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死刑现象:无数备受折磨的躯体构成刽子手的黄金时代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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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版画,四马分尸的处决方式

  2.统治者的统治工具

  随着新千年的开始,追求社会和平的法律日益增多。这些法律,主要是为了限制冲突的发生、抵制贵族使用暴力。当然,在对待某些特定的重罪犯时,也有可能采取死刑。11世纪,死刑只适用于没有自由之人。12世纪伊始,城市和乡村都流露出对和平的向往,体刑和死刑才逐渐变得重要,但这些刑罚通常都能通过缴纳罚金而被免除。从12世纪起,教会对有背离天主教会的行径者加大了迫害。

  1199年,教皇颁布了一项命令,将异教认定为与杀害皇帝罪同等的大罪,从而为用死刑来铲除异教徒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对南法宗教团体阿尔比派的十字军战斗中,法国君主1209年起首次系统使用死刑来处置异教徒。第一个颁布法律用火刑来惩罚异教徒的世俗君主,是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

  此后,陆续有相关的法律颁布。1231年,教皇格利高尔九世定义了宗教裁判所的职责,从而确立了一套针对异教徒的法律审判程序。

  在12世纪、13世纪的法律文献记载中,死刑被用于铲除异教徒的数目大幅上升,使得维克多·阿赫特在1951年得出 “死刑的诞生始于12世纪、13世纪”的结论,这也是他同名书《死刑的诞生》的标题。

  当然,这一观点也被人诟病。批评者认为,这容易让人误以为那之前并没有死刑。我们想在此说明,从12世纪起,法律文献中对贵族统治者用死刑惩罚犯罪的记载越来越多,说明死刑逐渐成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至于死刑的实际运用规模到底有多大,文献的记载则不那么清楚。

  整个中世纪对死刑的运用都有记载。当然,直到中世纪末期,死刑几乎只发生在国王和公国统治区。从中世纪早期的文献中,经常能找到国王判处罪犯绞刑的案例。但认为在中世纪盛期君主和王侯已开始定期判处犯人死刑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西里西亚公爵海因里希一世曾听从夫人海德维希的建议,不用死刑来惩罚罪犯,而是将罪犯派去修建特雷布尼茨修道院,直到赎完罪为止。这一做法,得到了广泛的颂扬。

  此外,国王对死刑的运用程度,也不应做过高的估计。至于帝国编年史中卡尔大帝782年在弗尔登将4500名被抓获的撒克逊人在一天之内全部处死的记载,至今听起来还相当富有传奇色彩,其真实性也还存在争议。

  据记载,中世纪的大部分死刑案例,都与政治叛变以及军事冲突有关。899年,一名女子被绑在一根柱子上处绞刑,因为她刑讯后承认参与了给皇帝阿努尔夫下毒的行动。

   而对叛变及起义,中世纪统治者经常采取对叛变头目处以死刑的方法,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根据西西里的小编年史,1232年墨西拿城发动了针对霍亨斯陶芬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起义。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次年带领军队占领了墨西拿城,并宣称赦免所有起义者犯下的罪,但几天后便食言,处死了好几位起义者。

  由此可见,直到中世纪末期,死刑主要被王侯用于报复,是胜者的司法。

  △最严酷的“上拉”酷刑

  3.死刑裁判权意味着金钱

  比起王侯,城市的统治者毫不逊色。1333年,瓦尔特·冯·格罗泽克与斯特拉斯堡、苏黎世、伯尔尼、琉森、巴塞尔等城之间出现了严重冲突。原因是瓦尔特袭击了这些城市的商人。冲突以瓦尔特的滑铁卢告终,他在阿尔萨斯的宫殿被洗劫一空。而获得胜利的城市,则很快将俘虏的50多名战士悉数送上了断头台。

