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网友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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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张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女生,不久后两人见面,见面当日即发生关系,事后该女生报警控告张某某强行和其发生关系涉嫌,随后张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意见】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某,详细询问了两人之间的关系、双方是否饮酒、开房细节、发生关系细节、女生报案可能的原因等问题,并询问了有哪些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处于自愿或女生并没有拒绝发生关系的证据材料,最终洪律师认为该案定性强奸存在重大问题,并多次同承办人员沟通。

  一、嫌疑人张某某与报案者系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有恋爱基础。

  两人虽然结识时间不长,但是确立恋爱关系后也一直以“老公、老婆”进行称呼,并且张某某在案发前也通过支付宝向报案人支付520元来表达爱意,520象征着“我爱你”,报案人对此也欣然接受。

  证据提供线索:据嫌疑人张某某所述,上述事实有张某某同报案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手机在公安机关处扣押)

  二、嫌疑人张某某与报案者系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存在以暴力、强迫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亦不存在嫌疑人在报案者醉酒等无意识状态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报案者对双方当时即将发生性关系是有明确的认知且未做出拒绝表态。

  报案者来到上海后(时间大概是20xx年xx月xx日晚上八点左右到上海)先是和嫌疑人一块在其入住酒店附近吃了火锅,然后一同和张某某回其入住的酒店且住在一个房间(这期间过程中报案人没有任何反抗或不同意的举止动作、言语,当时两人并未醉酒,状态正常,举止亲密),其后报案人先去洗澡,洗澡后报案人只穿了xx和xx,外披一件酒店的浴衣。且据嫌疑人所述当时报案人还在洗澡后,报案人身披浴袍与嫌疑人合影(该照片保留在嫌疑人手机之中),其后双方进一步亲热,结合报案人同嫌疑人的恋人关系、住在同一个房间、其洗澡后的行为等,报案人对20xx年xx月xx日晚双方即将发生关系是有明确的认知。

  证据提供线索:据嫌疑人张某某所述,证明上述事实有:

  <1>报案人洗澡后双方合影照片(保存在嫌疑人手机中,手机在公安机关处扣押);

  <2>案发时双方入住酒店视频拍下的双方整个入住酒店时的状态和举止。

  2、本案的核心点在于嫌疑人与报案者是否自愿发生关系:

  据嫌疑人所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存在以暴力、强迫等方式违背报案人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亦不存在嫌疑人在报案者醉酒等无意识状态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三、综合本案,结合事前报案人及嫌疑人张某某的状态分析,难以认定嫌疑人存在暴力胁迫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1、案发前,张某某以其名义在xxxxx酒店开了一间大床房,并且在案发前一天报案人与张某某共进晚餐,餐后两人入住该酒店。根据张某某所述,入住酒店后,报案人先去洗澡洗头,洗完澡后报案人身披浴袍身穿内衣内裤并敷了一个黑色面膜,并与张某某有亲密合影(据张某某所述该照片存于嫌疑人手机中),报案人在同住一个房间张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先去洗澡,后又衣着暴露,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报案人是可以意识到接下来要发生的事情,从另一角度也印证了两人系恋人关系的事实。

  2、从时间跨度、空间及报警时机方面来说,报案人从20xx年xx月xx日晚xx点至x日早晨x点与张某某一直共处一室,期间报案人在xx日晚xx点左右洗澡一次,张某某后洗的澡,并在xx点左右发生的性关系,之后两人相拥入眠。据张某某供述,报案人是在xx日早晨7点半左右起床并洗澡、梳妆,完毕后才走下楼报警,称被强奸,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从报案人入住酒店到报警共计间隔9个小时,期间也没有被张某某挟持或人身受到控制,若真是受到强奸威胁,报案人有足够的时间逃出酒店选择报警或者选择呼救,但是报案人没有呼救、逃离,而是状态正常、表情自然和报案人待在一起,完全不符合受到强奸威胁及被强奸后的心理表现状态。

  3、据嫌疑人张某某所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在亲热时在报案人脖子上留有吻痕,这非但不是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使报案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进而强行发生关系的证据,而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见证(很多情侣之间经常让另一方在自己身体某处留下吻痕、“草莓”来表达爱意)。

  另外,至于为何女方在自愿发生关系后还要报案,张某某给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其手机屏保背景使用的仍然是其前女友的照片,报案者看到后心态发生变化进而产生报案想法和行为。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证据、双方是否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等关键细节问题进行审查,辩护人结合会见嫌疑人张某某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系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并未涉嫌强奸,恳请检察机关对审慎审查本案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本案结果】检察院最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继而取保释放,半年之后公安机关因无其他新证据最终解除取保而无罪。

  

  【洪律师提醒】强奸罪即违背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常见的:一是使用暴力强行发生关系,另一类是趁对方醉酒或无意识(迷药)或无法反抗状态下发生关系。这类案件一个重点即审查是否“违背对方意志”、“自愿发生”、“对方状态是否处于无意识或无法反抗的意识”。如果确实是强奸行为,则律师从谅解、取保、缓刑、减刑角度去努力争取。但如果确实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但事后女方出于其他原因(如“仙人跳”或其他)报警强奸,此时就要在不构成强奸罪方面下功夫。另外,对这类行为,很多人都是不好意思直接面对,但律师需要了解具体细节。之前办理过一个酒吧门口“捡尸”类强奸案,当晚连续发生三次关系,在第二次发生关系时就问到一个细节,发生关系的姿势是女上位,抓住这一点细节来突破女方不自愿的陈述,这为最终法院判决缓刑赢得了协商的空间。最后,洪律师提醒,强奸罪在我们国家属于重罪,千万不要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也给她人带来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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