一些领队会从事海外代购奢侈品或国内代购物产,旅游者由于分不清楚导游或领队、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会误当导游和领队一直是旅行社员工,产生信任感,而委托其代为购物或在其朋友圈购物,这种情况经常有,也的确有发生争执的情况,甚至出现付了钱不发货找不到人,买了贵重的假冒伪劣奢侈品,售后退货纠纷,再找到旅行社,发现该导游领队不是旅行社员工的情况。导游为什么会不要导服不要工资去带一些旅游购物团?有没有人逼导游带一些不合理低价团?这个里边原因很复杂,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作为具体执行带游客进店购物的导游不可能不知道带的是坑团,是零负团费,是不合理低价,因为,导游是要按旅行社的计划执行带团任务的。导游参与其中的原因当然也是想多挣一点,以小(舍工资或缴人头费)搏大(赚取更多的佣金),很多人以没钱没工资,不得不带,不然没法活来替自己辩解,这是站不住脚的。市场上正常团队也很多,只不过是导服工资没有赌团来的刺激,只不过是一个正常的平均的劳务收入,比如300元一天,400元一天,500元一天(有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可能会少一点,150-200一天也会有),所谓,马无夜草不肥,带零负团费的团会有搏大的机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是没有权力擅自增加旅游购物的,无论是《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那么,有人会问了,导游也像旅行社那样办理个体户,是否就可以利用带团期间安排旅游购物呢?答案是:不可以。导游能做的就是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落实接待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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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购物形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会如何演变?

  “旅游购物”是一个笼统的说法,通常所说的“旅游购物”指的是旅游行程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好的购物商店购物,或者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推荐的“旅游购物”;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购物”包括了通常的“旅游购物”内容,也包括在旅游行程前或旅游活动结束后旅行社向游客推荐的购物,也包括导游在行程开始前和结束后向游客推荐的购物,还包括在旅游行程中、行程开始前和开始后,游客主动向旅行社或导游要求的代购行为,行程中的游客自由活动时的自主购物行为。人类社会,自从有了社会分工,就产生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换行为,贸易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存在。只要存在社会分工,就会有交易行为存在的可能,除非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旅游购物”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并不是与生俱来便伴随着欺诈。“无商不奸”的本意并不是做生意就要奸诈,相反,指的是要让利!不必用有色眼镜看待“旅游购物”,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从现代旅游诞生的那天开始,“旅游购物”就是满足人们的一个基本的需求而存在的。我们来看一下,近四十年来,“旅游购物”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形式变化:

  1、传统旅游购物模式:旅游购物店定点购物;旅游巴士导游车销;导游领队团毕后快递物流代购;导游领队海外代购;游客自行购物;

  2、视频博主带货微商模式:微信群团购;视频直播达人带货;旅游团新工具、新方式、团购、代购行为、朋友圈微商团购模式;(包含传统的旅游购物模式,疫情期间没能持续经营而衍生出的网购模式);

  3、旅游资源整合模式:旅行社、景区、宾馆、民宿、农家乐、农旅文博商旅的文创等因疫情而起来的专业的带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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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购物”的未来形态、迭代模式及综合发展:

  (上述三种形式的融合)

  视频直播的有机结合,社区团购小程序工具的应用,旅游企业及相关生活服务平台购物商城的专业化,朋友圈微信群私域流量的侵占;导游的购物达人化。

  互联网打破时间、空间及人群限制,旅游活动开始前、进行中、结束后的时间延长、空间扩大、团内团外、人群增加,到店自取、物流快递、远程购物、虚实结合、境内外代购、联系社群化、购物商城化等形式越来越丰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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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普通游客,如何理性看待旅游购物?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是因为游客贪图便宜,喜欢低价,所以旅行社便推了低价团?还是因为旅行社彼此之间竞争激烈,先用低价抢占市场,将游客抢过来后,又想着怎么样来弥补团费的不足或亏损,或者利润太低,想方法再挤出利润或补贴利润?堤内损失,堤外补?导游为什么要带这种团?是因为如果不带这种团,市场上就没有团带?是因为导游没有工资,没得选择?还是因为市场上的常规团,导服太低,与付出不相匹配?还有想以小搏大,多赚点?是因为没有监管,法不责众?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力?

