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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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2021【蒋四金】三诉的考前几页纸:

  1、用于考前迅速过一个科目知识点

  2、打印下来每个科目大概10页左右

  3、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4、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5、标注【必考】的要好好看!标颜色字体的要好好记住!时间不够的,至少要把标注必考的看完!

  值班律师【必考】

  1、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

  2、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

  3、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是法律援助,不是本案辩护人);

  4、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没有侦查机关);

  5.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6.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认罪认罚从宽【必考】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1、认罪认罚具结书: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②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无需签,但认罪认罚的依然可以从宽

  2、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3、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

  4、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1、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3、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

  检察院立案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7日内书面说理、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不能代替立案】

  2、不应当立案而立案:7日内书面说理、不成立的,应通知撤销

  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酌定)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法定不起诉

  显著轻: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

  过时效: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特赦: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告诉: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死亡: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缺席审判并宣告无罪)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价值只是影响构造,不是决定构造)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案件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不负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检察院立案管辖【必考】

  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

  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3、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

  4、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①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②可归监察,可分别管;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中院级别管辖:1、国安、恐【没有黑社会】、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2、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可以有利害关系、不适用回避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剥夺(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不可省略(简易程序不可以省略)

  法定代理人:①当事人有的权利,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就有,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最后陈述(可以补充陈述);②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可以不经过被告同意上诉

  被害人权利

  1、对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2、对检察院不起诉: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不能自诉

  3、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4、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权利

  1.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2.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区别被害人)

  3.可和解、撤诉.、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

  辩护人有独立地位(不是代言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但出发点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委托辩护人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

  阅卷权1、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2、范围——所有案卷材料;3、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4、法检可以派员在场协助;5、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6、值班律师也有阅卷权

  会见与通信权1、律师拿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援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2、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3、国、恐、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4、看守所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见到;5、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不能核实证据);6、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

  调查取证权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2、向其他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3、向被害人一方取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委托时间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义务1、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2、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3、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

  拒绝辩护:①以上强制法律援助类型的被告,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②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扭送的主体是公民,所以不是强制措施);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传唤可以是所有当事人,所以不是强制措施)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对比:传唤可以口头;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无裁量逮捕【应当逮捕】:①有证据+10年以上,应当逮捕;②有证据+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应当逮捕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基本逮捕/有裁量逮捕【可以逮捕】:证据(有证据+证明是这个人+部分查证属实)+危险(可能危害社会、毁灭证据、逃跑)+刑罚(可能判处有期)

  逮捕变更可以变更:病;孕、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变更或立即释放:可能会羁押超期/折抵超期/非拘禁刑

  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不是应当,因为还可以监视居住):1、管制、拘役、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以下);2、有期/病/孕/+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3、期限届满未办结

  不可以取保: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孕/超期的除外)

  保证人/保证金(不并用),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附加这些义务,不是应当):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予以逮捕情形:故意犯新罪、弄证人被害人等、弄证据、自杀逃跑

  监视居住:①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不需要通知家属)

  监视居住的法定义务(应当附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是法定义务,这里有身份证】

  监视居住的检察院监督: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1、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段时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3、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考,背细一点】

  回避:

  1、证人、辩护人、代理人无需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公检)】

  3、其他人员→由“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4、属于回避理由,但被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

  5、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

  7、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物证与书证的区分:1、思想内容/物质属性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3、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2、书证、勘验、检査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一定要看清楚,证据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

  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直接证据:单独就能证明(人+行为),其他属于间接

  证据规则: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传闻证据规则——非亲身经历不可、要求证人出题;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标准:

  1、应当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讯逼供/其他达到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一般的威胁、没有严重的暴力、引诱不排除)

  2、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原则应当排除,例外:换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注意要换人)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标准: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书证的排除标准: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排除,否则不排除

  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线索(否则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提供后启动排除程序,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能听意见,不能做处理(开庭后才可以);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控方

  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一审:1、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2、排除后,如果案件依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无罪判决

  二审:1、二审法院应当审查非法证据的申请;2、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注意,如果当事人一审没申请,二审申请,则不属于应当发回,属于可以发回)

