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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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规则》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进行了规定: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不得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明确了教师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规则》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对家长责任做了规范,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教师

  校规

  学生

  教育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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