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例分享(7)| 买卖合同纠纷案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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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法典》来了

  新《民法典》来了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和合公司)与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成都九正公司)签订《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约定天津和合公司授权成都九正公司在特定区域内销售招财宝产品。后成都九正公司又分别与天津和合公司及其母公司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壁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不能销售,成都九正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产品并退还保证金。2019年,经央视“3·15”晚会报道涉案产品获取用户手机MAC地址后,成都九正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和合公司回购剩余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都九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九正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违法产品,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遂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驳回成都九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项,并加判对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专家点评:齐恩平

  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大部分人在二三十岁就已经死去了,因为过了这个年龄,他们只是自己的影子,此后的余生则是在模仿自己中度过,更机械,更装腔作势地重复他们在有生之年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所爱所恨。by 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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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重点内容

  下方为二审裁判文书法院认为部分

  案号:(2020)津01民终3291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招财宝产品是否违法。招财宝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关于手机MAC地址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虽被上诉人称搜集到的手机MAC地址信息为一串代码没有价值,但手机MAC地址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关于如何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一审法院未认定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5份《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退款协议书》,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其内容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成都九正公司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均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亦予以纠正。

  关于成都九正公司请求判令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回购招财宝产品并返还保证金的意见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虽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坚称招财宝产品不违法,成都九正公司坚称订立合同时不清楚产品违法,但是,首先,从产品的功能来看,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包括成都九正公司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知;其次,从合同的内容看,涉案合同中“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招财宝产品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全责承担,与乙方无关。”等内容可以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在其该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本院对成都九正公司要求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回购产品并返还保证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又不知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的困惑之下,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更加坚决。司法审判应积极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否定。本案中,本院对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以及成都九正公司销售违法产品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予以否定,对天津和合公司因出售招财宝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九正公司购买的276套招财宝产品均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成都九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不予返还货款和保证金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天津和合公司、成都九正公司销售违法产品取得的财产,本院判决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电影盒子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76套招财宝产品予以收缴;

  三、被上诉人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325680元及保证金50000元均予以收缴。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6元,由上诉人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标题:《2022年案例分享(7)| 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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