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售楼处“内鬼”的罪与罚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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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刚买了房,

  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打过来了;

  刚提了车,

  保险公司的电话就跟过来了...

  是谁?

  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王女士,您在XX小区的新房还没装修吧?要不要考虑一下我们装修公司?”

  “你怎么知道我买房了!?”自从买了房,王女士频繁接到多家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随后发现,同小区的业主都接到了类似的骚扰电话。

  到底是谁泄露了业主的电话?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售楼处的“内鬼”浮出水面。

  事情还得从2020年说起,朱某等6人利用自己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获取业主的个人信息以3000元、5000元、46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或者三门峡多家装修公司。据统计,至少有上千条业主信息被非法买卖。

  

  刑事案件的“罪”

  朱某等六人觉得顺手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出售他人,还能获利,就是这样“稳赚不赔”的差事,最终把朱某等六人送上了法庭。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朱某等六人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民事案件的“罚”

  朱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朱某等六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六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该六起案件系三门峡市首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门峡市首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庭审中,朱某等六人后悔不已,表示因为不懂法,为了点蝇头小利导致酿成大错,构成犯罪,通过庭审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给业主们带来的困扰,自愿认罪伏法,表示愿意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侵权。

  判了!登报道歉——

  2022年9月2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朱某等六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朱某等六人承担。

  上诉期内,朱某等六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批案件均已生效。朱某等已经主动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致歉信,随后将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致歉信内容。

  

  法官说法

  三门峡中院民四庭庭长王保奇说:“不良商家套路深,这些窃取并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很多业主不幸中招,令人防不胜防。大家在生活中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窃取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还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1.什么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什么是民法中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为什么既要承担刑事案件的“罪”,还要承担民事案件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罚金是刑事责任的范畴,损失赔偿则是民事责任的范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主张,两者互不冲突,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刑事案件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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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侯杨 郑昱

  原标题:《【典型案例】售楼处“内鬼”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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