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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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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一《条例》出台的历史意义是什么?《条例》具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如何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去极端化?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

记者:您认为《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

陈彤:这部法规在地方性立法中,可谓开了一个先河。对于新疆立法机关来说,在国家尚未进行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立法,体现了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决心。

同时,《条例》总结了与去极端化相关新疆各界各方的建议,是一部既具有地方特色,又具有创见性的地方性立法,将在历史上去极端化的工作中,留下新疆版本。

记者:从您的角度看来,这部《条例》作用如何体现?

陈彤:它发挥两大功能,一是看,二是办。

首先是认识问题,如怎么看待极端化,包括宗教极端,同时是怎么看待相关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职责、定位。

其次,明确规定了宗教极端应如何治理。

记者:你认为《条例》具有什么亮点?

陈彤:这部《条例》有三大亮点。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我们对究竟什么叫做“极端化”、“极端化的表现方式”,第一次用法律进行了规定。就是给极端化画了15个“图像”,其中14个是“精准”画像,最后一个是概括性画像。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们处理和打击极端化的过程当中,真正的有法可依了。

其次,《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未来我们对于去极端化工作,将更多运用法律手段,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三是解决了准确甄别正常宗教活动、宗教极端、非法宗教的界线问题。

记者:极端化主要的15种表现形式中,“泛化清真概念”也被归入其中,您怎么看?

陈彤:从现在情况来看,宗教极端主义者进行渗透的主要方式中,有一种被称为“生活化”。他们会将宗教极端化的“因子”嵌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之中,为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蔓延创造氛围和环境。

《条例》将“泛化清真概念”归为极端化主要表现之一,意味着法律所涉及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深了。

同时,用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一种新的宗教极端的类型——隐性极端或潜在极端,并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总之,打破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氛围,将能有效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和蔓延,这恰恰是《条例》的细腻之处。

记者:《条例》中提到了要加强学校中的意识形态教育,抵制极端化思想的入侵,您认为学校应如何把好这一“阵地”?

陈彤:学校对总目标的诠释应该有学校自己的特色,可以用“五大安全”来概括。

首先当然是意识形态的安全了。除此之外,文化安全、教学安全、网络安全也要紧抓。最后一个,就是心理安全,因为守护好学生们的心理阵地,将能从源头杜绝极端化思想的入侵。

(晨报记者 夏莉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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