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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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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母亲醉酒酣睡 4岁男童被母亲男友灌酒殴打致死

新闻背景: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一名4岁男童昊昊(化名)死在男子于某家中。男童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事发后于某和张红均被警方带走。

2017年2月28日,引起广泛关注的给4岁男孩灌酒并殴打致死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被害男孩的父亲表示已撤回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严惩被告人,“我不想要赔偿,我只想要他杀人偿命”。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一审的死缓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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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与昊昊(殁年4岁)之母张红系男女朋友关系。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三人共同生活在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于某的住处。

2015年3月26日,于某酒后用拳脚、皮带等物殴打昊昊,张红发现昊昊被打,遂将其带离于某住处。3月28日,于某与张红饮酒,并同昊昊一起吃饭,后将二人接回住处,两人又继续饮酒。

张红醉酒后自行睡觉;于某迫使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头部、背部、臀部等处,致昊昊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脑硬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嗣后,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及昊昊所穿衣服焚毁,并阻止张红报警。次日中午,张红醒来发现昊昊已死亡;张红找到被告人弟弟,弟弟报警。30日,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案发前两日殴打被害人昊昊,案发时迫使昊昊喝下大量高度白酒,并殴打昊昊头面部等身体多处,最终致昊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由于有前科的被告人于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于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唐大哥(昊昊之父)丧葬费26729元。

一审判决后,昊昊母亲当庭表示不上诉,昊昊父亲唐大哥则提出上诉。昨日他告诉记者,他已撤回民事赔偿的请求,只想让被告人“杀人偿命”。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于某强迫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台球杆、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躯干、四肢等处,造成被害人全身损伤90余处。被告人于某对幼儿施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工具台球杆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毁,并阻止被害人母亲报警。

二、被告人于某没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本案没有达成民事和解,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作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但被害人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没有能力选择或拒绝这种同居状态,并且被害人母子与被告人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该判决理由不当。

28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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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opioiopio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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