  证明责任: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的承担:1、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一定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2、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辩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立案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2、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 7日内书面说理由,理由不成立:

  a.应当立案的:通知 15日内立案;

  b.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

  c.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讯问犯罪嫌疑人:1、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录音或者录像;2、已被羁押:不得带离,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4 小时以内讯问);3、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4、未成年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5、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勘验、检查:1、勘验由侦查人员持证进行【不能是非侦查人员】;2、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3、勘验——场所、物品、尸体;4、检查——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6、尸体可以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到场】

  搜查1、法院没有搜查权;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能由医生,因为搜身和医生无关)

  辨认:①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 2 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原则:检察院:人(7人/10人的照片);物(5物/5物的照片);④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⑤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技术侦查措施:1、只能在立案后;2、范围:a.国、恐、黑、毒;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b.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一次批准只能在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月;5、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羁押期限: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2(10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常)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不停止侦查)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审查起诉补侦:1、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2、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3、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4、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补侦:1、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2、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和建议,例外: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3、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注意: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①原则上应当起诉;②若辩称无罪,有证据的,也可(法定)不诉;③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

  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口头、出庭

  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审委会:1、死刑、抗诉案件——应当交审委会;2、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署合议庭的名)

  陪审员:1、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以;3、参加3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4、参加7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刑诉撤回公诉,对附带的民诉: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民诉)

  刑诉审完,无罪,要对附带民诉一并判决

  附带民诉的原告:①被害人死了(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起诉,自己做原告);②被害人没死,变成无行为能力人,近亲属依然以自己名义起诉

  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1、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2、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用提起民诉)

  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的(会在诉讼中主动查明退赔或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国家赔偿):1.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2.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3.赃物、赃款不能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不能提;

  二审提附带民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提了,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可以直接判)

  庭前会议

  1、是可以开,不是应当开(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可以开)

  2、程序性问题可以处理(回避等)

  3、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

  4、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调解

  二审全面审查——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问二审要不要审查。。。,都要审查,没有例外

  上诉不加刑:1、自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2、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即使有错,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4、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也不得加刑;一审重审后检察院抗诉了(第一次没抗诉),也不得加刑。

  二审应当开庭:抗诉、死刑、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二审判决: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可发回,只能发回一次;2、程序错——应当发回,可以多次发回;3、事实清,但法律错——应当改判;

  自诉案件二审:

  1、二审才提反诉:告知其另行起诉【不调】

  2、二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应当、自动撤销】

  3、二审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附带民诉二审(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1、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民有错:再审;②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2、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刑有错:再审;②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参加再审

  3、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

  1、原则上有问题的都是发回

  2、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3、如果是量刑错误,原则是发回,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速裁程序【必考】

  少年法庭:犯罪未满 18,立案未满 20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未满 18+5 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 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

  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 年以下;过失犯罪+ 7 年以下(渎职过失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刑事和解的和解协议: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被害人同意+有效的担保

  2、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分期履行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缺席审判【必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一方必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不是;没有法院的不是)

  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不审争议:①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错了,有自己的纠错程序;②不适用辩论原则

  非诉(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执行(可和解)+身份确认关系(不是离婚)→不能调解,其他能调则应当调

  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诉前→执行)都可以处分

  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诉和执行不适用辩论原则

  诉讼中,调解后:

  1、应当制作调解书,例外: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注意:二审、再审中调解结案,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

  2、不能制作判决书,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做判决书

  人民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①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达成了新的合同(不能就原纠纷、只能就协议内容起诉);②申请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独任庭适用于:①简易程序(民诉不区分,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②特别程序,例外:选民资格和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反诉

  1、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2、二审提: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3、再审提: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再审不审新诉求)

  4、本诉撤诉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独立性);区分反诉与反驳:如果没有本诉,是否能独立起诉,如果可以,就是反诉,否则就是反驳

  民诉中院级别管辖:①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事、公益、仲裁(国内仲裁保全在基层,其他仲裁相关案件都属于中院管辖);②注意:知产可能在基层,也可能在中院;③中院管辖的案件要往下交基层,需要经过高院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其他不动产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是合同管辖

  协议管辖: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合同纠纷(包括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书面(口头无效)

  移送管辖:①已经受理(受理前发现没有管辖权,可以不受理,受理后发现,只能移送,不能驳回起诉)+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未取得应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②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管辖异议:①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否则应诉答辩或首次开庭后,法院就有应诉管辖权);②第三人均无权提管辖异议;③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④异议被裁定驳回:可以在10日内上诉(小额诉讼管辖异议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法院已经受理,但没有管辖权:

