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惩戒,还是体罚?谁来给教师惩戒教育解套?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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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近年来,针对校园欺凌高发问题,社会舆论都在呼吁给教师惩戒权,比如,去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教师。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学生来说也不例外”。前年,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但是,对于如何实施教育惩戒,一直存在争议,教师在管教学生时也左右为难。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必须明确惩戒教育的尺度和细则,不能只是笼统、模糊的规定。

笔者赞成教育惩戒权属于教师的公权,而非私权,因为惩戒教育学生属于公共事务,而非教师与学生的个人恩怨。众所周知,使用公权,就必须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调查处理程序、监督机制。对于惩戒教育学生,首先要有惩戒教育的明晰规定,明确学生有哪些不良行为、违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惩戒;其次要根据规定,调查学生的不良行为、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进行惩戒;再次,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家长监督。但在现实中,教育惩戒权,往往比较模糊,而且不分性质就由当事教师直接实施,由于缺乏严谨的调查、处理程序,加之惩戒尺度没有掌握好,在教师看来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惩戒教育,但在家长和社会舆论看来,却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而且把惩戒教育,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由此加师生矛盾、冲突。

因此,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需要按公权力要求,明确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要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管理秩序,矫正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制止违规违法行为出发,赋予教师不同的教育惩戒权,实施相应的惩戒教育。

对于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违反课堂秩序行为,应该赋予教师直接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因为如果教师缺乏充分的课堂惩戒教育权,那就可能纵容学生破坏课堂教学秩序。去年媒体就报道,有学生在课堂上吃火锅,而老师不闻不问。给教师课堂惩戒教育权,需要细化学生课堂违规的具体行为,明确教师的惩戒教育方式,比如,在课堂上高声喧哗,出现第一次,教师可以口头警告;出现第二次,教师可以叫学生站起来;出现第三次,教师则可以将学生请出课堂,交给学校保卫处理。有人可能会质疑叫学生站起来,或者请出课堂,是否涉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是基于目前没有惩戒教育细则的争议,如果在制订课堂违规惩戒教育细则时听取所有教师、学生家长意见,课堂惩戒教育规则得到家长认可之后,把规则发给所有学生、家长,那教师根据事先制订的规则,进行惩戒教育,就将摆脱争议。事实上,我国对何为体罚、变相体罚,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于是,一边是概念化的惩戒教育,一边是笼统的不能体罚、变相体罚,但老师根本不知怎么做。因为很可能批评两句,叫学生站起来,也变为伤害学生自尊的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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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违反校规行为,则应该由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惩戒,而不是直接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教师、班主任进行惩戒。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理,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规则教育。这就如抓到小偷之后,不能殴打小偷,对小偷施以“私刑”,而必须交给警方进行处理。我国中小学现在还缺乏通过学生事务中心,来调查处理学生违规行为的机制。去年,教育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提到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就是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纳入法制轨道。

这种惩戒教育机制,也是发达国家中小学普遍采取的机制。像新加坡,8岁以上的男生,如果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根据规定,可以用鞭子打屁股,但是,这不是由教师直接用鞭子打,而是要由学生事务中心,调查学生违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按规定进行惩戒,包括打几次,打什么部位,打的时候要接受监督。另外,对于触犯法律,但因年龄原因不承担刑责的未成年学生,往往会有参与多少小时社区劳动的惩戒教育,但这些惩戒教育,并没有引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争议,因为这属于惩戒教育措施。这样的惩戒,就告诉学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惩戒。

而对于学生违反法律的行为,则应该由学校直接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在警方处理之后,再由学校按校规进行处罚。总之,对学生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应该教育的归教育、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都需要进行细化、规范,这样才能不再对惩戒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学生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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