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行第46期学术沙龙研讨会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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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新闻网讯(学生记者郭秋莹摄影报道)3月16日,南开大学法学院第46期学术沙龙研讨会针对天津大悦城惨案,集中讨论了刑法能否介入家庭教育的问题。

事件回顾:2017年2月27日晚20点57分,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内发生一起惨剧,两名幼童从一楼坠落至负一层,当场死亡。现场民警称,事发时两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长抱着,一个孩子坠落时,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掉下去,最终双双身亡。

在诸多争论中,较为突出的是刑法能否介入此类事件。就此,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林擎凌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结合小悦悦等类似事件,认为道德的谴责不能代替法律的非难。如今社会和法律层面依旧倾向于将孩子看做是家长的附庸,而非独立的人。且在法理上,“虎毒不食子”本身不符合逻辑,对被告的同情心也过于泛滥。因此,他主张刑法介入家庭教育,对此案予以定罪但从轻处罚,并强调刑罚的积极威慑与警惕作用以及对行为人心灵上的救赎。

然而,刑法的严厉性导致其介入家庭教育并非可以轻易而为。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别怡清和崔林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其实也是受害者,道德与理论的谴责使得过于严重的刑罚并无实质作用与意义。因此,刑法对家庭教育应该稍有介入,再结合家庭安全教育,改变陈旧的育儿方法和观念,或者另外设置监护失职等具有惩罚性但罪刑较轻的罪名,达到一定警惕作用即可。

其他几位研究生也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郭一君对此事持中立态度:“如若进行定罪分析,可以将事件进行分解考虑,分别定罪。而道德和刑罚的关系在于当道德谴责已经达到效果时,刑法也就无益于介入。”何天文则从宏观上谈到立法的确可以限制公民自由,但从比例原则的衡量角度出发,此类案件在刑法介入外并非没有可替代的措施,刑法的介入还需要宪法来把关。来自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荣美美又从情理出发,考虑到刑法介入家庭在实施上的困难性。她提出刑法的介入除考量社会危害性以外,还要与一般人约束水平以及事件发生的机率相适应。

天津大悦城惨案一经发生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王强军也积极发声,从案件发生频率、刑法性质以及刑法介入的有效性进行论述。他强调:“善良的人们不实施犯罪并不是迫于刑罚的威慑,更多是基于内心的善念。因此,我们要警惕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呼吁社会注重对于规则的建设和遵守,让家长和社会在‘爱和教育’下协同努力!”

此次活动由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2016级法学硕士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承办。

(责任编辑:侯晓莉)

(北方网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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