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摔伤 学校应担责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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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单某在上体育课做引体向上时,因单杠下面是水泥地面,学校既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体育老师在旁管理,以致单某从单杠上落下,造成左前臂尺骨鹰嘴骨折,右臂擦伤。单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学校辩称,单某虽未成年,但是在事发时候是限制行为能力,对行为有预知能力,单某伤害不是学校管理造成,学校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某事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学校教师在旁边给予有力的保护,且单杠下方未铺设地垫或者其他避免跌落损伤的保护装备。整个学生跌落过程事故中,学校事前没有准备适应的场地,事中老师在旁边的保护缺位,事后亦没有派员陪同学生去医院就诊。学校除给受伤学生家长拨打一个电话外,没有其他作为的事项。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单某作为一个初中学生,对体育课程基本动作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摔伤仍需自负一定责任。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法院判定学校对单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他损失由单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单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2438.5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校方应制定并完善学生的安全保障制度,从硬件设备、教师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为学生的校园活动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若不慎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生应注意留存证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学生上体育课摔伤 学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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