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阿坝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阿坝师范学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属于公办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阿坝师范学院(中文名)ABA TEACHERS UNIVERSITY(英文名) 学校国际代码:10646
第四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阿坝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相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今年本科计划1%的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我校承诺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除英语、旅游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课程)的语种。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少数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能否投档到我校,我校执行当地省(市、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我校对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我校认可各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和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统一按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统考的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预留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控制在1%以内,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的使用按模拟投档之后,根据生源情况追加计划批量投档。
第二十一条 若其它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在今年的招生政策上有特殊的政策,我们将以该省(市、区)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有关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阿坝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阿坝师范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 咨询电话:028-62332777 62332555(传真)
电子邮箱: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阿坝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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