  1、对方应诉答辩(有应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除非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对方没答辩,开庭前,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不能驳回起诉,因为已经受理)

  3、对方没答辩,开庭了:有应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有独三=原告,①主动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原告有的权利有独三也有(不能提管辖权异议);②一审未参加,属于遗漏当事人,二审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有独三:依申请/依职权参加诉讼;基本没有诉讼权利,例外:①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才有上诉权;②调解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并签收调解书,否则调解书不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考】:

  1、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有错+损害其民事权益+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生效判决法院提;

  2、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判决可上诉

  3、不能再审的案件,也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非诉程序,婚姻无效,离婚等

  4、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当然中止执行(可以去提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VS第三人撤销之诉VS再审【必考】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多个独立可分的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法院+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只有一个标的,一个法律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区分:如果多个人可以分开起诉,出现多个不同赔偿金额判决也没问题,就是普通共同诉讼;否则就是必要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可必要,可普通;②只能推选代表人;③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②代表人确定: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③没有选出代表人的:另行诉讼

  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如自认、承认对方请求等):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代表人诉讼:①一般行为,直接有效;②实体权利处分(变更、放弃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前财产/行为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

  诉中财产/行为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可以依申请+依职权;没有时间限制(情况紧急的,才要48小时内)

  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据申请;只有诉中,没有诉前;

  仲裁中财产保全:当事人找仲裁庭,仲裁委转交法院(当事人不可以直接找法院);仲裁前,当事人想保全,可以直接找法院(和诉前保全一致);

  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才能用留置送达(人不在不可以留置送达);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有反悔权,如果拒绝,则调解失败)

  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如果不是委托法院,不属于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对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电子送达(例外:互联网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所有文书)

  公告送达:支付令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单位证据:单位负责人+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单位印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不是负责人】

  公文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证据提出命令:对方控制证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提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控制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出庭,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其签署+宣读保证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证人出庭【必考】

  1、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应当出庭

  2、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以其他方式作证

  3、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①可书面作证(签署保证书);②还可以通过视听方式作证(签署+宣读保证书)

  4、证人出庭的,应当签署+宣读保证书(无/限行为能力人除外);拒绝签署或宣读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证人出庭费用的补偿:①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刑诉没误工费,民诉有);②先由申请方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由法院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鉴定人【必考】

  1、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鉴定人不用宣读,当事人和证人要签署+宣读)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可另行委托+退还鉴定费用

  3、鉴定意见:①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鉴定人必须签名);②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鉴定,有不同意见,须注明(鉴定意见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都需要写明)

  4、鉴定人出庭: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②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惩罚+退还鉴定费用;③出庭费用原则上由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因鉴定意见自身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要撤销鉴定

  ①无正当理由:准许+退还鉴定费用+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②有正当理由,准许+退还鉴定费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①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②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③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意见;④不适用回避(刑诉要适用回避)

  侵权证明责任的三个倒置:

  1、过错倒置: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

  2、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

  3、侵权行为倒置: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举证期限(证据和证据有关的事项,都要适用举证期限,如申请出庭等):①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②一审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天;③二审有新证据:不得少于10天;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天;

  逾期举证后果:

  1、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2、一般过失逾期:法院应当采纳+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不予采纳;例外: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证明标准【必考】:

  1、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较大可能性(低)

  2、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中)

  3、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排除合理怀疑(高)

  自认【必考】:

  1、只有“于己不利”的事实,方能适用自认的规定

  2、自认后,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比刑诉:对没争议的程序事实免证,但实体事实不免证】

  3、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承认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视为承认

  4、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例外: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5、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胁迫和重大误解+法院准许

  接收起诉状后,受理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注意:受理前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不能驳回起诉】

  一事不再理【必考】:

  一事=前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注意,如果诉讼请求不同,属于“两事”,不属于重复起诉)

  不再理=已经经过实体处理的案件,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可再次起诉);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维持收养关系;或离婚中撤诉的:①被告可以随时起诉;②原告6个月后才可以(新情况/理由随时可以诉)

  简易程序案件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

  2、符合上述情形且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

  小额诉讼:

  1、符合简易程序条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

  2、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可以转普通,也可以转简易,不是应当转普通)

