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老师管教权,你怎么看?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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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老师管教权,你怎么看? (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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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设专门的管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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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难界定

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老师管教权,你怎么看?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对此,有家长认为,教师的管教权应当有一定的界限,比如不得体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来惩戒。

有老师则认为,一定的惩戒制度其实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阶段。应该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不要让老师自己想,自己定,这样才既能保护学生,又能保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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