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伍锦棠:应明确检察建议法律效力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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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报告都获得了代表的掌声,说明两院工作得到了代表的认可。这几年,我曾多次提出,要明确镇(街)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该建议得到回复说,在立法层面,要等全国统筹考虑。在审议两院报告时,我发言再次呼吁,希望推进该项工作。

同时,我发言建议明确检察建议法律效力。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对检察建议缺乏明确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效力缺乏明确定位,使其呈现出“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特点,影响了检察建议司法实践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单位负有接受检察建议的义务。二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检察建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建议,法律应当将检察建议纳入立法体系,为检察建议权的行使提供合法、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检察建议权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规定检察建议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另外,要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强制力。从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监督对象的义务性规定和拒不执行检察建议的责任后果,规定检察建议享有约束有关单位实施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规定有关单位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纠错或整改结果回复检察机关,如果被建议单位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或采纳检察建议不全面的,则可提请被建议单位的上级单位或主管机关督促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图 赵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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