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教师可以依法教育惩罚学生,现实意义重大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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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中小学教育生态中,存在着非常普遍的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导致一些极端事件的出现,让教师对自己的教育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比如,一次对学生的正常批评,就可能导致家长大闹学校,甚至对教师粗言相向,拳脚相加。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中,无法可依,只能一味的息事宁人,让教师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以至于发生问题后,教师向学生及家长道歉成为一种常态,严重伤害了教师的自尊心,并产生了恐惧心理。

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教师可以依法教育惩罚学生,现实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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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有许多教育专家和一线教师都呼吁要将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但是面对这样一个敏感问题,确实存在许多困难。这次广东在已经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了教师管教权,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看似极其平常和非常简单的规定,却是依法治教方面一次极有意义的尝试。

草案中这条规定,看起来应该是非常平常,实际上在以前的教育工作中,大多数教师就是这么做的,为什么现在却要以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呢?实际上,根据目前的社会状况,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教师是可以批评学生的,已经很困难的一件事情了。很多家长是允许老师批评别人家的学生的,但是对教师批评自己的孩子却不能接受。就是因为一句简单的批评,而引发校闹事件是常有的情况。《条例》中的规定,最大的意义应该是向社会和家长宣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也是为教育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一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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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的界定,还应该有更加明确的细则。对于惩罚措施的边界和具体的行为,这可能是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教师在批评学生,特别是惩罚学生时把握的度,要有明晰的规定,才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也应该避免教师借口教育学生而采取一些严重体罚学生的情况。明确这样的法律界限不但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教师的保护。立法让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教育惩罚并不太困难,但是立法明确应如何进行教育处罚则是一件难事。

立法明确“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这对于一些老教师来说,总会感觉有些小题大做。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却要立法规定。但这个问题反映了社会的一种进步,当人们不再凭着朴素的感情承认教师的管教权时,以立法的形式保证学校和教师的管教权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这样的做法,在目前的教育环境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需要的。所以说,广东的做法,无论在其操作层面上还需要如何的完善和明晰,仅是这样一个立法行为已经具有非常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积极影响了。相信广东的做法会为依法治教提供有益的尝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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