  如果将死刑视作中世纪末期王侯的报复和胜者的司法,那王侯们用死刑来调解统治区发生的一些不幸或不快就不足为奇了。

  1500年, 萨克森阿尔布莱希特公爵逝世。他被称为“宽容者阿尔布莱希特”,但民间流传着一个与该头衔不太相称的故事。

  在一场游戏中,阿尔布莱希特公爵输给了一个步兵好几千古尔登,后来他想和该步兵就这笔债务进行和解,但遭到步兵拒绝。盛怒之下,阿尔布莱希特叫来刽子手,命他将顽固不化的步兵带上断头台。步兵这才意识到了自己的危险处境,急忙请求阿尔布莱希特宽恕,声称愿意放弃欠款,但为时已晚。“宽容者阿尔布莱希特”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宽容,步兵被带走,随之被斩首。

  而对不受欢迎的女性,也有人用类似的方法将其铲除。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便是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他将自己六位妻子中的两位——安娜·博林、凯瑟琳·霍华德送上了断头台,理由是她们犯了叛国罪。

  虽然这可能激怒了16世纪的一些同时代人,但亨利是在按中世纪的传统行事。

  帝国自由城将死刑裁判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对死刑史有着重大影响。这些帝国自由城一方面着手建立公民自治机构,另一方面也试图将统治权纳入城市议会之手。

  1331年10月19日,波西米亚国王约翰授予了布雷斯劳议会死刑裁判权。这之前,高级司法权(死刑裁判权)掌握在议长手中,虽然议长必须是布雷斯劳公民,但形式上并不听命于议会。

  而在纽伦堡,根据1219年弗里德里希二世授予的一项特权,出身王室的议长同时握有高级司法权和低级司法权。议会的目标便是从王室拿到司法权,因为司法权被视为维护权力和统治的一个核心工具。1480年,纽伦堡一名法学家认为,皇室司法权即为绞刑架和绞绳。

  14世纪,纽伦堡议会基本掌握了低级司法权。通过抵押的方式,贵族大家族成员格罗斯在1339年拿到了议长之职。虽然该职位之后曾短暂回到了纽伦堡城堡军事长官的手中,但1385年又沦为了纽伦堡城的抵押品,几年后被长期抵押。最终,在1427年,边境总督弗里德里希将城堡转让给了纽伦堡城,一并转让的还包括纽伦堡城堡军事长官的各种权力。由此,纽伦堡议会终于掌握了议长的职位,尽管在形式上,议会还不是高级司法权的所有者。

  我们可以列举很多城市,但结果几乎都一样。先通过抵押从城市上层阶级手中拿到总督职位,然后市长和议会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死刑裁判权。1387年,国王文策尔在一个特令中,确定了法兰克福拥有独立死刑裁判权。1400年,国王将同样的权力授予了苏黎世城市议会。1415年,圣加仑获得了死刑裁判权,而艾希施泰特在1446年才拿到这一权力。

  而这当中的润滑剂,无一不是金钱。与每个统治头衔一样,死刑裁判权意味着实实在在的金钱,故而会被买卖、抵押。

  4.城市现代化的阴暗面

  至于这些大城市1400年以来为何要经常执行死刑,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只能找一些笼统的原因。

  14世纪起,自由城、帝国自由城在很大程度上实行的是居民自治的政策,追求的是一种与贵族统治区不同的社会模式。如果沿用马克斯·韦伯“国家是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的理论,那这些城市便是中世纪末期国家概念逐渐形成的首批先行者,因为城市政策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权利与和平。

  为让和平无条件实现,必须通过当权者的强迫措施来打击任何形式的暴力和自行司法的行径,其中一种措施便是刑罚。

  但如果认为中世纪死刑案例增加只是当局对暴力行为的一个反击,便想得太简单了。因为当时被判死刑的主要是盗窃犯,维护权利与和平首先意味着要稳固和维护现有的财产分配。“城市开始……陆续通过制定和管理规章制度渗透至公民的各个生活领域,以达到公平、和平以及共赢的目的。”

