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内科大手术” 新组建十大检察厅亮相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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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撤销原来的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和公诉二厅,这是根据检察机关对逮捕、起诉两个监督环节设立的机构,这是捕诉分离的机构设置。

  在1月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了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201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动员部署大会,原有的12个业务部门重新组建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

  “我们内设机构改革做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系统性,就是把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整体做一个布局,做一个调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社会发展的需求。整体性,不仅最高检,而且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统筹考虑。重构性,原来的捕诉分开、控申分开,还有其他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不那么突出,我们要重新调整。”张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这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撤销原来的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和公诉二厅,这是根据检察机关对逮捕、起诉两个监督环节设立的机构,这是捕诉分离的机构设置。

  “我们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是对公安机关立案、初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移送报请检察机关批捕,由这一个部门行使。批捕以后,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进行侦查,调查取证,认为确实构成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由公诉部门,经过审查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张军介绍。

  这样的捕诉分离机制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但存在办案效率较低和监督实质化的问题,即一个检察院内,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往往由同一个副检察长分管。“我们能想象这个内部制约的效果会怎样。”张军说。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合一机制。新组建的检察厅按照案件类别划分,每个检察厅负责某类案件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全链条环节。比如,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等案件。

  “分门别类,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一个机构去完成,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我们把一到四厅的刑事检察分设为普通刑事犯罪、重大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类新型犯罪这样四个专业。”张军说。

  加大民事行政案件工作力度

  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但在以往最高检机构设置中存在“重刑轻民”现象,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机构包括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公诉二厅和刑事执行检察厅4个,但与民事和行政案件相关的机构只有民事行政检察厅1个。

  但过去几年,民事申诉案件大幅度上升,远远超过了刑事申诉,行政申诉案件也有上升。

  因此,此次内设机构改革中,民事行政检察厅被一分为三,分成民事检察厅(第六检察厅)、行政检察厅(第七检察厅)和公益诉讼检察厅(第八检察厅)。

  “人民群众有那么多的申诉案件,我们现在积压的案件有几年前的、有十几年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不能够适应需求。因此我们进行分设,根本考虑就是办案的需求。”张军说。

  3月底前完成地方检察院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检察院的机构改革在2018年底做了动员部署,已经全面展开,现在正在进行办案组的设置。

  地方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已经印发,地方各级院正在紧锣密鼓制定方案。高检院要求这项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3月底之前完成。

  童建明说,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过去可以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谁有本事争取设个机构就设个机构,搞得“五花八门”,上下左右,机构的名称、履行的职责都不一致。

  “这次机构改革特别强调要统一和规范。对于各级检察院,原则上都要一致起来,要求下级检察院跟上级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当然这种对应不是说绝对的一一对应。毕竟上级检察院的人员比较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检察人员数量比较少,不可能设那么多的机构。”童建明说。

  “总体上要求我们机构设置的理念和思路要对应,上级有机构,下级没有这么多机构,但是可以设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或者有独任的检察官和上级检察院的机构负责相同的业务,这样就可以保证上下一致。”童建明说。

  童建明还介绍,这次机构改革也要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要统一。过去在名称上,高检院叫厅,地方检察机关的机构叫部、局、处、科的都有,现在要求地方的主要业务机构统一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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