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注意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意见。该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
“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该草案向社会公布之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三水三心一直对教师的惩戒权(管教权)非常关注,先后写过多篇文章谈论自己的看法,有些文章,也引发了读者的强烈兴趣,比如:人民网:《将戒尺还给老师》;教师:我不敢接!《人民日报》“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但建立惩戒体系才是当务之急
一,此草案出台的背景——教师不敢管之风,日益蔓延
近些年来,由于学生的娇生惯养,家长的过度维权,媒体的片面之词,以及所谓教育专家的推波助澜,教师不敢管之风,日益盛行——管教的过程中,可能引发各种意外事件,教师轻则名声扫地,中则饭碗不保,重则身陷囹圄,于是,干脆不管。不少教师的口头禅就是,我们管不了,将来社会有人管!
更多的教师则处于一种良知与现实的煎熬之中——管,可能惹火烧身;不管,良心不安。
这种风气一直蔓延的话,教育必将处于危险境地——将学生当祖先供着的后果,就是对规则的漠视!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广东省用“立法”的方式,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意义!
二,此草案的核心内容——赋予教师(学校)一定的管教权
这个草案中,核心内容,就是要赋予教师一定的管教权。具体来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是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三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在这里,核心的问题,其实在于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学生具有独特性,同样的处理方式,可能对不同性格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举个栗子说,学生因不良行为违纪,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有的监护人会非常支持,学生也能认识到错误,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错而能改,善莫大焉嘛。
但如果出现家长不配合,该怎么办?
家长找学校吵闹,该怎么办?
学生认为上了面子、自尊心,跳楼了,学校和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你给了管教权,老师还是不敢用!
三,此草案很难具有操作性——关于该草案的几个建议
在指定任何一个方案之前,把问题考虑得充分一些,可能对我们后期的执行,有更多的好处。所以,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有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要明确制定主体
我一直想不明白,“赋予教师管教权”,主语是谁?是司法厅还是什么?谁有权力把管教权赋予教师?这个问题,如果么有明确,就是名不正言不顺!
个人以为,从法理上来说,这个制定的主体,起码应该是各级的人大,而不是某个部门!
第二,要完善制定程序
目前,这个草案处于征求社会意见的阶段,事实上,从制定程序来说,个人以为,应当是先进性调查问卷,征求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的意见之后,再来制定草案,再结合社会意见,进行修改,之后由地方人大进行审议、颁布、实施。
第三,要制定完善的细则
目前,这个草案,还是处于一种框架性的内容,从地方法令的角度,也只能如此,但一定要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要按照做了什么,该怎么处理,如何来处理三个层面来制定完善。
事实上,这种细则,是对教师的保护,避免教师因为管教而名誉扫地;还是对学生的保护,避免教师过度使用管教权,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要明确学生及家长的申诉权
可以借助于我国司法上的两审终审制,要给学生及其家长一定的申诉权,比如,学生或家长对教师的管教有争议,有权提出申诉。具体来说,管教的程序应该是:
学生违纪,教师或学校相关部门拟定管教意见,送达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全体起申诉;教师或学校对次进行审议之后,再实施管教。
但这样一来,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避免教师因为情绪失控而猜错随意性的管教措施——巨大多数体罚其实是都是教师情绪失控造成的;但坏处就是,教育最讲究机会,孔子所谓的“愤悱之机”——很多时候,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啊!
第五,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
既然通过一定的程序,赋予了教师和学校管教权,那么,只要教师或者学校,是根据实施细则和程序采取的管教行为,不论出现什么后果,教师和学校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是面对极个别家长的‘校闹’行为,也能够顶住,依法依归保护学校及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出了什么事情,就将教师和学校推向前台,这个草案,就必将成为永远的‘草案’,胎死腹中或者成为和尚的梳子!
总之,用所谓立法的方式,来保证教师的管教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必须还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及各地要依法依归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良好的初衷,起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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