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旅游顺带送文书” 法院副院长带队搞“借壳游”挨板子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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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郑翔 通讯员 陈纪晟 陈纪轩

  案例

  2019年6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民事审判庭庭长罗某、该县某基层法庭庭长李某、书记员何某等4人商量前往青海省向被告人送达相关文书。与刘某同一办公室的张某知晓刘某等人准备前往青海省出差后,表示想一同前往。经该县法院院长审批同意,刘某等5人于2019年6月11日出发前往青海省A市。6月13日到达A市后,未找到被告人,之后5人前往B市继续寻找被告人。在B市时,张某提出完成公务后在青海游玩几天,刘某等人表示同意。为避免旅游之事被发现,刘某等人与在B市入住的酒店商量,用何某的公务卡刷4天的房费用于报账,但实际只住一个晚上,酒店将多刷的3天房费4176元通过现金方式返还给刘某等人。6月15日至18日,刘某等5人租车自驾先后到茶卡盐湖、祁连雪山、青海湖等地旅游。6月19日,刘某等人返回。之后,刘某等人将差旅费用在单位进行报销,违规多报销绕道旅游产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车辆补助等共计10234元。李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鉴于刘某等人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以上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2020年6月,刘某、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受到记过处分,何某、罗某受到诫勉问责处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延伸阅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这释放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明目张胆拿着公款去旅游已难觅踪迹,但像上述案例一样借公务差旅之机,擅自改变行程“暗渡陈仓”偷偷旅游,再通过虚开发票形式报销期间住宿、伙食费用等花样翻新、手段隐蔽的“变异”公款旅游却屡有发生。绞尽脑汁变着法占公家的便宜,背后其实是享乐主义、特权思想作祟。变相公款旅游,不仅消耗了公共资金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危害很大。严防公款旅游隐形变异,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不得立名目搞“借壳游”

  严禁通过制作虚假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党日活动、扶贫工作等方案或者公函,但不实际开展公务活动,而去游山玩水、探亲访友,情节严重的,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是不得变行程搞“绕道游”

  有的公务方案虽然真实合规,但却擅自改变方案规定的计划、行程,绕道去到行程外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风景区游玩。景区门票太过“显眼”不敢报账,却将游玩期间的住宿、伙食等费用使用公款予以报销,瞒天过海。

  三是不得打掩护搞“夹私游”

  有的把3天可以完成的公务活动硬拖成5天,通过多报备外出天数,提前出发、中途停留、延后返回等方式,把公务活动变成“副业”,夹带公款旅游当成“主业”,旅游之余顺带培训,旅游中间“插播”会议。

  四是不得加人数搞“搭车游”

  公务活动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随意换人、加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朋友亲属一律不得“搭便车”,否则,即使本人未进行旅游,仍要为加带的“亲朋好友”产生的费用买单。

  五是不得用公物搞“报公款”

  虽然旅游费用自行支付,但期间使用了公车、单位相机等公家财物,也属违规。此外,旅游产生的相关费用,使用单位行政账户的“公款”报销当然不行,到下属单位、企业报账也是不行,以设立“小金库”等方式套取资金报账更加不行。

  六是同时罚行为,追决策

  参与公款旅游的人员当然要追究纪律责任,清退旅游费用。有的人员即使没有参与,但因其拍板决策,或审批同意导致旅游行为发生,或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虚假方案、票据瞒天过海的,都要承担相应违纪责任。

  当然,想要正常开展活动也是有规可依。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于当日往返。此外,对于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并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认定为违纪违法。

  变异公款旅游,看似只是不正之风,实则却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采用伪造凭证等方式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金额超过3万元的,已涉嫌职务侵占或贪污;有的考虑在公家不好报账便接受服务管理对象提供的旅游安排,从小恩小惠走向权钱交易,由风及腐。因此,我们要持续传递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鲜明信号,狠刹公款旅游隐形变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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