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正副主任截留招生学费被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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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5月12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李佳 利用负责办学招生的职务便利,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的原正副主任陈学义和李燕红将190余万元学费截留,并以奖金和加班费的名义发给了教务处的工作人员。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李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陈学义还被认定犯贪污罪。

据了解,今年51岁得陈学义曾先后担任经济日报社教育培训中心教务部负责人、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处长、主任;而54岁的李燕红是该教务处的副主任。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4年至2008年期间,陈学义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学招生并收取费用的过程中,贪污学员学费48万余元。此外,陈学义在同一时间内,还经过与在教务处协助其工作的李燕红商议,将截留的190余万元学费以奖金、加班费的名义发给了教务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其中陈学义分得65.7万元,李某分得64.59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陈学义并不认罪,不仅称自己没有贪污一分钱,而且说所谓的私分也是经过领导批示同意的。根据陈学义的说法,他们之所以部分学费是因为当时学院没有兑现承包的奖金,他们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将截留的学费分发给了教务处的工作人员。

然而,陈学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揭示了他确曾蒙发截留学费的念头。陈学义供述说,当年,一些学生发现函授学院的结业证书国家不承认,办理了退学手续,就有了空余的学号。于是,陈学义想到,可以将新办的学员证书注册为上述空出的号码,这样就可以把学费截留下来。经过和李燕红商议,2004年陈学义第一次按照上述方法截留了学费21万元,首次成功后,其截留的手法更加娴熟,在2005年至2007年间,他的操作方式一是通过学院员工吴某收取费用后交给他,由他进行截留,或者他直接将取出的邮局汇款截留后,再交给学院财务。

陈学义说,他这样做的原因是,学院分给他们的奖金太少,他们心理不平衡。而他不知道,吴某私下保留了学费的收费记录。正是这份记录事后成为了检方指控陈学义贪污的重要证据。根据这份证据,检方确定,陈学义贪污的数额就是收费与私分之间的差额。

根据原学院院长郑某的证言,根据学院的制度,教务处收取的学费都应入到函授学院财务的账上,到年终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核算,之后由院领导确定对部门的奖励制度,从来不允许各部门截留学费私自发放。而陈学义截留学员学费,从来没有向他请示过。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燕红的始终坚持说,自己是受了领导陈学义的安排才参与到分配钱款的活动中的。

法院调查后认定,陈学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李燕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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