  3、一审终审(包括判决、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也是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

  4、小额诉讼再审:①合议庭审理;②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裁判【可以上诉】;③其他理由申请→作出的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撤诉:

  1、原告可以撤诉;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有独三可以撤回有独三之诉

  2、一审撤回起诉:可再次起诉

  3、二审、再审撤回起诉:不可以再次起诉

  4、原告方(原告/有独三):未交费/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5、被告方(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和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当庭宣判:应当在10天内发给书面判决书

  定期宣判:应当当庭发给书面判决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可以再审

  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上诉,但不可再审

  其他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

  民诉上诉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刑诉可口头上诉,行政也要书面】

  上诉地位的列明:①上诉的为上诉人(双方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②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③没上诉又没被上诉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如果不查事实不查证据,也可以不开庭;【注意】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没有例外,只是可以不公开开庭

  二审判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改可发回

  3、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

  4、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撤回起诉:①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不是应当),②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③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二审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不得再次起诉、上诉);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申请执行原一审裁判,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区别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

  二审、再审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一审漏人/漏请求: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即使双方同意,二审也要发回,不能审)

  二审提反诉/新请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一审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对子女财产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步:找法院;原则: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都申请,原审法院优先;原则上向谁申请谁来审,高院/最高可自己审,可交下级

  第二步:找检察院(不能直接找检察院,应当先找法院,法院驳回/不作为/再审后还觉得有错,才能找检察院)

  注意:先法后检;找法院只能一次,找检察院也只能一次;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防止缠诉)

  法院启动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和审查期间不停止,但启动再审后要停执行止)

  再审不审新诉求,再审中提新诉求/反诉,【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

  公益诉讼【必考】

  1、主体:①环保: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②消费:中国消协和省一级消协;③上述组织不提,检察院也可以提

  2、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

  3、公益诉讼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审理

  4、为了充分维护公益,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只能释明,不能依职权】

  5、公益诉讼可以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

  ①不违反公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②违反公益→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公益诉讼的撤诉

  ①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要制作调解书/判决)

  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予准许

  督促程序

  1、债务人异议的条件:债务人、15 天、书面(口头异议无效)、向发出法院(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属于)、针对实体债权关系(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构成这里的异议)

  2、形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3、生效的支付令有错:应当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院长提交本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撤销支付令的裁定+一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是再审)

  公示催告【必考】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才适用,票没问题,基础合同有问题不适用(走普通诉讼程序)

  2、法院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并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3、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庭审理;期满无人申报,需要单独额外再申请,才会启动除权判决阶段

  4、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审理(无陪审员)

  5、除权判决作出前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只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程序;不符合条件:驳回申报

  6、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救济:①不能再审;②只能自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担保(向执行法院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不超过1年)

  不履行→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1、执行阶段不调解,但可和解

  2、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执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已经履行完了);履行中有延迟等,可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不履行和解协议:

  ①选择1: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不是和解协议】;

  ②选择2: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起诉的内容是不履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管辖;

  ③只能二选一:①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②起诉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已采取的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执行(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强制执行乙财产,乙没财产,丙可以代位找甲):

  1、甲不异议,也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甲财产,不得再代位执行

  2、甲有异议,可口头提出,法院对异议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异议成立后:对甲不强制执行

  注意:和督促程序一样,没有履行能力或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2、仲裁条款独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唯一),不管名称是否准确,只要能确定是唯一的即可,如果有不是唯一,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有仲裁协议:

  1、受理前发现——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应当驳回起诉

  3、受理后没有发现+对方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4、开庭后——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有多数意见,按照多数意见)

  互联网法院

  1、互联网电子送达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注意:事先有约定,事后有认可,没有明确反对,都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2、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也可以电子送达(一般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前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 征得其同意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法定事由需要,也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补偿(违法撤销变更是赔偿)

  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是补偿)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范畴

  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范畴;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考虑个案情况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1、行政法规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可以将送审稿或修改稿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是应当)

  3、行政法规送审稿负责人都要签署(多个机关起草,多个机关负责人都要签署)

  4、送审稿不过关:可以缓办,也可以退回(不是应当退回)

  5、行政法规一般由常务会议审议;争议不大的,也可以传批(对比:规章只能会议审议,不能传批)

