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务处主任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十五年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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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5月12日电(见习记者 刘博 通讯员 李佳)11日上午,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的原正副主任陈学义和李燕红私分国有资产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同时被告人陈学义还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贪污私分却不认罪

51岁的陈学义曾先后担任经济日报社教育培训中心教务部负责人、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教务处处长、主任,而54岁的李燕红是该教务处副主任。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期间,陈学义于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学招生并收取费用的过程中,贪污学员学费48万余元。

同时,陈学义与在教务处协助其工作的李燕红商议,将截留的190余万元学费多次以奖金、加班费名义发给教务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其中陈学义分得65.7万元,李某分得64.59万元。

庭审中,陈学义对此并不认罪,声称自己没有贪污一分钱,而所谓私分也是经过其领导批示同意的。陈学义说,当时学院没有兑现承包奖金,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所以他们才截留了部分学费,并分给了教务处工作人员。

由于检察机关指控陈学义贪污的重要证据,是该学院员工吴某私下保留的学费收费记录,检察机关由此确定陈学义贪污的数额就是收费与私分之间的差额。

李燕红则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受了领导陈学义的安排,才参与到分配钱款的活动中的。

院长证言击碎谎话

陈学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揭示了他曾萌发截留学费念头过程。在供述中陈学义说,当年有一些学生发现函授学院的结业证书国家不承认,就办理了退学手续,就有学号空出来了。于是想到可以把新办的学员证书注册为这些空出的号码,这样就可以把学费截留下来。在和李某商议后,于2004年第一次截留了学费21万元。2005年至2007年,截留的方式更加成熟,一是通过吴某收取费用后交给他,他将学费截留;二是他将邮箱取出来的邮局汇款截留一部分再交给学院财务。陈学义解释说,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学院分给他们的奖金太少,他们心理不平衡。

然而据原学院院长郑某的证言击碎了他的谎言:陈学义截留的学员学费从来没有向他请示过。教务处收取的学费都应入到函授学院财务的账上,到年终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核算,之后由院领导确定对部门的奖励制度,从来不允许各部门截留学费私自发放。

法院判决

法院调查后认定:经济日报社为国有事业单位,函授学院由经济日报社主办,开办资金来源全部为经济日报社投入,其主要从事办学活动,并无证据证实该单位有其他个人或非国有单位为其投资设立,故该单位的资金性质符合国有资产性质。

法院认为,陈学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李燕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此判决,陈学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李燕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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