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法》的建议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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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建旅游者保护体系,实现法律实效

  《旅游法》规定明确禁止乱收费、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在实施后成效明显,但旅游行业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存在或变相存在。调查问卷得知,旅游者认为《旅游法》实施后合法权益的保护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1)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旅游法》,一些与时代发展的新变化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需要适时进行删除或修订,新问题、新现象也要适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要做到有法可依。在旅游法还没有修改时,要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予以细化,使旅游法的实施更有操作性。(2)执法机关的执法要切实到位,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法律保障执法的效力并防止公权力的过度滥用,保护和救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从各环节实现法律实效,构建旅游者权益保护体系。

  

  (二)树立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做到依法维权

  从调查问卷可知,有一半的旅游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放弃维权,因为不想浪费时间,不能退款或者没有补偿也可以;即使最终选择维权,也只有较少的旅游者会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在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存在一定的维权困难,很少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违法行为得不到足够的惩罚或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则旅游经营者基于利益的需要会做出侵权或违约行为,使旅游纠纷中的旅游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首先,旅游者要形成依法维权的观念;其次,不断学习和提高保护自我权益的能力,做到科学维权。旅游监管部门等一些有关机构会定期组织和开展旅游法宣传活动,通过向公众发送旅游法宣传信息和播放旅游法宣传影片进行旅游法知识教育普及,帮助人们学会和用好旅游法。在旅游部门官网对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进行公布,发布高危地区旅游风险预警,提醒旅游者注意规避风险。旅游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货比三家,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可以减少损失或者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保全证据是维权的重中之重,会为最终维权成功打下基础。

  

  (三)围绕需求做到行业良性竞争,减少旅游纠纷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围绕旅游者的体验需求为核心,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竞争策略,做到良性竞争以实现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要转变经营管理理念,由原来的价格战、线路同质化、产品标准化竞争向服务质量、产品差异化、企业品牌化竞争转变。第一,行业转型从卖旅游产品向提供旅游服务行业转变。规范化经营增加的成本导致旅行社团费上涨,故总体服务质量也要做出相应提升,做到质价相符。比如在交通、住宿、旅游路线的安排等方面要明码实价,提升旅游者的体验感。

  

  第二,向服务差异化竞争转变。参团费高了组团的人少了,出行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散客的增加,旅游市场进入了“品质旅游时代”。旅行社应该抓住散客这部分新兴市场,借助新兴移动平台,把旅游市场做大和把客户做细,提供品质化的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和政府主管部门、旅游者一起按照法治思维行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旅游纠纷的减少和快速处理。

  

  (四)强化政府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打造中国特色红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对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对涉及本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切实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通过协商确定或由上级机构编制统一的整体规划,或对旅游活动聚集的特定区域和特定旅游发展要素编制专项规划。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政策,推进旅游发展体系建设,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旅游与各领域的产业融合,打造中国红色旅游产业,传承爱国主义革命文化和优良传统。在发展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资金的筹措,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提供,发挥政府在旅游文化传承和旅游形象推广中的积极作用。狠抓旅游安全问题,做到源头监督管理,做到纠纷少处理快,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旅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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