  6、行政法规备案:办公厅→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对比规章:是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不是办公厅))

  行政法规解释:

  1、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报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没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机构设置:

  1、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处级内设机构——机构(自己)决定

  3、其他全归国务院

  立法创设表

  【注意】下位法不得整体的扩大、缩小上位法的处罚幅度(整体的缩小也不行),只能在上位法范围内做细化规定

  处罚的补充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可补充设定(应听证、论证、向原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备案时,应说明情况)

  公务员:

  1、试用期1年【不能缩短/延长】;

  2、聘任制:①涉密职位不适;②书面聘任合同(1—5年);③实行协议工资制;④可以约定试用期(1—12个月);⑤有纠纷:先人事仲裁,再民事诉讼

  3、挂职后人事和组织关系没有改变,挂职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只有:调任(外到内)和转任(内部变动)

  4、①考核为不称职:降低1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②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要连续+2年)

  处罚简易程序【必考】:

  1、200元以下(公民)、30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警告

  2、可以一人执法,处罚决定书(书面)须当场交付送达【不是当场交罚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2次罚款不可以,但如果是罚款+其他就可以)

  处罚的时效:(1)2年内未发现不再处罚;(2)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自然资源——特许;招、投标等竞争方式

  许可不得收费【包括成本费】,题目许可收费了一般都是错的,不管什么费

  许可要书面申请(不可口头)

  许可中问“行政机关。。。多久作出许可决定,问日期”,都是错的

  准予许可的应公开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不需要公开)

  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许可行为本身有问题)→撤销,行政机关过错要赔偿,相对人过错(虚假材料)不赔偿

  许可后违法(许可行为没问题)→吊销;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应当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不能限期改正】

  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客观情况的变化(双方都没过错)——撤回+补偿,特许只补偿实际投入,其他补偿实际损失

  注销只是一个内部手续,之前撤销、撤回、吊销之后都需要内部再注销

  许可的延续: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不能出现断层、否则重新申请);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处罚和许可的听证程序【必考】

  行政公开的主管部门是——政府/垂直领导部门的“办公厅(室)”

  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不公开(其他应当不公开都是错的)

  其他情况纠结要不要公开的时候,肯定都是要公开的!选项说不属于公开范围是错的,纠结申请公开的人有没有资格,这个人肯定是有申请公开的资格的!政府的答复都是不合法的(因为不仅要处理对,还要说明理由,选项肯定没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是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①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②第三方不同意+有理由:原则上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例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应当书面(可数据电文),可以口头【许可申请不可口头】

  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例外: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只能叫信息处理费,不能叫成本费,资料费,打印费)

  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一般申请公开不需要特别理由,也不需要利害关系)

  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因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都是:30 日+30 日(经负责人批准),这个数字要背】,不具有惩罚性

  2、原则要经过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实施;①情况紧急:可不经批准当场实施,24小时内补办手续;②情况紧急+限制人身自由: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立即通知家属

  3、事后要24 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4、查封扣押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清单【不是几天之内】,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不善要赔偿

  强制措施遵守的原则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对象不可强制(货物又问就扣货,不能把车也扣了)

  2、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家庭保留生活必需品

  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或冻结的,禁止再次强制【禁止重复强制】

  强制执行:

  有权直接强制执行的机关: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以上政府

  其他机关有:1、间接强制(执行罚和代履行);2、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3、其他情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中出现“直接”就是错的,因为间接强制优先,还有催告等,所以不能出现“直接”二字!

  强制执行程序的题一定要看有没有催告(一般都没有),没有催告就是错的,程序违法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相对人承担(因为你自己履行了就不会强制执行),但强制措施的费用是机关承担(因为强势措施是机关为了自己执法取证方便),听证的费用是机关承担

  强制禁委托,看到委托给别人强制就是错的(把强制的权力委托给别人行使(如作出决定书)是禁止的;但可以在作出决定书后,委托别人执行(如委托清污,委托保管等))

  金钱给付义务

  1、间接强制优先: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超出本数)+ 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2、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3、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代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措施是机关承担】

  行政复议和诉讼

  被告/被申请人

  内设、派出机构(派出所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1、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

  2、幅度越权——告派出机构

  委托:被委托者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职权(行使的是别人的权力),不能做被告

  授权:被授权者是行政主体,有职权(行使的是自己的权力),可以做被告

  经过复议的的案件:

