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谈校园暴力问题:绝不能让孩子拥有犯罪特权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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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一直是各个国家非常头疼的问题,对尚未成年却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的青少年群体,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的法律标准,并且也都存在一些争议。最近小编关注了很多相关人士,他们有些人认为很有必要将行政拘留的年龄由16岁降低到14岁。

大学教授谈校园暴力问题:绝不能让孩子拥有犯罪特权

对此,很多人有着自己的看法,一些教授认为:行政拘留只能算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对未成年人行使行政拘留的措施只能发挥惩罚的作用,而对于教育意义的帮助很有限。所有的行政惩罚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帮教”,教育孩子们走上正路。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如果惩罚无法达成教育的目的,那这就不是值得大力去提倡的最好方式。

大学教授谈校园暴力问题:绝不能让孩子拥有犯罪特权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赵学刚教授就曾指出:“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那出来以后怎么办?这些经历都留下案底,孩子们必然被贴上“进去过”的标签。这会成为孩子们一生的污点,并且有些孩子只是由于家长疏于管教,人之初、性本善,问题少年们大多是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而变坏的,那么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会对那些心智还不健全、三观还没有建立起来的孩子造成什么影响?他们很可能将一些不良习惯从里面带出来。甚至这样的特殊经历会直接导致孩子心态的扭曲,影响整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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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赵教授的说法不无道理,很多孩子就是因为“进去过”而认识“里面的一些不良朋友”,本来只是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出来以后不仅会偷,还会抢、聚众滋事,再犯屡犯,甚至团伙作案、被黑恶势力吸纳、利用,成为社会永远的对立面。

所以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大多应该从家庭入手、从学校入手,从教育入手,家长和学校应该主动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而不是让行政拘留去代替这些基本教育,所以降低行政拘留年龄未必能实现“帮教”作用。

大学教授谈校园暴力问题:绝不能让孩子拥有犯罪特权

苑宁宁教授也认同这个说法,她认为行政拘留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已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

过早的对于孩子们实施这种措施是不当的,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等相关因素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的人格,导致逆反心理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

当然,针对“拘留门槛”由16岁降低到14岁这种提议,也有人表示赞同,来自西北民族大学的常进锋教授就很认可这种主张,由于他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他专门用校园欺凌问题来解读这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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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教授认为,由于生活越来越好,孩子们相比过去营养更加充足,接收到的外界事物也越多越多,他们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智上往往比过去的孩子更早熟,有着更强的行为能力,通常14周岁这个年龄也正处在初中或者高中的时期,孩子们处于青春期,这是最叛逆的一个阶段。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可以对校园欺凌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对于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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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一时期的放任孩子,会导致他们更加“无法无天”,如果不降低拘留年龄,14到16岁这段时期将是法律的一个真空期,很多“犯罪”行为其实都处在这个阶段,让孩子们认识到法律的尊严是有必要的,不能让孩子拥有一种“犯罪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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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出格的事情都会让他们有恃无恐,如果不能在这个节骨眼上加以警示,将会助长这种风气,无疑是为了孩子将来犯更多的错打下基础。

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临时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阻断他们与不良环境的联系,并能够在短时间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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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17年初,根据一项数据显示,对2014年至2016年办理的103名未成年人中有54人之前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也就是说,单纯送数据上来讲,拘留没能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起到帮助作用,单纯的惩罚也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可能拘留与不拘留都不是最好的方式,也许我们应该换一种理念去看待这件事情,教育和惩罚双管齐下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何能够在拘留和教育两种方式当中达成一个平衡,这才是我们应该去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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