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新政策2022(户口迁回农村原籍政策2022)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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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年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新政策 2、重庆户口迁移新政策2022 3、广州户口迁入条件2022最新政策 4、2022年三亚落户新政策 5、户籍改革新政策2022 6、海口落户最新政策2022 1、人口迁移更加自由。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一方面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另一方面允许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创业就业的高校学生、退伍军人,以及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农村落户,促进人口双向流动,合理分布。2、人口登记更加便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一次办好”,深化警务公开,广泛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强人口管理信息化,推进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最大限度为群众办理登记减材料、减手续。加快建设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推进高频事项全省通迁、通办,为“跨省通办”奠定基础,做到“服务有温度、管理无感知”。

   重庆户口迁移新政策2022依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地户籍人员在重庆市购买房屋的,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落户到重庆。

  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成套住房、按揭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关于户口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分类,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平等原则,但对于农民来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年轻人将户口迁离农村、迁入城市。

  入户广州户口2022年条件如下:

  一、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二、社保要求

  1、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1个月社保)。

  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属广州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须审核居民户口簿;属广东省内外一站式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未办理《户口迁移证》的,审核居民户口簿)。

  3、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4、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022年三亚落户新政策:

  1、调整购房政策。

  2、调整人才安置政策。我市人才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我市各类高层次人才(甲、乙、丙、丁、戊)购买商品房的政策不变。

  4、对于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我市购房政策不变。如果在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买该房屋,可凭购房协议书、付款凭证等材料继续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在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迁入许可证》的人才可继续办理安置手续。

  一、户口迁移的类型

  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二、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改革方案出台,地区放宽落户条件有哪些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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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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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海口落户最新政策

  一、 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 “农转非”和 “非转农”, 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现有 《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3、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城镇人口”或者 “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 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

  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1)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2)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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