  1、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

  2、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强制列为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可以选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按照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既要审理原行为,也要审理复议,要一并判决

  3、复议不作为——告复议不作为的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告原行为,原机关为被告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谁的名义告谁

  复议看实质,以批准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被告型第三人

  1.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假共同行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共同行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都是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都是可以通知第三人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重大共同诉讼、涉港澳台、涉外案件;2、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1、经过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地域管辖是任选;2、限于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才可以由原告地(原告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管辖;只有拘留,没有强制措施不可以原告地!【注意】只有被限制自由的人作为原告,起诉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才适用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只有一个爹,不归同级政府管,只能找上一级机关复议):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陷阱:反倾销税、税收的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任选)2、申请人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权属 +行政确认(裁决、确权决定、发证都属于确认)3、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反垄断)

  诉作为:1、知行为内容+诉权——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2、只知行为、不知诉权——知道诉权之日起 6 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3、不知行为内容——知道内容之日起 6 个月,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4、复议后诉讼是15天

  当事人直接申请复议: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可多不可少))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需在≤60日作出【此处命题人认为60天=2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少不可多)

  复议中可依职权,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申请)附带作出赔偿,人身损害只能依申请,诉讼中人身和财产都只能依申请

  自由裁量争议+赔偿+补偿→复议和诉讼都可调解/和解

  复议后,申请人胜: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或拖延:①不能去诉讼或又复议(已经赢了,没必要重复处理纠纷);②应该去找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要求它限期履行

  起诉的材料欠缺:1、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2、拒绝补正或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如果还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不立案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不立案+不给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受理瑕疵(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没有法院的级别要求,中院、高院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适用,但民诉和刑诉简易程序只能基层),二审、重审、再审不适用

  2、依职权直接用简易程序(相对人反对也可以用):清楚明确、争议不大/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3、其他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用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一审判决处罚明显不当或对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销(其他情况不能变更判决);变更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复议维持的判决

  3、复议改变违法的判决: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可以判决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还可以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4、明显且重大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不可能实施)——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6、行政不作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只能书面(和民诉一致);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首长出庭:负责人(正、副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机关的人要来)

  行政诉讼的证据

  1、行政诉讼只要被告逾期举证(负责人离职、机构合并等都是正当理由,都是借口),就视为没证据,行政行为要被撤销;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后、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行政机关不得在诉讼中补充证据,如果没证据,当时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不用补充;例外: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新的理由,被告可以针对这个新的理由补充

  复议维持的证明责任:1、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2、复议程序的合法性,由复议机关单独承担举证责任;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不得申请法院调取(相对人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果缺证据,行政行为不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1、如果是: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的,就不能附带审查,如果不是这四个,就可以附带审查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该抽象行政行政行为作出的

  3、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请求附带审查

  4、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①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法院无权直接处理)+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②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③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行政协议

  1、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目的(公共)+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协商一致)

  2、肯定是行政协议: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②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③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④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⑤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3、明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4、只能民告官,不允许官反诉民

  5、可以协议管辖,书面+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同民诉)

  6、可以调解

  7、审理时,要先确认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才有违约责任,才需要履行;如果无效,则不存在违约责任和履行问题

  8、协议没问题,只是履行问题(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适用民法时效3年

  9、协议有问题(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适用行政起诉期间6个月

  10、举证责任:①原告如果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②被告: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的合法性;③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

  11、如果被告不履行协议+无法履行:可主张补救措施+赔偿【可按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行政赔偿

  1、赔偿义务机关:①原则=被告;②例外: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赔偿(按份责任);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赔偿义务机关(如派出所)

  2、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

  3、也可以单独提:①无需先确认违法、可口头申请;②2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必经,不可跳过】;③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还不服→3个月内起诉

  司法赔偿

  1、赔偿义务机关:由最后做出错误行为的机关赔(后置原则)

  2、只赔偿被完全剥夺自由,被关押期间,不赔偿取保候审、缓刑、管制等

  3、如果有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小孩、精神病):判决生效前的关押不赔;

  4、如果是无罪的人,只要被关押了,就都要赔

  5、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非法院赔偿(3步)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第二步: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

  第三步: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的赔委会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赔偿(2步)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第二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

  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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