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招百人冒充大学生 骗取价值76.6万元电子产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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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瞄准购物分期付款的空子,他招募上百名社会青年,冒充大学生分期消费,骗走4家公司价值76.6万元的手机、电脑等产品。

近日,集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法官提醒,每到新生开学季,不少手机销售商都会推出面向大学生群体的分期付款购物活动。由于审核流程简单,一些不法分子便乘虚而入,骗取财物。

招募“90后”伪造学生证

据被告人陈某强交代,最初他是在厦门某大学校园中,利用伪造的学生证,与厦门某电讯公司签订了专门针对大学新生的手机分期消费合同,骗得价值4899元的手机一部。

得手后,陈某强不但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还邀请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一起进行分期付款诈骗。其中,黄某伟系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校园代理,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单位下单。4人约定将骗来的电子产品转卖,利润平分。

2014年10月到12月间,陈某强等人通过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等方式,招募到100余名“90后”社会青年,随后利用被招募人员的身份信息,伪造厦门某大学学生证,再指使被招募人员以假冒的学生身份,与电讯公司签订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电子产品分期消费合同。

骗取4家公司76万元产品

每次得手之后,陈某强等人把通过办理该合同所得的电子产品拿走,并向被招募人员支付佣金。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陈某强等人向厦门某电讯公司等4家公司骗取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共计200余次,造成4家公司经济损失76.6万余元。

直至2015年年初,这4家受害公司发现大批“学生”在还款日到来之时没有还款并纷纷失联,这场骗局才浮出了水面。

4被告获刑并退赔76.6万

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4名被告2-11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处罚金5000-10000元不等,并责令4名被告退赔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共计76.6万余元。

法官认为,陈某强、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或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黄某伟参与骗取金额6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强参与骗取金额25.9万余元,黄某而参与骗取金额近13.3万余元,均数额巨大;陈某明参与骗取金额近9.9万元,数额较大。因此,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说法

虚构身份签约构成合同诈骗

4名被告人指使他人,以虚构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法官分析,诈骗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对合同行为的管理制度。而本案中,4名被告人利用虚假的分期消费贷款合同,不仅诈骗了被害单位的财物,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诚实守信的合同制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复杂客体。

另外,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来的社会青年,持伪造学生证,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骗取其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交付财物的行为,正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表现形式,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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