  “旅游购物”问题比较复杂,这是所有的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消费纠纷的若干问题当中的一种,虽然有行业的特殊性,但是还是有很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共性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异化“旅游购物”纠纷,应该理性的看待“旅游购物”问题。一是“旅游购物”只要合法合规合约,诚实经营,质价相符,品质可靠,售后保障,手续合规,程序合法,这样的“旅游购物”理应得到保护!二是以坑蒙拐骗的方式,采用违法违规违约,强买强卖,质价不符,诱导欺诈,这样的“旅游购物”必然存在问题,应该抵制。

  “不合理低价游”的治理,如同双向行车的两股车道、行驶的车辆、开车的驾驶员,任何单向治理、只管理车辆或驾驶人员、不管理道路的维修和保养的方法都不能保障交通安全。“旅游购物”的合法有序良性开展,必须是旅游者、旅行社、导游领队达成统一共识,文旅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积极参与,才能处理好旅游购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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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点评】“旅购与导购,带货与打枪”七问旅游购物,网络购物电商卖货微商兜售主播带货视频挂链微信广告社群团购导购推销——关于旅游购物问题分析!

  

  个人认为,“旅游购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的确有不少问题。旅游者、旅行社及导游领队之间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该在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规则契约之下去看待这个问题。旅游者要有正确的消费心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能贪图一时便宜。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在安排和推荐“旅游购物”时,要有所敬畏,遵纪守法。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旅游购物”的形式会发生变化,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会更加灵活,外延也会不断扩大,“旅游购物”的地点不一定是在旅游购物店,可能是在网店,可能是在微信群,可能是在小程序,可能是在直播短视频下,可能会发生在旅游过程中,也可能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甚至会在旅游结束后,目前的旅游法规还没能跟得上“旅游购物”情况的变化而及时跟进调整。

  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购物”时,要注意尺度问题:A价格不能明显高于零售价;B合理佣金≤流通环节费用;C旅游商品或服务售价≤出厂价+物流+广告+品牌+营销+包装+人工+售后等流通环节费用;D旅游商品或服务利润率≤行业平均毛利率;E旅游商品或服务售价≤经销商价;F旅游商品或服务利润率≤电商平台或OTA平台的费率或带货佣金(各个行业有所不同5%-30%,通常在10-25%,从纳税角度来讲超过5%以上可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旅行社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旅游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资质,一定要杜绝假冒伪劣、质次价格、欺诈购物、三无产品、强买强卖、价格虚高、诱导购物这些情况。可以多推荐一些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宗教特色、名特产品、文创产品、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性价比高”的商品或服务。“旅游购物”要注重选择具有“文化属性、地域属性、纪念意义、珍藏价值、原产地特征、时令特点、品牌”商品和服务上。一定不能价格虚高,不能坑蒙拐骗,不能推销远高于市场价的有超高利润的商品和服务(通俗一点用现在的网络流行语讲,就是要做好供应链的“选品”工作)。

  

  文字:sunzhiyong;编辑:KK,冰清;图片:孙品安自有版权或已获授权图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且因未找到作者及出处而没有及时标示时请联系小编,邮箱459617653@qq.com,小编将按①本公众号标准价支付稿费:使用或引用文字及图片部分的阅读量10000以内时每1000字30-60元,图片10元/张,1W以上浏览量时*3倍,10W以上浏览量时*5倍,20W以上浏览量*8倍计算稿费;②或按市场价格即自媒体行规价或业内主流媒体如《中国旅游报》等稿酬标准支付稿费;③若发生争议时可另行协商或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版权争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部分数据及文字来源于网络且未经证实仅作参考之用;本文非商业用途,仅作文旅行业及生活服务业交流学习探讨研究之用,不针对具体单位和个人,请勿对号入座,如有涉及侵权请后台直接说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小编会视沟通情况进行删除或修改或保留处理;《苏盐阜》(作者:永)孙武兵法读奇谋,志存高远比鸿鹄。永字八法书准则 ,作文写字画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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