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2019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5)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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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独考试须由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我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我校确定。

  第二十四条 考生初试成绩由我校负责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发布。

  四、复试

  第二十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我校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七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等由我校自定。我校在复试前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和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第二十九条 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三十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确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根据“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我校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我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五、调剂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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