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盾之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重要作用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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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时间不同。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的委托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详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委托时间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详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2.委托阶段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因委托时间,可以自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而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委托时间较晚,侦查阶段所接触刑事程序部分较少,最重要的是侦查阶段不涉及到对嫌疑人的最终实体处理(只涉及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这与嫌疑人权益息息相关,但不涉及到被害人多少权益,被害人的权益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判决阶段才能体现。侦查阶段委托只针对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律师介入有利于知晓案情,进而准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委托对象不同。刑事辩护委托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委托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5.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6.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在介入侦查阶段时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代理律师的相关证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详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而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时,尤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需进行实质审查。(即侦查阶段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仅对其进行形式相关证件的审查,还需考虑案件情况再决定是否批准。)

  8.责任不同。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维护的是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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