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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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之窗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生产与加工、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物技术、护理、助产、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保健品开发与管理、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

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生产与加工、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物技术、护理、助产、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化妆品技术、化妆品经营与管理、应用化工技术专业不招色弱、色盲。人物形象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护理、助产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0cm、女生身高低于155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000元/人。

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设立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奖学金额度为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奖50元;

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班一名学生,1000元/人;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总分位居前茅的新生,500元/人,具体为:广东省文科类前10名、理科类前15名、美术类第1名、高职(3+证书)类前10名,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前2名、理科类前4名,外省文科类和理科类各第1名、自主招生各专业第1名。

企业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企业及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室

联系人:何兴锋

监督电话:020-28854851、28854893

传真:020-28854851

电子邮箱: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8854365、28854882

传真:020-37216565

电子邮箱: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份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托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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