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字罚12万,一堂生动的文物保护课
近日,2022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公布,其中一起针对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引发了舆论关注。2021年一名男子在旅游过程中不顾他人劝阻,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刻下“丽水陈国”,最终被法院判决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3952.08元。
刻下四个字,最终被罚款12万元,代价不菲,教训深刻。但有意思的是,广大网民却很支持这项罚款,“早该这样了。”不少网民如此留言。
人们的反应很能说明问题——在旅游景区内缺乏公德心的错误行为时有发生,也往往会受到公众的批评和谴责,但显然,光有道德的约束并不能消除一些人的陋习。早在2018年,就有一位“平文涛”在西湖景区多次实施破坏,“流窜作案”,引发网友的极大愤慨。
其实,《旅游法》早已明确提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在旅游过程中喜爱留下“到此一游”痕迹的依然大有人在?原因也很简单。对游客行为的法律规定,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未能形成强制的约束力。指望导游和相关工作人员紧盯每一名游客,也是不现实的。更何况,如果“到此一游”的破坏对象不是特别重要和珍惜,破坏者所受的惩罚或许不会严重到哪里去,是否能起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自然要打个问号。
难道说,“到此一游”的毛病真的无法根治?此次案例的公布,就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只要用切实、有力的措施进行惩治,有些人就一定能管住自己蠢蠢欲动的双手。典型案例的公布扩大了震慑力,也能起到让其他人不敢有侥幸心理的示范作用。
当然,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光靠法律的判决还是不够的。一方面,需要管理部门做好提示和警示,拿出更多办法来。比如,八达岭长城在2020年4月出台了《八达岭长城景区破坏文物行为惩戒办法》,除了对一些破坏者行政拘留、罚款、列入不文明旅游记录外,还对以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不予接待。
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游客提升自身的文明素养和法律素养。这既需要游客加强自律,也应该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于能够提供切实证据的检举者,景区及执法部门不妨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在众目睽睽的注视之下,相信“到此一游”的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余晓 图片:央视新闻、广东卫视、中新网等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李林蔚
本文作者:?光明日报 余晓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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