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文鉴:政治更名:“法院”变“大学”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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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法学院”一名,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四五月间,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接管北平朝阳学院,拟在此基础上建设新校。酝酿校名时,董必武同意用时任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建校筹备委员会委员贾潜提出的“政法学院”,否定了“法政学院”的名称,将朝阳学院更名“北平政法学院”,报中央批准。当年8月,毛泽东题写“中国政法大学”校牌。于是,朝阳学院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体现了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发展新中国法治事业的重视。大学设三个学员部,分别轮训和培养在职司法干部、法律专修和法律本科,陈守一、王汝淇、冀贡泉担任学员部主任,八九月间学员和新生陆续到位。10月1日全校师生整齐列队,到天安门参加开国大典,晚上提灯游行,庆祝新中国成立。1950年3月一部学员毕业,开赴革命工作岗位,二、三部则全部并入刚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律专修班和法律系本科。这就是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的由来。虽然存在时间仅有半年,但她亲历、见证了新中国的诞生。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着手改造和调整旧中国的高校,史称“院系调整”。这对新中国高校的功能定位、类型划分、专业结构、区域布局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塑造,具有根本意义和深远影响。除保留少数文理性质的综合大学外,相继成立了一大批行业特色突出的单科学院,“政法学院”即其中之一。

北京政法学院于1952年组合北大、清华、燕京、辅仁等政治和法律类专业而成。“文革”时停办。1979年复校时名称仍旧。198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筹办中国政法大学,把它办成我国政法教育的中心”。1983年4月7日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办法是将已恢复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并入该校,自并入后该学院即行撤销。因此,在全国政法“五院”格局中,北京政法学院最早完成了更名“大学”的历史任务。

西南政法学院的更名,除有利的外部环境外,就是要经受教育部高校设置条件的检验。1986年的高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分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四种类型(第2条);学校名称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因素,“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第11条)。该校校史记载,1994年学校结合自身条件,向司法部、国家教委申请更改校名。1995年4月,司法部根据国家教委通知同意自当年4月12日起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5月26日,学校举行挂牌庆典大会。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题词“办好西南政法大学,培养跨世纪法律人才”,以示勉励。文字不多,不见壮士断腕般的任何痕迹。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西南政法完成了“学院”变“大学”的任务。

中南政法学院成立于1953年4月,由1948年中原局成立的中原大学的政治学院、政法学院改组而来,成立时又并入了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政治、法律系师资。1958年9月学院由司法部下放湖北省后被撤销,其师资与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干部学校和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立湖北大学。“文革”期间,湖北大学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改为湖北财经学院。1980年4月司法部商湖北省委尽快恢复事宜,湖北省委表态完全同意。次年司法部与教育部发布通知,在武汉恢复中南政法学院。经过紧张筹建,1984年9月复校后的首批学生入学。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这为15年后中南政法从“学院”顺利进入“大学”行列埋下了伏笔。在两校发展史上,中南财经和中南政法同生相伴,有分有合。虽在“五院”之中恢复最晚,但更名“大学”最易。2000年2月经批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是“五院”中第三个变为“大学”的政法学院。

进入新世纪,司法部所属“五院”管理体制被重新定义和格式化——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直入教育部所属,华东、西南、西北三家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别隶属上海市、重庆市、陕西省。西北政法学院在下放当地政府后重新规划发展方向,并于2003年把更名“大学”确定为举全校之力的工作目标。经过两年对标建设,2005年末更名大学设置方案通过评审。事情本该落下帷幕,但并不这么简单。2006年教育部修订后的高校设置新规对学校名称选用做了细化要求,其中之一就是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西北政法隶属陕西省,则不能继续使用“西北”二字,只能就地取名,“陕西”“西安”“长安”“三秦”政法大学均可,总之不能跨区命名。这就是西北政法更名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经过艰苦争取,学校最终保留住了这个承就过几代人梦想的名称。2006年10月19日教育部正式批准撤销西北政法学院建制,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同年11月18日,学校举行了隆重的大学挂牌仪式。

华东政法学院的更名也面临与西北一样的问题。直辖市比省少一个省会名,选择余地本就有限。加之2004年9月上海市已批准成立上海政法学院。如果不能保留“华东”字样而改为“上海政法大学”,则将面临与毗邻兄弟院校名称重叠雷同的问题,而另谋新名是否会遭到校内外和业界的普遍抵制和质疑,不得而知。恰在此时,西北政法提供了成功先例,循例办理,问题迎刃而解。2007年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学院顺利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至此,传统政法“五院”全部升级为“大学”。

“学院”和“大学”同属高等学校,本无实质差异。但在教育界,两者有着制度性的区别,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定高校拥有教学资源的多少从而建构高校类别上的等级差异,并以不同名称加以界定。其区分的一个关键标志,就是高校拥有学科专业的数量,凡称“大学”者,必须在文科(含文学、历史、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科八个学科门类中具备三个以上;不足者则称“学院”。此外,教师编制、科研水平、招生规模、办学经费、占地面积、图书实验室、管理队伍等指标,亦各按多寡高下率相类从。而这些指标一旦与教育资源的支配权和高校地位紧密关联,便会激发“学院”更名“大学”的原始动力。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高等教育比指标、看总量、扩增外延之风盛行,高校追赶超越之势,锐不可当,唯恐后人,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承担高等教育的机构,非三科不能称作“大学”的规定,肇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癸卯学制》的规定。民国元年(1912年)《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延续了这一规定。民国六年(1917年)1月,蔡元培提出大学改制案,允许单科设立大学。但民国十八年(1929年)7月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又回归到清末学制的老路。这一规定,曾迫使北洋大学、朝阳大学降为“学院”,两校为此长期纠结。恢复大学的唯一办法,就是在法学之外增设相关其他专业。事实上“五院”在更名“大学”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增设了新专业,因此今天的政法大学,大都以法科为主,兼有哲、经、文、管等专业。法学外多元素的加入,使得法学的各项指标和占比都有所下降。可能的好处是,这有利于营造和促进法学与其他人文社科领域的开放和交流,进而提高法学的品质和水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教育政策和教育资源因此不能全部集中地进行投入和建设。在资源和投入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分散投入,势必削弱法学的优势。这是“政法学院”改为“政法大学”后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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