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赋予教师“教育惩罚权”的立法还有哪些要完善的地方?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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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并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这一草案在全国引起广泛的讨论。大多数民众支持这一立法,但也一些民众持怀疑的谨慎态度。

江湖满地一愚翁认为,这是良好的开始。既然广东司法厅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江湖满地一愚翁就不避浅陋,就草案细则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广东赋予教师“教育惩罚权”的立法还有哪些要完善的地方?

广东省司法厅

《安全条例》将中小学老师的“教育惩罚权”,大致分为三种方式。

江湖满地一愚翁就这三种方式提出个人的完善意见。

首先看第一种方式:

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其实,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我们一直都在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学生的这些行为,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教师应该是很少的。

问题的关键是,如今中小学作业负担越来越大,如果作业不能完成或不符合教师要求,教师就要批评教育的话,会不会增加中小学的学业负担?更何况,有些中小学老师布置的作业很不合理:不必要的重复作业,过难或过易的作业、作业量太大等等。之前作业布置的不合理,学生还可以投诉。如今立法“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就要被批评教育,这样会不会对部分教师布置作业不合理的行为起乐推波助澜的作用?

所以,第一种方式的教育惩戒权一定要补上一条解释细则:教师的作业布置科学、作业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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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依法进行批评教育”也要有细则规定如何批评教育,怎样的批评教育才不算是变相体罚。比如,不专心听课、搅闹课堂的学生,教师是有权将其请到课室后面站着,或者请到走廊上。个人以为,将搅闹课堂的学生请到教室外,是对大多数学生学习权利的维护,也是对搅闹课堂者的惩戒教育。对此,《安全条例》应该有详细的细则说明,明确哪些是老师可以做的,哪些是老师不能做的。如此,教师才能明确地依法批评教育学生,而不必担心被家长、学生投诉“变相体罚”。

再看第二种方式:

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受专门法治教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者,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违纪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其实,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我们一直就是这样做的。现在有立法依据了,今后我们就可以做地更理直气壮了。但是,我不得不说:“纪律处分”“在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写检讨书”“受专门法治教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这些惩戒手段对很多违法学校安全制度的学生来说,基本上是没什么力量的。如此惩戒基本上是软绵绵的。那些被“留校察看”(义务教育阶段最严重的纪律处分)的学生很少会因处分而收敛的。我们学校德育主任说,尽量少给他们纪律处分,不到迫不得已不处分。因为现在的“纪律处分”实在是没什么效果,凡是被纪律处分的同学,很少有转化的,通常的情况是变得更嚣张,更难管。不少被纪律处分的学生开始的时候还有些畏惧,时间长了,他们就感觉到纪律处分不过如此,于是变得更肆无忌惮了。至于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的孩子回校后,一般都会比以前变本加厉。原因很简单,“专门学校”里的学生都是行为恶劣,严重违法学校纪律的人,这一群人聚在一起,不仅没学到“法治教育”,反而比以前变得更糟糕。这些学生的普遍心理是,原来行为比我严重的人多的是,我还可以更疯狂。

个人以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是这些惩戒失去力量的根源。当然,义务教育阶段,的确不宜开除学生。所以老汪建议,增加“依法送进行法治教育”的“专门学校”的数量。凡“留校察看”还不能让其收敛的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都送到“专门学校”去,这样的“专门学校”要实施军事化管理,要实施类似从前“工读学校”的教育,用劳动和教育来拯救这些孩子。这些孩子若能在教育中进步明显,可以回归原来学校,若不能,就一直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样的话,“专门学校”的数量必须大大增加。前几年,我听说,每2000人的大校才有1个名额可以送到“专门学校”,显然,“专门学校”的数量太少了,不能适应中小学教育的需要。

广东赋予教师“教育惩罚权”的立法还有哪些要完善的地方?

最后看第三种方式: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江湖满地一愚翁认为,公安机关的介入止于“训诫”是不行的。

百度百科这样解释“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从以上解释来看,“训诫”仍然是口头批评教育。那么,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的学生,所能起到的震慑作用就很有限了。那些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的学生,在学校不知经历过多少口头上的批评教育,现在公安来了,仍然只是口头的批评教育,那么公安的口头批评教育能起到多少作用呢?

大概7年前,我班上一个同学伙同校外人员打断了同学的手,公安介入了。该学生听说公安要来,非常紧张。但是公安让他做了详细的笔录和进行了批评教育后,他变得更加嚣张,扬言,还要打断同学的另外一只手。公安的介入原来没有他相信的可怕,公安批评教育的内容和老师的也类似,只不过他们穿着警服而已。还好,这位学生的家长非常配合学校,这位同学慢慢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再也没有欺负同学的事件发生。

江湖满地一愚翁认为,要让公安的介入更有力量,公安的教育就不能止于口头的“训诫”。让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学生受些皮肉之苦或其它有力的惩罚,才能震慑这些学生,让他们感受到公安的力量。当然,采用哪些惩罚措施还须要公安部门和教育心理专家共同研究。

以上就是江湖满地一愚翁个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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