   一般来说,中世纪晚期的城市历史,都被描绘成一部成功史。“中世纪城市是现代国家的胚胎,在中世纪森严的等级社会中,城市在宪法、管理、资产阶级、组织机构、警力、财政、社会经济、福利事业等领域都展露出了现代国家典型特征的苗头。”

  死刑是中世纪晚期城市现代化的阴暗面。威廉·埃贝尔将中世纪晚期视作“现代统治国家的温室”。城市作为统治者,是刽子手职业诞生的直接推动者。

  刽子手作为职业,首次被提及是在13世纪末的奥古斯堡和吕贝克。14世纪,关于刽子手的记载日益增多。但即便是法兰克福这样的大城市,直到1373 年也没有自己的刽子手。

  很多城市直到16世纪,都是通过租借邻近大城市的刽子手来执行死刑。如沙夫豪森城便经常求助于康斯坦茨和苏黎世。纽伦堡和慕尼黑的刽子手也经常被请去邻近城市的刑场帮忙。此外,中世纪末期,刽子手这一职业开始有了专职分工。

  中世纪早期,刽子手还得负责监管屠宰场,捉拿流浪狗,监察赌场、地区妓院等。到了中世纪晚期,刽子手只需折磨、处死罪犯。

  这一专职分工的过程,是证明15世纪死刑数急剧上升的又一有力佐证。

  5.恐惧与冲突的历史

  死刑的历史,直到16世纪都是恐惧与冲突的历史。主要体现在如果赦免犯人死刑的请求被拒绝,可能会引起外交和政治冲突,这比处死犯人要严重得多。

  统治者一直害怕遭报复,害怕判决可能带来麻烦,最直白的体现莫过于设立一个专门的宣誓机构。一直到17世纪,每个出狱的犯人都必须书面承诺出狱后将不会进行报复。

  除了害怕报复,统治者也害怕有拯救犯人的行动。1427年,巴黎城宣布对该城市的敌人苏瓦吉·德·弗里蒙维拉处以绞刑。

  不过,行刑过程非常奇怪。法官和刽子手都非常着急,甚至不让苏瓦吉忏悔,直接将他送上了绞刑架。在行刑过程中,绞绳断了。按照当时的惯例,绞绳断裂时应赦免绞刑犯,但法官却令刽子手再次行刑。这一次,苏瓦吉死了。

  记录官解释了行刑者为何着急行刑、违背惯例的原因—行刑前,就已存在苏瓦吉会被解救的风险,苏瓦吉有很多位高权重的亲戚,这些亲戚必定会设法营救他。

  1501年,慕尼黑居民斯蒂芬·茨维科普夫因严重虐待妻子被灼瞎,随后与兄弟西格蒙德一起离开了慕尼黑,两人都称慕尼黑城和公爵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将与慕尼黑城势不两立,这也是这两兄弟多年来袭击抢劫慕尼黑商人、在慕尼黑郊区放火以及做出其他不利于慕尼黑之事的原因。

  16世纪初,即便是纽伦堡这样强大的城市,也得考虑处死某个犯人可能带来的政治和军事后果。1501年,纽伦堡议会为防止汉斯·冯·泽肯多夫派兵来解救被判死刑的贵族强盗乌尔里希·布卢门沙因,行刑时特意在纽伦堡城前设立了巡逻骑士,因为泽肯多夫此前费了很多功夫来营救布卢门沙因,但都未成功。

  1508年,在维尔茨堡主教的请求下,纽伦堡逮捕了抢劫犯康茨·勒斯勒尔。主教示意将勒斯勒尔判处死刑,罪名是破坏城邦和平。但做出决定前,纽伦堡议会成员商议:如果判处死刑,万一引起周边骑士阶层不满,引发暴力冲突,纽伦堡城是否可以接受。

  最终,议会决定判处勒斯勒尔死刑。同时,议会给周边的骑士们寄了两封说明信。而对有权势的邻居——勃兰登堡—安斯巴赫的边境总督,议会还专门派人去陈述判处勒斯勒尔死刑的原因。

  本文摘选自《欧洲死刑史》,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2018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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