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投毒被判6年,判太轻还是太重?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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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毒案件,被告是一名幼儿园的保育员,她被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我们一起看一下该案件。

  幼儿园投毒,多名儿童中毒

  被告是当地某幼儿园的一名保育员,因为不满被降薪,在某日中午,她在准备午饭的时候,将亚硝酸盐投入菜中,幼儿园10名暑期班的幼儿与2名教师子女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4名幼儿住院治疗,8名幼儿体征正常,后来,这些幼儿都相继出院。

  芜湖中院认定被告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6年有期徒刑。

  被判6年,太轻还是太重?

  检察院院认为一审判决太轻,本案情节恶劣、被告认罪态度差,应当判处10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已经抗诉。同时,被告认为判得太重了,也提起了上诉。

  《刑法》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至10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导致12名幼儿中毒,4名幼儿住院,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呢?显然,法院认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但检察院认为情节比较恶劣,应予严惩。

  二审是否会加重处罚?

  我们常说“上诉不加刑”,是不是只要被告上诉了,就不会加重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等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这个限制。

  很多案件,被告都会提出上诉,因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说不定能判少几年。

  检察院一般也不会提出抗诉,因为抗诉就等于不满法院的判决,大家都属于司法系统的,没必要对着干。

  如果能让检察院抗诉,很有可能这个人在庭审或者接受讯问的时候,司法机关认为她没有悔罪的态度,既然你上诉,那我们也抗诉。

  最后,笔者认为,这名被告行为较为恶劣,对小孩子下手,0.3至0.5克的亚硝酸盐就可以引起中毒,3克就可以导致死亡,二审会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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