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一财政科长以项目名义公款旅游获刑6年半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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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县某镇政府财政科科长孙某与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主任袁某(另案处理)组织家属及镇所属的两个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和李某等6人一同赴日旅游,几万元的费用由袁某垫付。返京后,孙某以项目名义将赴日旅游的费用公款报销。日前,孙某因犯贪污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周某和李某均被判刑2年,缓刑2年。

  财政科长被控贪污公款旅游

  现年56岁的孙某曾任延庆县某镇政府财政科科长。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2日至27日,在延庆县某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主任袁某的提议和组织下,孙某、周某、李某和袁某夫妻二人以及某镇政府财政科出纳郭某等6人到日本旅游,旅游费用暂由袁某垫付。

  2012年8月,袁某和孙某商议,由孙向村里拨款,然后提取现金,用公款报销3月份去日本旅游的费用。后孙某利用其担任镇人民政府财政科科长、负责资金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该镇政府财政科账内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分别下拨给周某所在的村和李某所在的村各5万元。

  在袁某的授意下,周某和李某明知上述拨到本村的公款要用于支付去日本旅游的费用,而利用职务便利,将袁某提供的假薪资表分别在本村入账列支,使袁某通过两个村的村账户分别套取现金50150元、25100元。后袁某用上述公款报销了去日本旅游的费用。

  利用“新农村建设”项目拨款套现

  2013年春天,在延庆县某镇退居“二线”的原人大副主任张某的提议下,孙某于2013年4月2日擅自将该镇人民政府财政科账内资金5万元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拨到一个村的村账户。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郭某某在孙和袁的授意下,用袁提供的假薪资表在村账内列支,套出现金交给袁,打算用于孙某某、张某、郭某某以及某镇已退居“二线”的干部赵某等人个人旅游的费用支出,后孙某等人因故未去旅游。

  2013年10月22日,孙某将袁某转交给其保管的原本要用于旅游的4万元公款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购买了保险,并打算待日后实际去旅游时再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周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解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贪污的数额应限于旅游的实际花费,总数为4万余元。辩解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公款没有实际用于旅游花费,并打算归还,属于贪污犯罪中止。被告人周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定其对5万元数额负责

  延庆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周某、李某明知孙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并用于个人消费,仍为孙某等人提供帮助,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对于孙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第一起案件中拨款的目的正是为了用公款报销旅游的费用,而第二起犯罪属于贪污罪的既遂,均不予采纳。

  孙某与袁某等人共同套出公款5万元,孙某理应对共同贪污5万元的数额负责。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系主犯,周某、李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周某、李某犯贪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扣押在案的款项125100元,发还延庆县某镇人民政府;款项人民币150元,发还延庆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相关罪名: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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